房门朝向风水(以案释法)

将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

相邻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一起来看看这一个案例

来源:摄图网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是邻居,两户房屋属于相邻关系,入户门分别安装在相互垂直的两面外墙上。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案涉两户房屋的入户门均为向内开启。

被告向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申请装修时,填写了《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并收到了物业发放的《装修事项告知书》,其中第二条内容为:“入户门需要改变开启方向的,必须经相邻业主书面签字同意方可改造”。

装修过程中,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商议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的事宜,原告表示出于安全考虑明确拒绝被告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后被告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原告认为,因走廊面积狭窄,外开门后给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妨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被告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改变规划建设设计,将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的行为,一方面会对原告正常进出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可能给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也违背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因此,被告改变入户门朝向的行为应予停止。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为向内开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应当本着睦邻友善、方便生活原则,相互替对方着想,弘扬睦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上述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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