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天倪律所四位律师承办案件入选)

作者:天倪律所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为展现南京刑辩律师“敢言善辩真辩”的执业能力和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努力,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评选了近五年来的无罪案例精选。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张志华、王灿林、陈宇、陈镜州四位律师承办案件入选《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并分别荣获二、三等奖。

01张志华律师

X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无罪案

——巧妙运用行政法规助企业家出罪

【案情简介】

河南某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某在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香烟批发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70多万元。

一审判处X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审中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州农民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无罪案

——车祸索赔上访反陷冤狱,八年抗争终获无罪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日,X某某乘坐弟弟驾驶的电动车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轿车相撞,X某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X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月13日,市人民医院在对X某某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生意外,X某某左侧神经受损,为此他继续在该院治疗,直到2007年11月出院。

由于肇事方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于2007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事后他多次找交通局主张医疗费用没有成功,只好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时信访局称帮助解决协调,并给出具体方案,方案之一是“在做医学鉴定之前,协调医院继续治疗,继续用药”,但X某某去医院,被告知并未接到通知,拒绝给他挂水。此后,X某某又多次找信访局,但未协调成功。

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9日间,X某某先后四次带妻子、姐姐、儿子、岳母(该四人均另行处理)到市人民政府门前和市交通局上访,找主要领导反映医药费问题。期间与保安人员、民警发生沖突,X某某将保安人员Z某某的右手背咬破,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随后X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一审判决X某某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经省高院再审予以改判无罪。

02王灿林律师

X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无罪案

——庭前申请回避,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全案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X某某与Z某某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Y某某工程款122.85万元。2016年12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X某某所有的位于县十字街道老205东侧厂房103,并于2017年5月9日在该厂房予以公告。

2016年8月4日,X某某将该厂房四楼南首第二套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2月10日,X某某将该厂房从北向南第四间的一楼和二楼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3月22日,X某某将该厂房从南向北第五间上下两层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以上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2019年6月5日,X某某与Y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同日公安机关传唤X某某归案。

该案一审庭审期间,辩护人认为该案未审先判,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中院同意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予以指定管辖,辩护人与检察院多次交流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03陈宇律师

X某涉嫌敲诈勒索无罪案

——聚焦症结持续发力助无辜者脱罪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某直辖市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X某刑事拘留。33天后,检察院批准对X某逮捕。案件侦办过程中,X某在强大心理压力之下,始终“不认罪”:自己常年守法诚信经营,老实为人,做梦都不会想到,竟然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在X某被批捕当天,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通过会见、走访、阅卷,辩护人发现案件管辖、价格鉴定意见、其他被害人陈述等疑点重重,疏漏较多。其中,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数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检材种类、性质、数量上均存在偏差。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一般民事纠纷,《价格认定结论书》成为案件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最终,该案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多次与检察官有效沟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的2021年8月6日,检察机关主动为X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16日,检察机关向其当面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返还了扣押财物。历经 77 天的牢狱生活,X某的身心遭受了很大损害,有关健康指标产生不良变化,公司经营也遭受重创。目前,X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已经立案受理,相关赔偿项目和数额正在听证确定过程中。

04陈镜州律师

X某涉嫌故意伤害无罪案

——正当防卫制度下的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受害人Z某与Y某因楼下住户噪音问题下楼与被告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Z某与Y某被X某用菜刀挥砍,致Z某左手、胸口等部位受伤,致Y某左手臂、肚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Y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Z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后本案于2020年6月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24日,本案历时一年半之久,终于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圆满结案。该起案件是两高一部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辩护人承办的典型案例,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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