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是什么日子?(世界上都是如何认定新冠死亡的)
卫健委回应新冠死亡判定标准
2022年12月29日,在回应中国是否低估新冠死亡人数时,国家卫健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对新冠死亡病例判定标准做了介绍称,全球现在对新冠死亡的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感染新冠病毒后核酸阳性,由新冠病毒引发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死亡,判定为新冠死亡,二是感染后28天以内全口径的死亡都计入新冠死亡。中国从2020年以来,一直采取第一类死亡判定标准。
这是真的吗?
似乎并不是。
比如,2022年4月21日,上海市公布的新增死亡11例情况如下:
显而易见,彼时上海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就不符合“由新冠病毒引发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死亡,判定为新冠死亡”的标准。
这一标准不过是最近才做出的调整。
也就是说,迄今我国至少使用过2个新冠死亡判定标准。
全球新冠死亡判定标准有4个
这样,全球判定新冠死亡的标准就有4个,除了我国使用(过)的两个,另外两个是:
英国公共卫生局新冠死亡判定标准:新冠核酸阳性后28天死亡;
英国国家统计局新冠死亡判定标准:医学死亡证明书填写规范的一般标准,即新冠感染作为死亡的根本原因或促成原因。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所采取的都是绝大多数英国国家统计局新冠死亡判定标准,因为,这原本就是认定医学死亡的一般规范。
也就是说,除了新冠,我国死在医院里的所有人,死亡原因认定也是遵循这一规范。
为什么全世界都用“英国的标准”呢?这没有啥好奇怪的,现代医学的基本框架原本主要就是英国人搭建起来的。
死亡医学证明中死亡原因的认定
填报死亡证明是执业临床医生医疗实践的一项常规活动,填写死亡证明也一样遵循一定的规范。
其中,最关键的信息就是死亡原因的确定和表述。
按照全世界通用的规范,死亡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死亡证明第一部分需要填报的是导致死亡的疾病或伤害的顺序。
由于导致死亡的原因通常并不单一,而是包括系列疾病原因、过程和状况。
这一部分一般包括死亡的直接原因,中间原因(过程),以及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中,死亡的直接原因通常需要列在前面,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必须列在最后一项。
比如,一个人因为发生严重车祸,导致颅脑和多脏器损伤,经过救治,最终脑水肿、脑疝导致呼吸骤停死亡。
那么,这个人的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中列在最前面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脑疝、脑水肿;死亡的中间原因是颅脑外伤;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严重车祸。
也就是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与死亡发生在时间上最为接近,在逻辑上直接存在因果关系;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引发系列疾病或损伤过程“始动”疾病或损伤。
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的第二部分则是那些与死亡可能存在相关性的疾病或状况。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存在严重高血压、多器官损伤,尽管也增加了死亡风险,却不是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尽管存在,却对死亡没有“贡献”的一些疾病状况被称为合并症。
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存在的糖尿病。
遵照一般医学规范,怎样才算新冠死亡?
按照新冠感染与死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死亡伴有新冠阳性
比如,上述车祸死亡病例,在临床常见血液检测中发现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却没有表现出症状,或者仅有很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新冠病毒感染与该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新冠病毒感染就纯属耦合。
新冠感染为死亡的根本原因
如果一个人尽管存在诸如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基础病;但这些基础病处在稳定状态,因为新冠病毒感染引发了新冠肺炎,导致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并最终死于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
那么,导致这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窘迫综合征;新冠肺炎则属于死亡的中间原因;而死亡的根本原因则是新冠病毒感染。
这个人原本存在的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尽管对死亡也有“贡献”,但却不能列在死亡原因的第一部分,只能列进第二部分。
新冠感染为死亡的促发原因
如果一个人存在诸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高血压、冠心病、肾功能不全等多种严重基础病;而且其中的一种和多种疾病存在发作状态,病情原本就已经很严重;即使不感染新冠病毒也有可能死亡。
此时,如果感染了新冠病毒,发生了新冠肺炎,继而诱发了细菌性肺炎,导致阻塞性肺病或哮喘的,最终因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那么,其直接死亡原因仍然是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新冠感染和新冠肺炎则属于促进死亡发生的“中间原因”;而原本存在的处在急性发作期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也就是说,世界上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医学规范可以衍生出目前我国新冠死亡的认定标准。
有趣的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冠疫情应对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巧妙地回避了是否低估新冠死亡问题,称“现阶段应把防重症、防病亡放在优先位置”。
问题是,当前每一个新冠死亡的认定都必须经过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专家们似乎并没有“把防重症、防病亡放在优先位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