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回望历史)

首先要声明下这篇文章没有引导或者指引的意思,而是通过案子去看到本质,学习和认识到类似的案件是怎么处理,望各位读者不要曲解意思,仅此而已

今天我们要说的案子是发生在2016年山东聊城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网上也称“山东辱母案”,在2017年庭审结束后,引起网络上巨大的反响,下面我们来重新回溯一下本案件。

案件背景

嫌疑人于欢的母亲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板,主要经营生产汽车刹车片。由于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旗下的公司还涉及几起债务纠纷,被判败诉,被法院列入失信配置行人名单,银行也不能向其发放贷款,迫于无奈于母只能分别在2014年和2015年分两次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和35万的高利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0%,而这两笔借款的年息已经高达了120%,远远的超过了我国法定的民间借贷的红线。截止到2016年4年,于母共计还款184万,并用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来抵债,就算如此仍有17万欠款未偿还。春节后,双方矛盾逐渐加剧,吴学占也派出自己的小弟进行暴力讨债。

于母的公司


案发经过

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吴学占委派杜志浩、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等十余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进行暴力催债。刚开始,双方只是有口头上的争吵,催债人员见讨要无果就豪言说到:你们走到哪里我们就跟到哪里!于母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根据多名催债者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于欢和母亲


于母和于欢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于母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于母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脱裤者正是杜志浩,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于母;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于母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里,于母和于欢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他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于母了”。

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女警朱秀明带两名辅警到场,先用劝解方式隔开双方,后发现事态较大,几名警员暂时回到车上商量是否要通知支援,约一分钟商量后决定先不要支援,后返回公司,在这来回的数分钟内便发生于欢持刀砍杀三讨债者。当时于母等人本想跟随警察一同离开脱离被控制状态,但根据于欢供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造成的伤势是: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按照催债者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嫌疑人——于欢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捅刺后两人的数秒过程刚好被返回的警察执法记录仪拍到, 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但未前往最近医院,而是较远的医院,耽误约5分钟,之后又和医院门口保安发生争执,故二审认为其死亡并非100%能归咎于欢,而是自己要负部分责任。

4月15日凌晨,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而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审判与调查

案发后的第二天,该案当事人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4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

庭审现场


当时一审正义点最大的是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期间,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并索赔830万;而于欢的辩方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负担民事赔偿。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者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对于判决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3月24日,山东高院受理二审,并且由于当时此案的影响过于强烈,调查方面最高院也在3月份派工作人员赴山东重新调查,并听取山东省检察院的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最终,2017年6月23日,二审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看完这个案件后,我也切实的去想过身处当时应该怎么办,但久思也想不出很好的答案。各位读者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可以发在评论区,感谢各位读者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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