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不是贪污罪)
日前,深圳市纪委监委对原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钟庚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公布了处置结果:
经查,钟庚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多次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未经批准,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钟庚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钟庚赐开除党籍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对处置公告简要解读如下:
一、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公告里提及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是没提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从这一点来看,极可能是涉嫌受贿罪了,但可能没涉嫌贪污罪。
依据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依据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处罚是否过轻?
关于对钟庚赐的处罚,公告只提了3点,即开除党籍、降低待遇、没收违法所得,没有提到是否有进一步的罚金、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处罚很可能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很可能严重过轻了。
依据一:《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依据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对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规定摘要如下:
第一条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钟庚赐局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难道连3万元都没达到?如果超过3万元了,依法就应当有3年以上的徒刑。
三、过追诉期了吗?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钟庚赐涉及的受贿罪刑罚可能介于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最长的有效追诉期是15年。
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钟庚赐2007年退休至今已达到16年了。因此,他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超过追诉期,不会受到处罚了。
这或许就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法调查处理的结果。这个处罚结果,可能很多人都不满意,但是也得接受吧。
不过,与其让公众不必要地猜测是否因超过追诉期而免于追究,深圳纪委监察委是否应该公告说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