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姐妹(1912年)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新旧法制更替的时期。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律人从西方法律体系完整地移植到了中国,彻底取代了持续两千多年的中国法系。到了民国时期,在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过程中,吸收了未遂、共犯、自首、累犯、刑事责任能力等西方法律概念,还确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等刑法制度。
这些概念先进归先进,但毕竟是纸面上的东西,从旧时代成长而来的司法人员哪懂这些。况且北洋政府所设立的普通法院数量不足,但凡未设普通法院的县城,都由当地的县知事兼领民刑案件,和封建时期县太爷设置公堂没什么区别,使司法实践并未体现出现代法制的先进性,反而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随意性。
1912年,民国初立,江苏宝山镇就发生了一场令人啧啧称奇的“强奸案”。
一、二女奸一男奇案
根据当地县志记载,江苏宝山镇有个周姓姐妹花,姐姐名叫周凤宝,妹妹名叫周凤蓉,两女皆生得风姿绰约、模样可人。虽然生在村长,但俩姐妹可谓是当时的“新新女性”。虽然他的父亲日夜盼望殷实人家前来上门提亲。然而俩人在待字闺中之时,却天天与村里年轻男性撩骚、调笑,导致她们恶名远扬。从此以后,正经人家再也不敢上门提亲了。
这年秋初的一天,周家姐妹在地里摘棉花。夕阳西下时分,两人携手回家吃晚饭。两人走过棉花地,正好碰到了同村的青年农夫——李甲。李甲虽然出身贫穷,但是却长相英俊可爱,很讨人喜欢。此时,李甲已经结束了一天的劳作,准备喝一碗米酒,休息一下。
周家姐妹见此,于是便聘聘婷婷地走了过来,然后娇滴滴地搭讪:“李甲小哥,我们口有些渴了,能否喝你一碗甜米酒呢?”
李甲是个未经人事的小伙子,瞧着两个漂亮的姑娘,他的眼睛都瞪直了,于是欣然道:“喝吧!管够,管够!”
说完,姐妹花便争相拿着粗瓷茶碗舀米酒喝,李甲看着口渴,于是也喝了两碗。当时农村的米酒可不像今天那样度数低,喝多了还是会醉的。不一会儿,三人便喝得面红耳赤,心脏也噗噗得跳个不停。酒壮怂人胆,李甲不由地和姐妹俩调笑起来。
姐姐周凤宝娇笑道:“我听说这片棉花地里有个宝物,小哥可想随我姐妹去看看?”
“什么宝物?”李甲颇为疑惑,于是跟着周家姐妹向棉花地里走去。到了田地深处,周家姐妹却极尽挑逗之能事,最终让三人勾搭成奸……
然而情到深处,妹妹周凤蓉却发现李甲竟然动不了了。随后周凤宝赶忙用手推他、叫他,可他还是一动不动。姐妹俩开始有些着急,这可不是开玩笑啊。两人将李甲翻过身来一看,只见他面色煞白,一点儿反应也没有。试试他的鼻息和脉搏,李甲分明就是死了。姐妹俩开始害怕了起来。
当时的农民营养不良,蛋白质摄入不够,身体比较虚弱。李甲又是个年轻的童子身,受不了这个刺激,最终因过度亢奋而暴死。笔者认为,李甲或许有一些心脏疾病。
人命关天。两姐妹见大事不好,于是穿好衣服准备弃尸而逃,结果被村民抓个正着。随后,这个村民赶紧飞奔到镇上的警所报警。警员一听,忙不迭地来到现场,仔细观察李甲的全身。法医发现,李甲身上没有伤口,也没有打斗的痕迹。检测米酒,其中也没有毒。法医认为,李甲系兴奋多度,亢奋而死。
这样的案子,真是世间罕有。于是警察们将周氏姐妹五花大绑,押送到宝山县衙。宝山县的知事姓张,原本是清朝的旧官僚。辛亥革命后,他被政府留用,担任知事。自清朝以来,他为官多年,断案无数,然而这种形式的案件却从未听说。
首先在公堂上,张知事询问了这件事的经过。和晚清的县令一样,张知事用惊堂木狠狠地敲击了一下桌面:
“女方犯人,将案犯如实招来,若有半点谎言,定要大刑伺候。”
事实上,晚清修律之时,已经废除了延续多年的严刑逼供。很显然,张知事并未将新法律学熟,仍秉持着前清的话术。
然而张知事的话,可把周家姐妹吓坏了。于是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将两人如何将李甲诱骗到棉花地里,如何挑逗,如何行事,一五一十地说了,听得张知事和承审员等一干胥吏听得脸热心跳,这可算是大开眼界了。
案情算是清楚了,但如何判定又成了难题。张知事翻遍了法典,也找不出周氏姐妹所犯何罪。最终他还是断定,因为周家姐妹在野合之前有诱骗行为,因此应该比作强奸罪论处。
对于民国时期的强奸罪,张知事只是一知半解。民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且只可能是男性,女性只能是被害者,而不是加害者。因此张知事从一开始,就判错了。
在判决时,张知事认为,两姊妹虽然并非有意害人,但是伤风败俗,又事关人命,因此判决周家姐妹强奸罪。而农夫李甲沉湎于色,不加节制,也有过失,可作为周凤宝、周凤蓉的减等情节。因此,两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律师解奇案
二女奸一男奇案发生后,很快便传遍了整个宝山,大家都将此案作为一件奇事讨论,甚至还上了当地的报纸。
在茶馆中,闲人们眉飞色舞、唾沫横飞地讨论此案。据笔者想象,肯定有很多闲人对李甲表现羡慕。正所谓说者有心,听者无意。闲人们的谈论,竟引起了一个律师的注意,此律师不是别人,正是“五四运动”中的著名“卖国贼”——曹汝霖。
此时的曹汝霖还只是一个律师。早在清末修律之时,便引入了西方的律师制度。清朝年间,曹汝霖奔赴日本攻读法律,毕业于东京政法大学。1912年9月,《中华民国律师章程》颁布,曹汝霖立即申报了律师证,证书编号是民国第一号,而曹汝霖也成为中国建立现代律师制度之后第一位本土的执业律师。
曹汝霖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让他一鸣惊人。清末年间,一个名叫张静轩的大太监出宫居住,花了300两白银赎了一个名叫王月贞的妓女。随后,张静轩便将王月贞娶回了家。然而太监结婚,自然是有名无实的,王月贞耐不住寂寞,竟悄悄带着财物逃跑了。不仅如此,她还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和张静轩离婚。为此,王月贞请来曹汝霖作为她的辩护律师。
在法庭上,曹汝霖侃侃而谈。他手眼通天,竟调查到张静轩并非自幼入宫。在当太监之前,曾经娶了老婆,而且没有离婚。张太监不顾前妻而另娶,可谓是不义。
另外,晚清修律,已经严令禁止人口买卖。若张静轩要求王月贞归还300两白银的赎身费,无疑于做实了人口买卖。
另外,张静轩与王月贞结婚,意味着家中财产乃为双方共有,所以张太监帮王家偿还债务也于法无据。再有,王月贞所带的财物,都是婚前个人的首饰和用品,如果以此理由不许他们离婚,等于限制了人身自由,和民国法律精神相悖。
曹汝霖满口新词、巧舌如簧,果然说服了所有法官。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此,曹汝霖名声大噪,享誉京城。
1912年末,曹汝霖到吴淞游玩,在一家茶馆里,他听说二女奸一男的奇案。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曹汝霖仔细询问了案情,最终脱口而出:
“按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周氏姐妹怎能判决强奸罪?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茶馆中,有与周家熟悉的人物。于是他赶紧回到宝山,跟周氏族人说明了此事。周家姐妹的父亲一听,心中燃起了希望。于是他赶紧找到曹汝霖,希望他能够为姐妹俩伸冤。曹汝霖也是痛快,立即当场挥毫,为周家代写控诉状一篇,还声明自己绝不要报酬。
在诉状中,曹汝霖认为,两女在与李甲苟合之时,并无强迫行为,乃为你请我愿的通奸行为,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应该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为标准,若无犯罪能力,就不能以罪强加于嫌疑人。
今天被告系柔弱少女,并无强迫求奸之能力,也没有害人杀人之胆量。如果李甲不是自愿,俩姐妹如何强求于他?这必定是李甲心甘情愿,贪求无度而丧生,乃是咎由自取,因此是一桩“通奸案”,而不是“强奸案”。
更何况按照《新刑律》,女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张知事如何能比拟男子奸杀妇女之条文呢?任意援引比附,为法律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情……
周家人拿到诉状后,如获至宝,于是在千恩万谢之后,将诉状寄往江苏省高等检察院。高院检察长审阅了诉状之后,发现其文采飞扬、法理清晰而详实,绝非一般律师所作。然而对于此事,检察长也不敢定夺,于是便将此事上报给了大理院。
所谓大理院,其实就是最高法院。最终大理院判定:“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江苏高等法院宣布高凤宝、周凤蓉无罪,并将她俩开释。此桩奇案让曹汝霖在上海名声大噪,也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
三、奇案“案中案”
周氏姐妹奇案,奇就奇在还有个案中案。周氏姐妹虽然没有被判罪,但是忌惮于人语汹汹,一时闲居在家不敢出门。邻居有个姓张的,他对姐姐周凤宝觊觎已久,于是不断借故接近,渐通情好,两心倾许,背家人私盟。
然而可惜的是,张氏的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反而给他订了一门别姓亲事。虽然张某坚决不从,屡屡抗击父命。但是由于父母之命难违,最终还是同意成亲。
谁知新娘是个有手段之人,新婚夜之后,便将丈夫治得服服帖帖。从此以后,张某对周凤宝日渐疏远,最终不闻不问。
周凤宝因爱生恨,心生报复。于是她让人给张某传话,说咱们相好一场,希望能见最后一面。张某闻此,也觉得心有愧疚。于是两人幽会于周凤宝的闺房,两人重叙旧日之好。谁知情到浓处,周女却拿出一把剪刀,狠狠向张某私处捅去,刺得他血流不止,狼狈逃回自己家中,僵卧于榻上。
张妻见状,吓得魂不附体,于是赶紧问丈夫:“谁人害你?”张某凄然道:“是周凤宝害我,要为我报仇!”于是他让张妻取下沾满血的裤子,赶紧去报官。谁知张妻正准备拿着血裤去报官时,却被自己的婆婆看到。婆婆先去看了看儿子,却发现张某已经气短不能言,奄奄一息。婆婆不知所以,以为儿子被儿媳所害。于是她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儿媳一刀斩死。两尸横陈于室,血迹遍地。
张氏夫妇相继毙命,让邻居们惊骇万分。就在众人胡乱猜测之时,周凤宝挺身而出,宣告众人:“杀张某的就是我!至于殃及新妇,不是我的本意,请带我去见官吧!”
既然周凤宝自己承认行凶,于是张母立即让人将她绑到宝山县城,投请法庭询问。
审判之时,观者如云,大家都听说周凤宝体貌佳绝,不像是操刀杀人之人。然而在公堂之上,周凤宝却说自己早有赴死之心,一人做事一人当。同时,张母也说自己因误会而杀媳,因此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罪,无论在民国还是共和国,都是死刑。最终,周凤宝被判处枪决,她的父母痛心不已。
更令人扼腕的是,她的妹妹周凤蓉也没有一个好的结局。姐姐死后第二年,周凤蓉和郑姓男子订婚。婚前,媒人说郑氏男子是个美少年。随后,这个美少年和岳父母见了一面,周凤蓉在后面隔帘偷看,发现此男果然是个俊美之人,心里非常满意。
到了结婚之日,新郎乘坐马车来接亲,登堂向岳父母行礼。然而周家父母见到新人却惊呆了,这哪是什么美男子,反而变成了一个双鬓斑白之人,男方用了“掉包计”。那个俊美男子,其实是郑家雇来的一个戏子。
二老见后愤怒不堪,于是和没人交涉。而周凤蓉更是放声大哭,不愿上轿。新郎羞愧无比,如同一只木鸡。由于酒席已经摆了,宾客也请了,如果不完婚,多丢人啊?而且周凤蓉此前吃了官司,名声也不好,能结婚就不错了!
事已至此,二老也非常无奈。如果再闹得满城风雨,周家还怎么做人呢?于是,父母还是令周凤蓉上轿而去。至于周凤蓉后续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总结:
周氏姐妹的几桩官司,说明了新旧时期中国法律实践的不成熟甚至荒诞。许多司法官员,对新法一知半解、胡乱解释,其中冤假错案、荒诞判决自然层出不穷。周氏姐妹非常幸运,她们侥幸遇上了大律师曹汝霖,最终成功脱罪。
然而好景不长,姐姐周凤宝因情杀被处于极刑,妹妹周凤蓉中了掉包计,不得不接受不幸的婚姻。周家姐妹这种过于豪放的性格,在相对饱受的民国社会,所面临的必然是悲剧的命运。曹汝霖能救周氏姐妹一时,又如何能救她们一世?
值得一提的是,直到今天,女人依然不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除非是极个别的情况,女性不可能被判定强奸罪。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甚至连猥亵罪都难以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