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晓玲(税收竞争的相关理论主要有哪些)
一、税收竞争的概念界定
国外学者所提出的税收竞争的概念中,具有代表性的从三个维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定义:广义的税收竞争涵盖了各个政府主体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而采取的各种形式的非合作性税收制度安排;中义的税收竞争在广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税收竞争应该能够改变不同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
狭义的税收竞争严格限制了参与主体的范围,要求税收竞争应该在同一层级政府间开展。根据狭义的税收竞争的定义,税收竞争只包括同级政府间的横向税收竞争行为。在学者提出的观点中,税收竞争的概念更为广泛,只要能够影响其他政府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收入的政府税收行为,就可以视为税收竞争。
国内学者对于税收竞争的定义主要从目的、手段和影响等角度展开。一些学者丰富了税收竞争的目的,颜晓玲认为税收竞争的目的除了增加税收收入,还包括其它经济资源。一些学者扩展了税收竞争的手段,认为除了实施税收优惠外,税收竞争还可以通过税式支出或税负转移的方式来实现。
此外,杨志勇将税收竞争的概念进一步扩展,认为税收竞争包含一切能够节约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的财政决策;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如果政府的相关举措能够减少开支或者降低成本,那么就和税收竞争有相同的效应。还有一些学者在界定税收竞争的内涵时更加关注税收竞争产生的影响。虽然学界对于税收竞争的定义未形成统一认识,但通过总结现有税收竞争的研究,本文认为有几点可以明确:
一是财政分权是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前提,地方政府被赋予了一定的财权,也拥有了相互竞争的工具,而不同的财政体制赋予了地方政府大小不一的税权,由此会影响地方政府开展税收竞争的方式和积极性;
二是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目的除了短期内增加税收收入,还着眼于从长期上提升本辖区的经济实力,改善辖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三是税收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具有多样性,除了税收优惠等税式支出方式外,纳税服务等税收相关手段也应包含在内。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税收竞争定义为相对独立的政府主体为了达到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地区福利水平等目的,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税式支出等财政税收措施争夺经济资源的行为。
二、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
(一)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
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财政分权是税收竞争产生的重要原因。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探寻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职能和收入支出责任的划分,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分工提供公共产品最具效率优势。中央政府过度集权会降低政府效率,而适度分权则能够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斯蒂格勒认为地方政府应该负责本辖区的公共产品供给,因为中央政府存在信息约束。
难以满足各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差异化需求,而地方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居民的偏好和需求,能够及时调整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认为居民会迁移到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收组合最符合自身偏好的辖区,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居民和资源,将不断优化本辖区的公共产品供给,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随后,奥茨提出了分权定理,强调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该定理指出当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和中央政府相同时,那么由地方政府供给是有效率的,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地方政府需要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才能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当对本地区的资源利用已达到饱和时,地方政府便会通过各种手段争夺其他地区的资源,税收竞争由此产生。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将“理性人”假设引入政府决策模型,认为政府官员在进行决策时往往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受到绩效考核和政治晋升的激励,政府官员更倾向于能够在短期内提振地方经济的政策安排,但这却违背了地方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当政府提供了公共产品和税收组合后,辖区居民将通过“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行为。
居民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支持符合自身需求的官员,迫使政府官员选择能够满足居民偏好的政策,居民也可以对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收组合进行比较,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辖区,使得地方政府不断改进公共服务水平,避免本地区经济资源的流失。
(三)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
在演进主义的观点中,“个人”无法脱离自身来看待自己的行为,因此演进主义反对人为设计社会制度,认为良好的制度应当在竞争和博弈中显现,从而形成社会秩序。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问题,通过竞争活动对社会制度进行优胜劣汰。
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制度得以保留下来,使社会制度不断发展创新,保持制度的先进性,从而推动社会演化。运用演化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行为,则不应单纯把税收竞争看作谋求地区内部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同时也要看到税收竞争是独立经济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博弈。
税收竞争不仅能够为各地区带来经济资源,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重要表现,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实质是制度竞争,当某个地方政府出台了吸引资本流入的税收政策,其他地方政府也会争相模仿。政府间的竞争和博弈行为能够完善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创新税收制度。
首先,需要对资本进行界定,由于资本的内涵比较复杂,学界对资本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在经济学理论中,英国经济学家诺思首次提出了“资本”的定义,指出资本和货币不同,资本的所有者通过资本获得的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亚当斯密对资本的定义是能够通过其获得经济收入或利润的资产,可以将其划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
李嘉图指出,通过资本的积累能够实现对剩余劳动力更大程度的占有,而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利润率也会随之下降。李斯特则从更宏观的国家层面对精神和物质资本的流动进行了研究,其对精神层面资本流动的分析,为后来的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家更加关注资本在生产中起到的作用,认为资本是一种生产资料,和土地、劳动一样,在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
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资本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货币、社会财富、生产要素等资产,只有被资本家拥有并从事生产活动时,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界对资本的认识也不断深入,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