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妆超市(典型案例)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是化妆品“能力作风建设年”,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突出解决化妆品领域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查办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化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构建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市市场监管局从今年各县区局查处的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案例中,筛选出第一批10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

泌阳县某酒店经营使用不合格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使用的(20mL)洗发露经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该类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决心。

02

平舆县某购物广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韩格丽润唇膏未经备案,经营的丽兰妃轻柔磁彩唇膏外包装上标注失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的卓妍柠檬沐浴盐未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156.8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03

某网店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设立于淘宝平台上的网店“伊美奇 ***美妆颜选”经营的“稚优泉酵母焕颜修护面膜”(标示委托方:上海***有限公司,标示被委托方:上海***有限公司,标示批号:T1E3101)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24.09元,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5324.09元。

典型意义:网络消费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想借着网络世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却遇上了火眼金睛踏实执法的市场监管部门,本案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网络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网络销售绝不会成为假冒伪劣的保护伞,一切假冒伪劣均将被绳之以法。


04

驿城区某水域休闲公司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青瓜香型润肤精华乳等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在该类型案件的办理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洗浴中心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严肃查处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05

上蔡县某烟酒门市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青蛙王子修护霜等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06

泌阳县某奶粉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皙兰朵美白防晒隔离乳等化妆品外包装标示已作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了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了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07

泌阳县某美容养生馆经营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标注“MISSHA M PERFECT COVER B.B CREAM”等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提醒广大消费者,进口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化妆品,应通过了解掌握化妆品科普知识,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合理选用化妆品。


08

驿城区某温泉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欧倍兰蚕丝蛋白体膜+黄瓜精华液+玫瑰精油”等化妆品未标注产品使用期限。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警示商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09

正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利威丝染发霜(酒红色)”等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正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经营存在“多、小、杂、散”的特点,在超市、奶粉店、药店和烟酒店等都有销售,部分经营者化妆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化妆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经营形势持续稳定。


10

确山县某超市经营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露”,产品执行标准号字迹模糊不清,不容易辩识,存在标签瑕疵。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仍然摆放于该超市货架上,执法人员曾对该超市因涉嫌标签存在瑕疵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但该超市拒绝改正。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和标签瑕疵情形都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才是最终目标,化妆品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化妆品领域八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教育化妆品经营主体,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现转发信阳市局2022年八大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固始县某美妆小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标签案
2022年6月27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局案件移送函线索后,执法人员在位于固始县秀水街道某小区当事人周某房间内发现有化妆品“NURSERY MAKE UP CLEANSING GEL YUZU”,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在周某房间南阳台上发现有退回的快递包裹,包裹未拆封,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执法人员在周某住所查获的“NURSERY MAKE UP CLEANSING GEL YUZU”中文名字为“娜斯丽 卸妆洁面啫喱 香橙”,是周某从上海郡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并在淘宝网个人经营的“**美妆小铺”销售。周某购进上述产品后,为了利于销售,私自将中文标签撕掉。截止案发时,共销售500ml的2瓶(其中一瓶被退回),180ml的12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904.0元,违法所得704.0元。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40瓶。

2.没收违法所得704.0元。

3.处10100.0元罚款。


案例二:新县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9月1日,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某美容店检查时,发现该美容店大厅靠南边货架上存放有9瓶马鞭草活氧保湿洁面乳超过使用期限(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109,净含量:250ml,化妆品许可证号:粤妆20160017,委托方:北京菡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查证后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化妆品(马鞭草活氧保湿洁面乳)9盒;
2、并处罚款10000.00元。
案例三:罗山县某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0月31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经营化妆品的场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货架上摆放并经营的菲采蚕丝轻润光感素颜霜(净含量50g)和丽兰妃牌葡萄水润补水霜(净含量80g)两款化妆品,经查证,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整。

案例四:罗山县某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5月23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美容美发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展柜上摆放并经营瑞尼尔产后专用浴袋系列50袋、瑞尼尔草本瑶浴化妆品12袋,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识别上述化妆品的使用日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瑞尼尔产后专用浴袋系列50袋(100g/袋)、瑞尼尔草本瑶浴化妆品12袋(1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五:潢川县某化妆品销售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0月28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经营化妆品的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LAMER1盒(规格:150ML,生产批号:D42,限用日期:2025-04-01,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963)和CLARINS 1盒(规格:50ML,生产批号:0006050,限用日期:2023年2月12日,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9835)两个品种的化妆品,经调查,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上述两种产品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以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整。

案例六:信阳市浉河区某化妆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11月23日,浉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市局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安排,对信阳市人民路一旅社小商品批发市场2A-8/10号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化妆品商行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陈列摆放有:1、ALOBON雅邦高光珍珠修容粉(标示生产企业: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18 批号01C0807AB07 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7),数量:10盒;2、外包装标示:“好易白”护肤素;货号:F0917210,净含量:10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03.26,数量:1瓶。上述2个品种共11瓶的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它合格化妆品混放在一起,现场未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等字样标示。经调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直接从业务员手中进货,购进的具体时间已不记得,未查验并留存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厂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产品购销记录。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雅邦”高光珍珠修容粉、“好易白”护肤素2个品种共1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2、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七:息县某进口名妆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24日上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在息县王莉进口名妆化妆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该店化妆品货架上发现有与正常化妆品混放在一起待售的:“DR、Jart+”(外部标示 MFD 20210929EXP:20210328,)共计:8盒。上述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经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化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DR、Jart+”8盒;
2、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八:淮滨县某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2 年9月19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对淮滨县某化妆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调查,淮滨县某化妆品店于2021年04月01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零售、美甲服务。该店从 2021 年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11000元整。

四川省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五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5月25日是国际爱肤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突出化妆品领域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州化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构建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现将五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


小金县

某女士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女士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经查,当事人店内摆牌内容“2010年度中国美业百强最具诚信美容院”“中国美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医学美学杂志社二零一零年八月”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名媛春天”蚕丝蛋白卸妆乳、“凯莲娜”保湿舒肤精华水、“名媛春天”丰盈疏通植萃油等产品超过有效期,且无证经营食品。




处罚情况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罚款12.24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店内摆放无法证明的“曾获荣誉”易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消费,且未认真履行查验化妆品有效期的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该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02


案例二


马尔康市

某商店销售云南白药牙膏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云南白药”牙膏涉嫌侵权假冒。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确认,涉案批次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不是该公司包装(出品),侵犯了“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有权。




处罚情况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06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有效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03


案例三


阿坝县

某美容美体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阿坝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美容美体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肌初赋活原生液、肩颈舒缓膜、秀媛堂玫瑰保湿喷雾、秀媛堂微精华导引水和魅力哇噻套等化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实,且未履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




处罚情况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阿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0.2万元。




典型意义


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执法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留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等标签标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案例四


若尔盖县

某造型店宣传的洗发水专利号不符合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造型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乐草元”洗发水系列产品的广告牌上有“发明国家专利产品 专利证号为:zl01250021.6”字样。经查询,专利号中ZL后的第1-4位数字应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该专利证号不符合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并宣传了《专利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处罚情况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对美容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该行业迅速壮大、蓬勃发展,伴随着行业高速发展的是一些行业乱象滋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强化了化妆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05


案例五


汶川

某烫染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汶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汶川某烫染店进行检查,发现53瓶不同品名的洗护产品超过有效期限。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五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一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即 “围绕一个中心(民生领域)、开展十项行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商标、广告、医疗器械、计量、价格)、发布百个案例、办理千个案件、规范万个企业、服务百万群众”,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新的成绩,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保障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幸福安全。

案例一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2023年1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区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3款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1.氨基酸净润洁面慕斯,规格150g/盒,生产日期:2019年5月23日,保质期2022年5月22日,数量:11盒;2.烟酰胺安瓶毛孔细致精华水,规格500ml/瓶,生产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0月25日,数量2瓶;3.美源泊卡眼美套,限用日期:2022年12月25日,数量2盒)。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化妆品经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化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月13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日化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陈列有5盒韩饰玫瑰女孩B.B霜,产品标有美白、防晒功能,属进口特殊化妆品,但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和注册人的名称、地址。该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日化用品店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1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经营的24色固态甲油胶未备案就上市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备案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2月2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32元,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休宁县某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盖白添加剂”使用时发现味道刺鼻,并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未查询到产品备案信息,要求商家予以赔偿。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休宁县某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商行一楼车库仓库内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颜色丽人®盖白发剂160袋,产品标签未标注注册证号,且未能提供产品注册证证书。该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未经注册的颜色丽人®盖白发剂160袋、没收违法所得98.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2月10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徽州区某化妆品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指甲油产品,产品瓶身以及外包装均未标注备案号,该公司无法提供被投诉产品备案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未查询到产品备案信息。该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八大典型案例


化妆品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美丽健康,“安全用妆”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管,持续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现对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鹿寨县某日用品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接群众匿名举报,鹿寨县某日用品店销售的“家有好老公清馨柔顺洗发露”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成分;销售的“益大师宝宝兔儿童牙膏”“益腔宁蜂毒焱清护龈牙膏”等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经查实,该店经营者韦某通过网上APP软件下单购进各类商品进行销售,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导致上述洗发水和假冒牙膏流入市场。

处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上述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258.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在网上购进化妆品时,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消费者在选购包含化妆品等日用商品时,要对其产品质量、价格、功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一味追求低价,导致质量安全隐患。




案例二:鱼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未注册染发剂

基本案情:2022年7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柳州市鱼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进行化妆品监督检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植物水貂自然黑油外包装未标注化妆品成分,标注的“卫生许可证:GD-FDA(1995),卫妆准字:29-XK-0968号”等不符合要求。

经查实,该植物水貂自然黑油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构成经营者经营未经注册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上述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染发产品是特殊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三:柳城县某美容美发会所经营过期染发产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美容美发会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款染发膏已过有效期一年、另一款染发膏未标注限用日期在货架上销售。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处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上述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场所消费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以保障自身消费安全。




案例四:柳州市某化妆品商行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卡姿兰梦幻丝柔BB粉饼、美国雅诗兰黛鲜亮焕彩补水保湿眼部精华霜等多种化妆品外包装上存在标注失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不一致等情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且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上述未备案化妆品,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案例五:柳州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上门营销的推销员处购进标称为“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的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核查该产品情况,生产企业称未生产过“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无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类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决心,对如何办理未注册化妆品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六:柳州市某生活馆母婴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标注“mustela BABY OIL”、“mustela HAIR AND BODY Cleans and softens”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mustela BABY OIL”和“mustela HAIR AND BODY Cleans and softens”时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并保存相关记录,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市场上很多“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来源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通过该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外文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化妆品,应通过了解掌握化妆品科普知识,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




案例七:鹿寨县某美甲店在经营美甲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完整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6月购进“鸥绿源甲油胶”一套,共计108瓶,并通过上述化妆品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其中3瓶已使用完毕。经查实,上述“鸥绿源甲油胶”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及瓶身上未见标注有使用期限,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处罚结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指甲油,并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才是最终目标,化妆品经营者应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八:柳州市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佳人神草控油清爽洗发液”“佳人神草去屑止痒洗发液”“佳人神草蛋白肽顺滑修复润膏”等产品,均已超过标签标识标注的三年保质期限,属于过期化妆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证明、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与上述化妆品有关的进销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过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五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河池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妆安全。现公布河池市2022年以来查办的化妆品典型案例

一、罗城县某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美发造型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进行日常监督抽验,检出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该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其不知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依法免除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但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对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区分,进一步促进了化妆品经营者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建立从生产到经营环节全链条追溯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二、巴马县某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巴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美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某品牌“芦荟胶”已在2018年1月11日注销备案且未取得新备案凭证。该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022年6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已从少数人使用的奢侈品变成多数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快速消费品,而经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及法律意识薄弱等导致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流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天峨县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某品牌洗发乳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的小商店通常也经营洗发水、沐浴露等化妆品,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从而导致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该案的查处,应引起化妆品经营者特别是小杂食店经营者的重视。

四、东兰县某美容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生馆内货架上有待售(使用)的Furmaiden等5个品种共17支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2410元。该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和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案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及盲目崇拜“洋货”等特点,向消费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环江县某中药生发养发馆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县某中药生发养发馆从无化妆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供货方购进多品种宣称具有黑发、养发、防脱、生发用途的中药粉,再用本地产散装米酒浸泡成“洗发液”提供给消费者来店洗发时使用。该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环江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等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有些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者自行采购“药食同源”产品,宣称“纯天然”“无任何毒副作用”等虚假夸大言词说教,并自行配制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化妆品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

张某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被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日用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店铺柜台内经营的“VigorDoctor牌”牙膏及“WhiteMax牌”牙膏的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上述牙膏共24盒(各12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共售出6盒,违法所得25.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牙膏)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2.没收未售出无中文标签的牙膏18盒;3.罚款1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力。本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也可以下载“化妆品监管”APP进行真伪查询。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为非正规渠道购进,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有助于引导化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构建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今日发布2022年开封市局化妆品十大典型案例

01

尉氏县某医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2月21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医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2瓶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显示有效期至20210405,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2瓶;

2、罚款15000元。


02

尉氏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3日,接安徽省界首市协助调查函(界市监协查【2022】13号),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检查,经核查:河南领优艾草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普通化妆品“艾草仙子™艾草洗发水”“艾草仙子™艾草沐浴露”未经备案。共销售300套产品,每套产品价值是20元,货值金额6000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2000元。


03

开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6月2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店正在经营的7种化妆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并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其中四个品种标签不符合规定;三个品种未经备案。7个品种化妆品共19瓶(盒)货值金额为4607元,除1个品种售出1盒外,其余6个品种化妆品均未售出,销售所得为1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共7个品种化妆品共18瓶(盒);

3、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4、罚款20000.00元。


04

开封市祥符区某美容养生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8月15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某美容养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由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浩鑫”牌植物芳香染膏2盒已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浩鑫”牌艺珍植物芳香染膏2盒;

2、罚款10000元。


05

开封市某化妆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2年7月25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经营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正在销售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雅诗兰黛蓝光眼霜等4个品类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进行了扣押,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从个人手里购进进口化妆品,没有进货手续,涉案货值金额8302元,销售部分化妆品共取得违法所得2493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93元和已扣押的4个品类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06

开封市某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接消费者举报线索,2022年7月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限的“馥珮”绵羊油润手霜11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扣押。经查,当事人是从上任店主手里转接的店,在接手所有库存商品时未清点库存,未排查超过保质期的商品。2022年6月11日,举报人李某某前往该店购买商品,当时提出想购买一瓶“馥珮”绵羊油润手霜,当事人在明知润手霜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赠送给举报人一瓶使用期限为20190920的润手霜,举报人购买的所有商品共计22.5元,通过微信支付进行付款。当事人除赠送举报人一瓶润手霜外,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限后有对外销售的情况,本案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使用结账系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所以无法计算润手霜的购进价格及货值金额。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没有发现消费者因使用上述润手霜出现不良症状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润手霜”11瓶;

2、罚款10000元整。


07

开封市某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5月17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美容中心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下列化妆品 (1)标示深咖啡,数量:3盒,无标签;(2)标示法尔芬修护剂,净含量:15g,数量:2瓶,未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所得6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50元。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3、罚款14300元。


08

尉氏县某美容服务工作室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08月29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美容服务工作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化妆品,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09

开封市某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2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执法人员在某美发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摆放的莱欧染发膏共5盒,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随依法对其扣押,现场制作执法文书并拍照录像取证。经查,上述染发膏是从某美发用品店购进的,一共购进30盒,在保质期内给顾客使用了25盒,还剩5盒已经超过保质期,没再使用,但也未清理。由于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当事人没有再留存供货方相关资质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莱欧染发膏5支;

2.罚款10000元整。


10

开封市某医院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2年9月9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有自行配制的化妆品面膜粉,执法人员依法对7包面膜粉进行了扣押,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并拍照取证。

经查,2022年8月份该单位根据病人的需要,用人参、当归、茯苓、桃仁、白术、白芷打成粉自行配制面膜粉,共配制面膜粉20包,除扣押7包外,使用了13包,使用价40元/包。涉案货值金额800元。

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没收自行配制的面膜粉7包;

3、罚款30000元。



来源 | 中国品牌与防伪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曾佑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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