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的重要意义(我们为什么必须过妇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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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在法律意义上,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都被称为妇女,妇女节是为了纪念妇女做出的贡献和成就而设立的节日。这个本该向各行各业各年龄层的女性表达尊重与祝福的日子,却被商业化得有些变了味,女王节、女神节、女生节等宣传以及各种购物广告,无形中用性吸引力、生理年龄和消费能力等标准对女性群体进行等级划分,体现着对“妇女”这一称呼的污名化和对这一节日的浅薄化。
这也难怪,在女德班沉渣泛起的环境下,女性要摆脱物化和歧视,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然今天是女同胞的节日,我们不妨将目光投向过去,了解一下古代妇女都过着怎样的生活?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亦或是如大女主影视剧一般,个个开了挂,能文能武、本事通天呢?
先秦
实际上,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有起有落的,每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比如殷商时期,正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晚期,妇女的地位着实不低。根据甲骨卜辞记载,有一批女性在在政治、军事上被委以重任,比如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能征兵组成军队,并做为主帅征伐敌国。不仅妇好一人,商代常年有一批女性驻守边防抵御外敌,或担任地方长官并向商王纳贡。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商代妇女不仅可以参与军事,还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后也能象男性那样配享祭祀,这一点是后世女性难以企及的。
周朝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采集经济转变到农耕经济,男性劳动能力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情况有所变化,但母系社会之风尚有遗留。象最早的一批古姓,姬、姚、姒、妫、媿、姞、婤、嫪、姜、娄、嬴、妘等,多以女字为偏旁,这一习俗可以视为母系社会的烙印。
然而史籍中记录的周代女性名字,并不是属于自己的独特称谓,只能显示父亲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当中的嬴,可以看出她来自嬴姓秦国,文是指她丈夫晋文公,而这位女子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却独独被掩盖在了父权和夫权之下。
《周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在周代的社会序列中,夫妇关系排在父子君臣之前,因此,男女婚恋问题十分受重视,官方在仲春之月举行祭祀活动,以令男女聚集,男女配对不予禁止,鳏夫寡妇促其再婚。周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自由度较高,自己物色对象甚至私定终身的情况,在《诗经》中屡有展现。
《国风.郑风.野有蔓草》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国风.召南.摽有梅》
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
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
摽有梅,顷筐塈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
前者表现的是两情相悦的场景,后者则是女子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尽快行动。
先秦的离异女性虽然哀怨,但可以从容再嫁;对于男性来讲,也不会歧视再嫁的女子。比如《小雅.我行其野》中的女子,就说“我行其野,蔽芾其樗。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你不再爱我,了不起我就回自己家去。
但随着父权制的进一步巩固,女性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贵族女子的婚姻常常由其父兄包办,而媵妾制度使遣嫁女子及其陪嫁姐妹在内的众多女性成为物品而被赠与或行贿,更有甚者,还有可能成为殉葬品。到战国时代,包办婚姻从贵族阶层蔓延向民间,《孟子.滕文公下》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可能会有人提出来,春秋战国时,女子也有参与政事的啊,比如秦国宣太后、赵威后、田齐君王后,但那是特定情景下的个例,不具有普遍性,对先秦妇女的整体影响也十分有限。
两汉
与此类似的是汉代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比如以吕后为代表的两汉太后涉政。还有一批贵族妇女被封侯,拥有爵位和封邑,象汉高祖刘邦封长兄妻子为阴安侯;吕后封萧何夫人为酂侯, 樊哙妻子吕媭为临光侯;汉武帝尊外祖母臧儿为平原君,同母异父姐妹金氏女为修成君。另有其她女性展露出过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刘安之女刘陵常年在长安替父搜集情报,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及其心腹冯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总体来讲,两汉贵族女性政治权力具有不稳定性和局限性,她们的政治权力,是男权的衍生,女性本身依然处于附属地位。
汉朝贵族女性的附属地位,表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和亲,那些刘氏宗女、诸侯王女远嫁匈奴和乌孙,用自己来换取边境脆弱的和平,有的在丈夫死后求归汉廷而不可得,还必须忍受收继婚,再嫁给丈夫的儿孙或兄弟。比如细君公主先后嫁给祖孙两代乌孙王,解忧公主在乌孙也先后嫁过三次。
值得一提的是,母系遗风在汉代似乎也并不鲜见。汉朝皇族的称号中常常冠以母姓,如汉景帝与栗姬之子刘荣曾称“栗太子”,汉景帝同母姐馆陶公主,亦从母姓,号为“窦太主”,汉武帝与卫子夫之子刘据曾称“卫太子”。
而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马相如,后者因才华得到汉武帝赏识;汉武帝本人的母亲王太后,在嫁给景帝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武帝外祖母臧儿嫁过两次,因此王太后和国舅武安侯田蚡是同母异父;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先嫁平阳侯再嫁大将军卫青。
但如果要说汉代女性地位很高那就言过其实了,因为在经济方面,妇女完全处于劣势。汉初法律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汉文帝曾“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女子只有在无夫且无子,作为户主的情况下才能分到皇帝的赏赐。在家庭中,儿子是父亲遗产的主要继承人,妻妾无法继承丈夫遗产,最多只能代管;女性因丧偶或离异,可以从夫家索回自己婚前带来的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汉朝女性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比如卓文君得到父亲厚赠的一笔家财“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
《汉书》和居延汉简显示,汉代女性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家庭,除纺织缝纫之外,也承担部分田间山头的劳作,她们还需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在经济凋敝、百废待兴时,女性对于社会生产的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汉朝女子有充当医生的,如义姁以医术得幸于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杀汉宣帝皇后许平君的淳于衍,是太医署的女医。班昭不但续写《汉书》,还为后宫讲学、撰写《女诫》,她可算是中国早期的女性知识分子代表。出身白富美的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顶着才女的名头从事起了餐饮业。
故剑情深故事中的女主角许平君,在宫廷斗争中被女医淳于衍毒杀
可是另一方面,汉代社会对女性行为的约束却越来越明显,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和东汉班昭的《女诫》,为女性“行为模范”设计出了一套样本。汉代官方也有褒奖贞节妇女的记录,但这样的范例还不具有普遍性。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大动乱的时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开放的时代。女性自主择偶和再嫁司空见惯,文学作品中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再嫁女性遍布各个阶层,曹丕的甄皇后、刘备的穆皇后、孙权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滞留匈奴生下二子,归汉以后改嫁董祀。
这一时期,有一位传奇女性不得不提,那就是北魏的冯太后,她曾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 余年。在她的全力支持下,北魏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夏秋/时拾史事原创)
北魏孝文帝改革,对均田制中女性的土地所有量做出了明文规定: 每一个成年女性有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倍田二十亩,非麻乡田为四十亩,奴婢也是如此,对于寡妇守志者,免课且同样授田。女性的私有财产也是受国家法令所保障的,经济地位的提高直接决定了妇女在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
唐朝
时不时有人会讲,唐朝妇女的地位非常高啊,武则天为代表的一批贵族女子是当时女权主义者的代表啊。等等,你们到底对唐朝妇女地位有什么误解?
首先要看这些妇女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武后“内辅国政数十年,威势与帝无异,当时称为二圣”,后来更是登基做了皇帝。皇室贵族女子不乏公开参政的,上官婉儿得到中宗赏识,令其“专掌制命”;“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属”。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参与了皇权的更替,倚仗光复唐室的功劳,显赫一时,“仪比亲王”。
但仅根据这些,能不能得出唐朝女性整体地位比较高的结论呢?并不能,即便是贵族女性,仍然是同阶层男性的附庸,没有了父亲、丈夫或儿子身份的加持,她们的政治权力就会成为泡影。彪悍如武则天,在做皇后的时候也害怕被废,她的皇帝之位,后来仍然由姓李的儿子继承,而唐朝之后再无女皇。
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看看唐朝妇女的整体处境到底是怎样的。
1.经济基础:《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凡给田之制有差。 丁男中男以一顷……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 ”也就是说,唐朝承袭了北魏均田制,但对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变动,仅限于寡妇、尼姑、女冠。其她女性是不受田的,因为家庭分工是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家中男子受田,女子“主‘中馈’之事——做饭洗衣洒扫等家务劳动,生养及抚育后代,代男子行孝侍奉翁姑,让丈夫满意还不够,还得“和亲族”,让丈夫的家族都满意,除此之外还得“务蚕织”。然而她们创造的价值与所得相差太远,“窗下抛梭女,手织身无衣”,这样的贫女简直处于社会压迫的最底层。那么她们的家务劳动有报酬吗,有保障吗?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家的经济情况以及有没有良心了。所以白居易在《太行路》中说“人生莫做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2.财产继承:唐代法律规定,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亡故的情况下,出嫁了的女儿,没有父家财产的继承权;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儿子娶妻所备聘礼的一半;在夫家守志而又没有生男孩的寡媳,可以继承丈夫的那一份,但若改嫁,亡夫那份继承份额就不能带走,应由原夫家“应分人”均分;如果家族没有男丁做为子嗣,出嫁的女儿才有继承父亲财产的资格。丈夫先于妻子去世的情况,一般来讲,遗产继承权归子,妻子是没份的,她唯一的私财是她带来的嫁奁。假如妻子死在丈夫前头,那么她带来的私产及奴婢,妻家不得追理。简言之,女子在财产继承权问题上,地位是非常低下的。
3.婚姻关系:唐朝女性在择偶和再嫁的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空间,但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平等的婚姻关系。必要的时候,女子的婚姻随时会被父权主宰,成为政治斗争或战争的牺牲品,金枝玉叶亦不能幸免。唐朝有20位贵族女子被送去和亲,其中皇帝亲女3人,宗室女4人,有皇室血统的异姓女子7人,高级官员的女儿3人。对和亲女子来说,最悲惨的还不是在他乡郁郁而终,静乐公主和宜芳公主还在人为制造的边境动乱中被和亲的丈夫杀死。
不过呢,唐朝的和亲,有一个和汉朝和亲不太一样的现象,那就是皇室中的男性也是可以去和亲的,比如章怀太子之孙李承寀,和亲回纥毗伽公主,被封敦煌王。
说回到唐朝的婚姻关系,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在唐朝也是适用的,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 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唐律疏议》中规定了三种情况,夫家不得以七出之名休妻,一是妻子替公婆守过孝的;二是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的;三是妻子娘家无人,无处可去的。如果妻子有恶疾或通奸行为的,则不用此律。有妇之夫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另外娶妻,会受到“徒一年”的惩处;但有夫之妇如果私自出走,处罚会更重,“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在法律意义上,男女地位简直天差地别;而实际生活中,丈夫还可以纳妾狎妓,真要休妻,可以有一百种办法让妻子呆不下去,双重标准玩得溜到飞起。
4.教育与事业: 唐朝女性受教育多以家庭教育为主,学习的内容侧重于婚前技能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贵族女性受教育的条件可能要更优越一些。
唐代官办教育系统设有女医科,但它与太医署的医学生不同,读书的场地也不同,于“别所安置”。女医取自“官户婢 ”,属于贱民,贱民的总体地位大概也就比做为生产工具的牲口好一些,而为后宫贵人服务的女医却都是贱民,还挺讽刺的。与之相对,太医署其他男性医学生身份为良人。女医学习的内容也与男医有别,只由医博士口授 “产难及疮肿、伤折、针灸”等内容,并不包括读医典和医方。
即便部分唐朝女性有不输于男性的才华,科举考试只限于男性,女子是没有资格参加的。科举之路行不通,种地也没有资格受田,爵位有嫡长子继承制,那么女子参军取得军功行不行(最近被红海行动中的女兵佟莉帅一脸)?那更是难于登天,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会出现一些令人击节赞叹的女英雄:平州刺史邹保英妻奚氏率家僮及女丁帮助守城,击退契丹军队,被封为诚节夫人;古玄应妻高氏固守飞狐县城,使得城池未被突厥攻陷,被封为徇忠县君;“安史之乱”中,卫州女子侯氏、滑州女子唐氏和青州女子王氏誓与叛军周旋,皆补果毅。
终于在大银幕上看到不化浓妆没有骄娇二气的女兵,不知道佟莉这个角色会鼓舞多少体能达标的女性加入特种兵行列
但是如果想当然地觉得有战争也不错,女性保不齐会有建功立业的机会,那又大错特错了。安史之乱时,唐将张巡镇守睢阳,被叛军围困, 城中粮尽,张巡把小妾杀了,以飨军士。杀妾飨士还只是个开头,士卒先吃尽城中妇人,妇人吃完,再吃老人小孩,“所食人口二三万 ! ”更触目惊心的是,张巡杀妾飨士之举,绝非孤例,美籍韩裔学者郑麒来教授统计,自先秦至清末,中国历史上由战争或饥荒引发的大规模食人事件多达四百零三起,体力不济的妇女儿童是首当其冲的牺牲品。
贞节观念
在贞节观念上,宋代是其全面确立的时期,但从观念确立到民间普遍执行,还有相当长的适应期以及需要统治阶级靠行政手段来普及。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认可的,士大夫家的女性也如此,比如范仲淹的母亲曾经改嫁;王安石因儿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让儿媳改嫁;李清照还因改嫁所托非人,向官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行为,并因此坐过牢;陆游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学大家程颐还默许家族中的女性晚辈再婚。
元代为响应部分汉臣的要求,官方对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设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权归属夫家,剥夺再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甚至陪嫁妆奁的处置权,但这些限制并没对妇女再嫁产生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妇女守节强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寡妇守节可为家庭争得旌表的荣誉,又可以免除差役,牺牲个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划算的买卖。从此之后,抱贞守节之风大盛,甚至出现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甚至自杀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二千五百余人,约为前此两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导民间妇女守节,本身还执行宫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后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后16妃陪葬长陵,仁宗朱高炽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镇,才正式解除了这项残忍的制度。顺便再提一下,倚天屠龙记女主赵敏郡主,真实的原型是王保保之妹,被册立为秦王妃,丈夫死后,成为朱明皇室殉葬的牺牲品。
另一方面,明中叶以后,社会舆论也认可夫丧改嫁的女性。在某些地方,寡妇改嫁之风从明初到明末一直都存在。做为研究明朝市井生活的极佳素材,《金瓶梅》中潘金莲、李瓶儿、孟玉楼改嫁的事例就很有代表性。以李瓶儿为例,她改嫁时就带走许多前夫财产,由此可见,财产继承法律虽然苛刻,但执行起来,还是要看改嫁妇女夫妇感情和家庭环境。
晚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汉族女性的贞节观念一度受到冲击,但清朝入主中原后,重新确立了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提倡和宣扬贞节观。《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节妇;殉家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声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
仅在福建,“闽南十三县明清两代守节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其中同安、晋江、尤溪三县,明代就有二百零一人,清代四百五十八人,各地贞节牌坊林立,甚至两牌坊之间仅距三尺。 ”
明清时期
明代时,女子缠足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缠足习俗全面开花,到清代时,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缠足时代男子以女子缠足尺寸大小为择偶的 标准,以娶大脚女子为耻,娶小脚女子为荣,更出现了攀比之风。
最不科学的事情,还有新婚时当众检验新娘的落红,不见血便意味着女子不贞,不贞的下场是新娘本人要被休弃,且终生遭人非议。但其实落不落红因人而异,有多少无辜女子是被冤屈一生的?
明代法律规定,妻子只有在以下情况时可以提出离婚 :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丈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殴妻至折伤以上;典卖妻子给他人;被公婆非理殴伤(难道有理就可以殴伤了?)
明律亦规定:凡妇人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害无人代告,许令告诉。而且,凡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告五服内的亲属,按亲疏关系,杖九十、八十、七十不等。
由此可见,在明朝,女性不被视为有单独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必须在夫亡无子或身体受到巨大伤害时才得以提告,而被告者的身份假如是该女性的丈夫或其他尊长,即使经查证所诉是事实但仍要受罚。假设孤儿寡母,财产遭宗族尊长巧取豪夺,那么要提起告诉简直难于登天了。
综上所述,古代女性无论在受教育、就业、财产继承、人身自由、择偶和再婚、参政议政方面,其权力与男性相比,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女性受教育完全以家庭、私人教育为主,学习的内容也多是婚前的家务技能和思想品德。古代寡母权力和地位,本质上是封建“父权”家长制的体现,即“父权”在寡母身上的延续,几乎所有后宫女性摄政的范例,都带有这种“男权”特征。
最后,祝女读者们三八妇女节快乐,是的,就是妇女节,这世上哪有那么多女王、女神?有的只是千千万万个自立自强的劳动妇女,这难道不光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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