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坤哪个是男哪个是女(一个小小的)

汉字不仅记录了古代先民的物质生产、生活和精神风貌,而且以其特有的形体构造和表意性彰显了独特的文化风韵,折射出的中国古代社会文化信息 。例如我们今天所要讲述的“娶”字,通过对其字形、字义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中国古代婚姻形态的框架。

“取”与“娶”,形相近,意相似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娶”字的字形及字义。甲骨文中的“娶”由两部分组成,左边像有宽大胸部女人跪坐之形,为一“女”字,右边像手持耳之形,为一“取”字。《说文解字》释义为:“娶,取妇也。”而甲骨文中的“取”字,则是“娶”甲骨文字形的右部,像手持耳之形。《说文解字》解释说:“取,捕取也。”

“娶”字 ( 见图 1);“取”字 ( 见图 2)

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认为:“取、娶本同一字,后人特为取妇一义造‘娶’字,并改读去声。”如此 看来“取”和“娶”为一对古今字:“取”是“娶”的初文,“娶”是“取”引申出“娶妻”意义而后造的分化字。

事实上,在古人看来“娶”与“取”并无太大区别。秦汉以后的中国古典文献中有很多将“娶妻”写作“取妻”,用“取”字代替“娶”字表示“娶妻”的例子,不胜枚举。

《诗经·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三国吴支谦所译《佛说戒消灾经》:“妇言:‘吾本良家之女,为鬼所掠,取吾作妻。’”

唐房玄龄主编的《晋书·志第六·律历上》:“所谓律取妻,吕生子,阴阳升降,律吕之大经也。”

娶(甲骨文)

因此,我们在研究“娶”字的字形及字义时,可借助其主要训释字“取”的造字意义,逆向推导“娶”字所蕴含的古代婚姻形态。

“娶”字所展示的中国古代婚姻形态

1、从字形来看,古代婚姻中男主女从的关系和女子的生育义务。

(1)古代婚姻中男主女从的关系

“娶”初文作“取”,“取”后来由“获得”义引申为“娶妻”。在文字的分化过程中,人们为“取”旁加一“女”字,专门用来表示“娶妻”义。这正是说明了古人强调在婚姻关系中,男子所娶之人必须为女人,其次显示彰显了婚姻中男子的主动地位以及男娶女嫁、妇从夫居、男主女从的关系。

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用于约束妇女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

父权制度下,女子一旦嫁人,就要跟丈夫一起生活,也就丧失了各种原有的优越地位,变成男人的附庸。妻子在家庭中只能扮演一种角色,即“专心纺织,不好嬉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这些其实是将妻子视作家仆,是对女子在婚姻中附属地位的一种规定。

很多古典文献更是直接赤裸裸地表明,在婚姻关系中必须男主女从、男尊女卑。《易经·系辞上》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礼记·郊特牲》则说:“男帅女,女从男”。

《水浒传》中杨雄与潘巧云

当然,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也偶有“娶”男子的情况,即“赘婿”。赘婿作为“娶”的对象,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已经“女化”,享受不了父系社会的男权。男子一旦入赘便情同女子出嫁到男方,不仅失去本族的财产继承权利,而且必须隐去本姓从妻姓,所生子女也从女姓,甚至可以说成为女方传宗接代的工具。

在中国古代汉族,赘婿的政治地位特别低,秦代律法把赘婿和逃奴、商人同等对待,经常被征服劳役或戍边。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

汉代则把赘婿与商人、罪犯同等看待,甚至规定赘婿没有做官的权利。如《汉书·贡禹传》中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直到新中国以后,赘婿的地位才有所提高,但仍然是婚姻关系中比较弱势的一方,必须依附妻子生存。

表面上看起来这种婚姻形式实现了女尊男卑,事实上女子在与赘婿的婚姻中已经完成权利“男化”,而赘婿也将婚姻中义务“女化”。夫妻双方在这种婚姻形式中性别发生转化,“女子”变成了“儿子”,“男子”变成了传宗接代的“儿子的妻子”,并为女子的父辈传承宗族所服务。因而,从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上来看,赘婿实质上仍然是“男”主“女”从的婚姻关系。

(2)古代婚姻中女子的生育义务

甲骨文的“女”,是一个象形字,像朝左跪坐,双手交叉,胸部宽大,有乳房形状的女人之形。“女”字甲骨文字形和“母”字近似。“母”甲骨文作,差别只在于在“女”字字形表示胸部的地方多了两个黑点,强调母亲有乳之形。

《苍颉篇》云:母其中有两点,像人乳形。“母”字和“子”字相对,直接表明女性的乳房有孕育后代的功能。“女”之甲骨文字形表明,该女人是一个具有生育能力的女人形象。

乳在古代是生育的意思,《说文解字》云:“乳,人及鸟生子曰乳”。乳房则是哺育生命的食粮,是生殖的象征。在中国古代,女性的生育能力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担负着“传宗接代”的使命。

乳:会意,从孚。甲骨文中象手抱婴儿哺乳形。“孚”是以爪抱子哺乳。本义:生子,生产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如果妻子不能生育,或者生不出儿子,就会因“七出”之罪被丈夫休弃。女子无子被休弃之后连从娘家带来的嫁妆都会被夫家没收。所以说,生育能力是古代女子在婚姻中立足的根本,也是立世根本。

2、从字义来看,古代婚姻中的抢婚制度与陪嫁制度。

“取”是《说文》对“娶”的主要训释字,也是“娶”字的会意部件。因此,为弄清“娶”的造字意义,有必要先对“取”进行一番分析。《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又从《周礼》:获者取左耳。”所谓“获者取左耳”,就是古代战争中抓住了俘虏或杀死了敌人,割下他的左耳来作为记功的凭证。所以“取”的本义是杀敌和斩获,引申为掠夺、夺取、强取、采取的含义。

《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

(1)从“娶”看中国古代汉族的抢婚制

通过以上对“取”字的认识,再来看《说文》对“娶”字的说解,我们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取妇也”的字义训释,还是“从女从取”的字形分析,娶”都隐含了抢夺妇女做老婆之意,反映了中国确实存在过原始而野蛮的抢婚制。

这种掠夺婚的实例在很多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左传·隐公三年》:“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周、郑交恶。”《史记·吴起列传》:“吴起取齐女为妻,而鲁疑之,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这两处的“取”均表示抢劫,即抢劫妇女为妻。

另据文献记载,春秋前,因征伐而娶妻的事比比皆是。著名的有夏桀征伐有施,娶有施女妹喜;殷纣王征伐有苏,娶有苏女妲己;周幽王征伐有褒,娶有褒女褒姒等。这些事件有些因娶妻而征伐,有些因征伐而娶妻,都把征伐与娶妻联系在一起,说明妻子是由抢夺或战争获取的。

古代四大妖姬:妹喜、妲己、褒姒、骊姬

直至今日,这种婚姻形制早已消失,但是已演变成为一种礼俗仍存在于我国有些少数民族的婚姻形式中,只是没了抢婚的实质。如瑶族、黎族、彝族、侗族等。双方会提前约定迎娶时间,南方将女方姑娘“抢走”虽然只是象征性的抢,但是不难看出这是上古时期抢婚习俗的残余。

(2)从“娶”看中国古代汉族的陪嫁婚制

“取”的本意是馘刑,就是割耳获得战俘。先秦时期,战俘被获之后,往往会被充做胜利一方的奴隶,奴隶是财富的象征,意即古人可以通过“取”奴来获得财富。所以,“取妻”也有通过婚姻获得财富的意思。其次,在中国古代,人们更是直称“赋敛(收取赋税)”为“取”,如《荀子·富国》:“凡主相臣下百吏之属,其于货财取与计数也。”杨倞注:“取,谓赋敛也”。这一意义是由“取”的“获得”意义引申而来,“赋敛”的实质就是获得财物。所以无论是”取”通过占有奴隶获得财富,还是“取”本身就可以引申表示获得财物,都可以说明,男子通过“娶妻”可以获得财物,折射出中国古代存有的陪嫁婚制。

《温公书仪》记载:床塌、蔫席、椅床之类,婿家当具之;毡褥、帐慢、衾绹之类,女家当具之。

女子的陪嫁是婚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女子在婚姻关系中地位高低的标尺,直接决定了女子在夫家的地位。女子出嫁如果嫁妆少,到夫家后会受到夫家的责难或者欺侮。而没有嫁妆的女子,甚至连嫁都嫁不出去。

《宋史·侯可列传》载:“娶妇必责财,贫人女至老不得嫁。”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为出嫁的女子备下丰厚的嫁妆成为古代女子出嫁必备的条件。袁采在《袁氏家范》里旗帜鲜明地呼吁养女当早为女儿置办嫁妆:“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他详细地描写了宋代人为女儿准备嫁妆的情景:“今人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有于少壮之年置寿衣、寿器、寿茔者。”

姑婆屋里的自梳女

解放以前,中国沿海地区仍有一定数量的自梳女,也是因为父兄给不起嫁妆才自梳明志不嫁。直到现代社会,女子出嫁如果没有置办嫁妆或者嫁妆少,也常会受到男家的诟病。


结语:唐兰先生曾说:“由甲骨、金文的认识,我们可以知道一部分古代的历史和文化,由文字的形象,可推知初造文字时的一部分文化。”作为上古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活化石”性质的汉字,忠实的记录了中国古代历史的演变和发展。“娶”字今义虽仍然与婚姻有关,但较其古义,意义已发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正是中国古代婚姻习俗的一个绝妙镜像 , 透示出了人类早期在婚姻习俗上的一次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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