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十戒(古代以色列法律)

引言

我们必须特别说一说预言是以何种方式来利用此等未来期待。但在此之前我们将先探讨一下在为犹太教打造出鲜明形象的事情上预言的竞争对手俘囚期前的律法书教谕所作出的贡献。因为,并非预言创造了犹太教伦理的实质内容,尽管预言的种种思想对于伦理的实效力而言是如此重要。

预言毋宁正是以伦理命令的内容之广为人所知为前提,而光靠先知是不可能将耶和华的伦理要求,即使是近乎大体上,传达给个人。这些要求甚至是打从完全不同的另一个侧面而刻画出鲜明的特色,亦即通过利未人的律法书。其工作的成果也包括我们今天通常视之为以色列伦理特别具有意义的创造:“十诫”,严格说来是一个“伦理的”十诫和两个十二诫。人们总是一再试图把年代的渊远加在这些集成上,可能的话,溯源到摩西。

▲耶和华

尤其是借由这样的议论:“单纯”必然是位于“发展”的最前端。在这个领域上,这并非总是对的。我们的“伦理的”十诫,基于其禁止雕刻偶像的命令而证实其作为一般具约束力的规范的通行年代是(相对而言)晚近的,因为那不符合较古时代以色列共通的习俗。再者,其中说到邻人的“住家”和审判证言,亦即以定居住宅和有证人审问的诉讼程序为前提。还有,其中表现出对于妄称耶和华之名的那种唯有俘囚期之前的时代才会那么强烈的畏惧。

最后,第十诫的抽象措辞:“不可贪恋”,就字词的心志伦理意义而言,应该是后来才取代了原本较朴质的“屈枉操纵”。顺带地,“杀人”的一般禁令也与血仇报复的权利相矛盾。另一方面,古代以色列根本特征性的一切规定,全未包含在伦理的十诫当中:不仅绝口未提割礼,更不用说仪式性的饮食规定。因此,除了安息日的极力强调之外,伦理的十诫正好给人一个印象:它是由知识阶层所创造出来的一种超宗派的伦理套式;基督教不就是一再借以为更新伦理方向的手段吗?

▲实行割礼的工具

这可不同于先前提及的通常被称为“性的十诫”的示剑典礼上的诅咒套式,也不同于包含在耶和华派简要陈述里唯一的命令表,在文本里被称为“契约的话语”的规定。在前者当中,特别提及作为社会保护规定的对象,除了寡妇与孤儿之外,还有以色列社会的特征格耳林姆。然而在后者里,除了拜一神教的规定和禁止崇拜偶像的规定之外,还一再谆谆告诫,不许参加迦南人的牺牲祭献,以及和他们立定任何“契约”;接下来是关于安息日休息和节庆的规定,一年三次到圣所朝圣,头生的要奉献给耶和华所有这些都相当平铺直叙;最后再附加三则非常专门化且无疑相当古老的仪式性饮食规定,其中之一是关于逾越节。

由于在这个“伦理的”十诫里,农耕祭典与逾越节同时出现,与迦南人立约的情形一直到所罗门时代都还存在;另一方面,与迦南人通婚(顺带一提,在此十诫里并未绝对禁止),最早便引起耶和华信仰的畜牧者的顾忌一如为以撒求娶嫁女的故事所显示的,所以现今形态下的这个集成年代不会太过久远。对所谓的“性的十诫”而言,同样也是如此,当其前提是:设置雕刻的或铸造的偶像耶和华所嫌恶的事只能在“暗中”进行;在犹大王国,甚至直到王制后期时代,情形都不是这样。

▲嫁娶

现今的内容显示无疑(相对)年代较晚一事,并未完全排除十诫式的命令集成在以色列的年代悠远。不过,现今各种形式的十诫互有差异,尽管共通处正在于所有那些无疑是晚出的规定(例如禁止偶像崇拜),使得其原初形式大成问题。除此,还得考虑到,这样的教义问答手册式的说教成品,譬如《出埃及记》第20章为其中之一,依照印度的类似情形来推断的话,通常绝不会是发展的早期事物,而是较晚期的教化意图的产物。我们在俘囚期前的文学里,尤其是先知文学里,找不到任何确切的线索,显示十诫被赋予什么特别的价值和意义,或者是把十诫之为众所周知当作前提。

可能“伦理的十诫”早在何西阿时代的北以色列已为人所知也说不定,但这无从确认。无论如何,所谓三种十诫的特殊地位,以及以上种种见解的出发点,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的。这对“祭礼的”十诫和“性的”十诫而言显然也是完全妥当的。性质雷同的文本,例如《利未记》18章是性的命令的汇集,《利未记》19章是祭礼的、伦理的、仪式的与慈善的种种法规的汇集,也是包罗最广泛的汇集,连我们的“伦理的十诫”的命令也包括在内,最后《利未记》20章也含带了仪式的与性伦理的规定,所有这些令人一目了然,简直与“祭礼的”和“性的”十诫如出一辙。

▲祭礼

至少,《利未记》19章可回溯到一个集子,尽管经过修,依其原初的内容推敲,年代绝不会晚于任何一种十诫。不过,年代的问题是与另一个问题相关联的:这些集子到底源出何处?杰出的学者们相信,它们应该可以被看成是古老祭礼的“礼拜式”的构成部分。然而,模拟的例子断然反驳了这样的起源。流传下来的埃及与巴比伦的罪行目录,已被我们再三拿来和以色列的集成加以对照讨论。它们是从何而来的呢?不是从祭礼,而是从巫师与祭司的“灵魂司牧”而来的。受疾病与不幸所苦的人来询问祭司如何才能平息神的怒气时,会被祭司反问他们早先是否犯下了什么过恶。

为此,祭司想必早已发展出固定的问答模式。在巴比伦,一则流传下来的罪行目录,直截了当地呈现出了这样一个模式,而埃及的《死者之书》里的罪行目录也无疑有着同样的起源:其中罗列了死者在地府里会被42名死者判官质问到的罪行。我们看到,利未人的律法书正是朝着同样一个方向。祭司法典明文规定罪行的忏悔,以及事发后要把不义之财再追加20%赔偿给受害人,这确实是基于古老的习俗。

▲神的惩戒

流传下来的有关利未人的赎愆祭与赎罪祭的规定里也显示出,进行奉献牺牲的这种“忏悔”的机会:一种私人的献牲,而不是祭礼行事。随着外来压迫的升高,以及人们一般罪恶感因此逐渐上升的压力,利未人此种行事的重要性也愈来愈高涨。根据《申命记》,以色列人每三年要将产物的十分之一奉献给利未人、格耳林姆、寡妇与孤儿,并且宣示:这些贡物是正当取得的,一丁点也未违犯耶和华的命令,特别是未曾在丧葬期间或不净的状态下吃食贡物或献贡物给死者,一如埃及的无罪清白宣告的形式。然而,人们所需要的是将此种应付质问的固定罪行目录翻转改写成正面的规定以持有一张神的命令的清单,特别就像十诫所呈现的那样。

十诫及所有类似的集子,全都由此而来。并不是来于共同体的祭典被视为招惹神怒而饱受不幸际遇的人根本不许参加-而毋宁是来于利未人为“劳苦与重担者”所施行的忏悔事宜。利未人在实际行事中必须时时将他们当作“顾客”来对待,因此,产生出律法书对这些被压迫阶层的偏爱,以及对那些“傲慢者”的愤怒-他们不愿在神前亦即在利未人面前表现“谦卑”。当然,共同体也因连带责任而间接关心到罪的忏悔。祭礼的十诫规定全体以色列人都要“来到耶和华之前”,目的或许在于:为他们提供一个预防性的罪行质问的可能机会,以防耶和华的怒气加在他们和共同体身上。

▲祭祀

不过,无论如何,这总是在于确保祭司阶层的权力地位。示剑的仪式以共同体之名诅咒那些有罪在身的人,以免共同体承受耶和华的怒气:此一目的,以及罪的诅咒本身,或许是利未人的律法书教师后来才追加到原本只是为了诅咒魔鬼的某些特定的简单仪式里。在利未祭司看来,将律法书教导给一般大众的任务他们宣称这是他们的义务与权利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使共同体免于犯罪,从而远离神的怒气。

结语

律法书必须每七年在公众面前诵读的《申命记》的规定,和与此相关联的“豁免年”的构想同样是晚出的。共同体对于罪行忏悔与罪行表列的关切,也随着神的怒气日增的征兆而愈益升高。

声明:好星座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大国历史观所有,原文出处。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haoxingzuo.com/w/39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