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见我一次上我一次(女子结婚2年仍是)

孙某和金某于2021年结婚,但从未正常同房,因为金某一直宣称自己是“处女身”,并拒绝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孙某对此十分不满,多次试图强迫金某“圆房”,但都被金某拒绝。然而......

案件概述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6月,上海市一位男子孙某因为强行与自己的“处女”妻子金某发生性关系而被警方逮捕,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金某精神损失费十万元。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孙某和金某是一对结婚两年的夫妻,但他们的婚姻并不幸福。他们是在2006年相识并恋爱的,但金某很快就发现了孙某身上的种种缺点,觉得两人不合适,想要分手。然而,金某的父亲却极力反对女儿分手,并且多次催促女儿赶快和孙某结婚。原来,孙某为了讨好岳父,以“动拆迁利益”作为交换筹码换取金父的支持。金某从小就习惯于听父亲的话,在他一再要求之下,最终在2008年秋天和孙某结了婚。

然而,这段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注定不会长久。孙某自以为有了结婚证就可以随意和妻子发生性关系,但金某却坚决拒绝。她一直宣称自己是“处女身”,并不愿意和孙某同房。她认为孙某是一个没有责任感、没有素质、没有能力的男人,根本不配做她的丈夫。两人每次在这个问题上都会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动手打架。从2008年到2010年的两年时间里,孙某每次提出同房的要求都遭到了妻子的果断拒绝,以至于他们一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

为了躲避孙某的骚扰,金某干脆自己收拾行李搬到了一处房屋内居住。由于有着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金某就算分居也丝毫不受影响。她觉得自己和孙某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和联系,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而已。

到了2010年3月,金某就连这层名义也不想给孙某了,直截了当地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她认为两人之间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然而,法院却以“无法证明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人虽然分居两年,但没有第三者介入或者其他重大事由导致感情破裂,只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产生矛盾,并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金某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十分失望和愤怒,她觉得自己的权利和意愿被无视和践踏。她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争取自己的离婚权利。孙某则对妻子的离婚诉讼感到十分不满和恼火,他觉得自己的尊严和利益被侵犯和损害。他本来想通过好言相劝来挽回妻子的心,但一次又一次地碰壁使得他的内心产生了极大的扭曲。他逐渐地失去了心里面残存的一丝耐心,眼见软得不行就想要霸王硬上弓。于是在2010年6月,孙某决定采取暴力侵犯的方式逼迫妻子就范。

案发当月14日中午,孙某在酒精刺激之下,终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关键一步。由于之前熟知妻子的上下班路线,因此他直接埋伏在妻子公司门口,见到对方出现之后立即出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强行将对方拦下,生拉硬拽带到了自己临时居住的一间房屋之内。在这里,孙某露出了凶狠的獠牙,将从恋爱到结婚以来数年累计的郁闷情绪充分地爆发了出来。他毫不留情面地使用暴力殴打的手段将妻子强行制服,妻子几番想要逃离都被拉拽了回来,两个人在这间房子内第一次实现了孙某如愿以偿的“同房”。

完事之后,孙某自以为得意,心中长出一口气,可还未休息片刻,妻子就拿起了手机向警方报案。次日凌晨警方冲入了房间将金某顺利解救。见到进门来的警察,孙某大惑不解,认为自己压根就没有犯罪,夫妻间的性生活本来就是天经地义不可置疑的,为什么要逮捕自己?直到被捕他都还不清楚自己犯下了什么错。

实际上,孙某在这起案件里面所触犯的是十分典型的婚内强奸。众所周知,强奸罪的定义即是妇女在非自身意愿情况下遭到了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除了陌生人以外,强奸罪也会对婚姻内的丈夫实施强有力的约束。这也就是说,强奸罪不以是否发生婚姻、恋爱关系为判定标准。即使一对夫妻在婚期之内,只要妻子不同意丈夫提出的性行为要求,那么丈夫就无权强迫妻子服从自己,否则他便会涉及触犯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首先,它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性功能障碍、性心理障碍、性恐惧症等后遗症。其次,它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和破裂,甚至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再次,它会损害社会的道德和法治,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和谐。

在这起案件中,孙某就是典型的婚内强奸犯。他不顾妻子的意愿和感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

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取证,证实了金某确实是处女身,并且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性行为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金某精神损失费十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婚内强奸罪的严肃处理和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案件争议点

这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孙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姻关系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婚内强奸如何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或者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强奸论处。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男性,犯罪客体必须是妇女或者幼女。妇女是指已经发育成熟的女性,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客观行为:犯罪主体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或者与妇女或者幼女发生性关系。性关系是指男性的生殖器官进入女性的生殖器官,不论是否完全进入,是否有射精。猥亵是指对妇女或者幼女进行其他不正当的性行为,如亲吻、抚摸、插入等。

主观故意:犯罪主体必须有故意,即明知对方不同意,仍然强行进行性行为或者猥亵行为。

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婚姻关系是否影响强奸的认定?

答案是:不影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双方是否具有夫妻关系,都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内强奸也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尊重,任何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或者猥亵行为,都构成了强奸罪。这个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中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婚内强奸如何认定和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婚内强奸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主要指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或者民事赔偿。
  2. 在刑事追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强奸幼女的;
  • 多次强奸或者强奸多名妇女、幼女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多名妇女、幼女或者多次强制猥亵一名妇女、幼女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 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结果的严重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这起案件的结果是,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金某精神损失费十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婚内强奸罪的严肃处理和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公众,婚内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

总结

这起案件反映了我国婚姻中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尊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在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有些人认为结婚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可以随意进行性行为,不顾对方的意愿和感受。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它不仅侵犯了妇女或者幼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也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中的性行为应该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尊重、信任和爱情之上,而不是强迫、胁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夫妻之间应该通过沟通、协商、理解和包容来解决性生活中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强权、暴力或者报复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感情破裂,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如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而不是通过非法非理性的方式来伤害对方。

法律应该对婚内强奸罪进行更加明确和严厉的规定和处罚,以震慑和惩治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时,法律也应该对受害人提供更加有效和及时的保护和救助,以减轻其身心创伤和后果。此外,社会也应该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关注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认识和尊重,营造一个平等、自由、健康、文明的婚姻环境。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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