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法学汇)

引言

在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婚姻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当代青年晚婚已成趋势。

但是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国情复杂,因此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早婚现象依然存在,过去还大量存在在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就婚前同居甚至生育子女的现象。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种情况在我国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的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减少。但是对于未达到婚姻登记年龄,却又想要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双方。

其为了达成婚姻能够合法有效登记的目的,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其中还包括一些利用其结婚意愿强烈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婚的情形。

以结婚为目的的冒名婚姻

此种类型下,冒名婚姻中内隐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缔结婚姻的共同真实合意。郝某、李某与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当中,郝某与李某在建立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在郝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二人为了达成办理婚姻登记的目的。

擅自使用了张某的身份信息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随后便一起生活,并且二人育有三子,从实质上来看,郝某与李某是具有缔结婚姻的共同真实合意的,但在婚姻登记程序方面却因为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而存在瑕疵。

又如在洪某诉休宁县民政局一案当中,洪某与龙某一恋爱,随后二人未婚先孕,但当时的龙某一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龙某一就在其堂姐龙某二不知情的情形下,冒用了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形式上合法的婚姻登记。

随后,龙某二又在湖南缔结了另一段婚姻,至此,龙某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构成了重婚,龙某一与洪某二人在具有缔结婚姻的共同真实合意的前提下缔结了冒名婚姻。

以上两个案例当中,内隐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都是为了在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完成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形式上合法的结婚登记的目的。

而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在不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自以为这样的婚姻也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殊不知,这种冒名婚姻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对被冒名者的婚姻自主权造成侵害。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实质审查的权力,无法及时发现错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从形式上对其所必须出示的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审查,并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为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提供了可能性。

最后,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2018年底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实现联网,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信息交流不对称。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当中,也没有条件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在未联网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被冒名者被动陷入重婚境地的情况。

这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会产生以下危害:首先,侵犯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信息登记结婚是一种藐视我国婚姻制度的行为,对于我国实施婚姻制度造成了阻碍。

其次,缔结的此类婚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法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由于冒名婚姻的当事人在提供身份信息资料时弄虚作假,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定婚姻成立要件。

在此种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当然不会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从而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构成威胁。最后,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婚姻自主权。

被冒名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缔结了婚姻,此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若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就会陷入形式上的重婚境地,在实践中,还会有被冒名者无法离婚的情况发生。

以骗婚为目的的冒名婚姻

此种类型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具有骗婚的目的。与以往我们所熟知的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同。

近些年来,当事人为了规避我国相关法律的追究,现如今已经逐渐演变为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来进行合法登记的骗婚形式。

例如马某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与马某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子在获取到谭某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在不具有与马某缔结婚姻的真实合意的情况下,骗取了马某的财产,之后离家出走,再也无法找到此人。

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只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力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机关也没有能力和相关的途径来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辨别。

最后,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大多数情况下大龄男青年想要缔结婚姻的意愿较为强烈,在此种情况下,很容易就被不怀好意的一方当事人假借缔结婚姻的名目骗取财物。

这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情况,会产生以下几类危害:首先,是对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危害。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神圣的,是男女双方为了一起共同生活而缔结的一种民事契约关系,但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却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无情的践踏,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

其次,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危害。实行骗婚行为的当事人利用当前我国的立法漏洞,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其行为被暴露之后,会让社会上的民众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公务,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对民政机关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权利与感情造成了伤害,同时侵害了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婚姻自主权。

从大部分的实际案例来看,另一方当事人是抱着与实行骗婚行为者缔结真实有效婚姻的意愿来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但是,却事与愿违,其婚姻权利以及感情都遭到了无情迫害。

另外,被冒用身份信息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位素未谋面的陌生人缔结了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婚姻,这对其所享有的法定的婚姻自主权造成了侵害,为其之后自由缔结婚姻带来了诸多不便,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还会被动的陷入形式重婚的境遇。

内隐婚姻的效力

对于冒名婚姻当中内隐婚姻的效力,学术界多有争论,其主要包括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冒名婚姻中的内隐婚姻是有效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同时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同时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况。

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删除了疾病这一婚姻无效事由。而这当中,并未包含冒名婚姻的情形,对于在进行冒名婚姻登记时不满足法定婚龄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在发生纠纷时也已经满足了法定婚龄条件,只是二人在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

有观点称,身份信息只是一个人身份的外显表现,但是从其从出生开始,其内在的身份已经确定,一个人虽然不是以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但结婚行为仍是本人实施的。

因而判断该婚姻的效力时,应当从其当前的实质要件入手进行婚姻效力的分析,而不应该紧紧抓住婚姻的形式要件,来进行婚姻效力的判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冒名婚姻中的内隐婚姻是无效的。从形式上来讲,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从而会导致结婚证上的双方当事人与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不符。

从实质上来讲,通常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存在不符合缔结婚姻实质条件的情况,有时还会出现被冒名者陷入形式上的重婚的情形发生。

因此该婚姻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归于无效。对于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视为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

外显婚姻的效力

对于冒名婚姻当中外显婚姻的效力,主要由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冒名婚姻中的外显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出现的瑕疵,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因此主张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仅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应当认可其登记效力,登记程序违法,可以进行补正,对于其婚姻登记效力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被冒名者而言,其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终得以撤销该婚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冒名婚姻中的外显婚姻是不成立的。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婚姻成立概念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而言,我国的学者将婚姻成立等同于结婚。

而结婚行为属于身份行为,梁慧星教授认为,身份行为指的是仅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从宏观上来看,身份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一种。

我国的《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做出了区分规定,但是对于婚姻的成立与生效却未能做出区分规定,这使得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概念混淆的情况,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对于冒名婚姻中的外显婚姻效力进行了错误的判断。

在该婚姻不成立的前提之下,却开始对其效力进行讨论。并且在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出明确的列举式规定的前提下,将该婚姻归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范畴,都是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内在逻辑不相符的。

冒名婚姻效力的应然认定

结合理论界对于冒名婚姻效力的探讨,对于冒名婚姻效力的阐述如下:首先对于冒名婚姻当中的内隐婚姻而言,该婚姻是有效的。婚姻法的基本使命是追求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和睦,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有学者认为,缺乏一定形式要件的婚姻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推定为有效的婚姻的。冒名婚姻中内隐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是满足一定法定结婚条件的。

对于不满足缔结婚姻年龄的冒名当事人,其往往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已经满足了相应的条件,并且二人在此期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夫妻之间也已经育有子女。

若因其婚姻登记瑕疵而断然否定其婚姻的效力,那么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子女权益都是弊大于利的,更因此而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使命。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冒名者,如果因婚姻登记瑕疵而否定了该婚姻的效力,那么被骗婚者的权益将无法达到完善的保护,更会因此而激发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婚案件发生的几率,进而对我国婚姻制度的权威性造成损害。

其次对于冒名婚姻当中的外显婚姻而言,该婚姻是不成立的。在该婚姻关系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缔结婚姻的真实共同意愿,在其婚姻登记完成之后,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婚姻关系。

确切来讲,被冒名者属于身份信息被泄露的被害一方。在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作出明确的列举式规定的前提下,是不能简单的将此种婚姻可撤销婚姻范围的。

实践过程当中,往往只有在缔结婚姻时受胁迫的一方享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并且还对其行使权利的时效做出一定的限制,新的民法典还增加了婚前隐瞒自己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下,婚姻也可以撤销。

这对于被冒名登记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直接依据这些条文进行权利救济的。对于认为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撤销婚姻的观点,则混淆了婚姻登记效力与婚姻效力的概念,也是没有理论支撑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婚姻,应当将其归于婚姻不成立的范围,这是一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在逻辑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冒名者的权益。

冒名婚姻法律调整的基本内涵

冒名婚姻法律调整,其本质就在于如何系统化的将冒名婚姻的有关纠纷纳入法律体系内,使其得到完善的解决,因此就其基本内涵而言,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对预防冒名婚姻产生的法律调整。

这就涉及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内容的变更,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冒名婚姻产生的目的。其次,是对冒名婚姻产生后,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的法律调整。

结合现行法律对冒名婚姻救济的相关规定以及冒名婚姻的基本性质等内容,将该类纠纷纳入合理的部门法调整范畴。最后,是对冒名婚姻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者的惩戒。完善的惩戒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冒名婚姻的产生。

冒名婚姻法律调整的价值

结合冒名婚姻法律调整的基本内涵,可知其价值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个人层面来讲,在冒名婚姻有完备的法律调整的前提之下,其婚姻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更高效的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得到权利救济。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在围绕冒名婚姻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高效解决的大背景下,社会秩序会更加稳定,这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从国家层面来讲,我国的婚姻制度体系会更加完备,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冒名婚姻法律调整的原则

在对冒名婚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从个人层面来讲,对于围绕冒名婚姻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调整时,应当以维护好其合法的婚姻权益为中心。

对于冒名婚姻中所存在的外显婚姻以及内隐婚姻分情况具体讨论,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不能一味的否认内隐婚姻的效力,以期达到迅速解决问题的效果。

应当适当兼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最大程度的肯定内隐婚姻的效力,对于外显婚姻则应当以维护被冒名者婚姻自主权益为中心,最大程度的否定其成立。

最后,从国家层面来讲,对冒名婚姻进行法律调整时,应当注意要将其划分到合乎我国立法司法逻辑的部门法体系当中,这样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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