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红杏出墙(还有天理吗)

【案情提要】

在江苏,丈夫胡某和妻子吴某经人相亲相识,结了婚后胡某由于工作经常不在家里,外出出差,常常只有在过年的时候才能回来看看妻子。久而久之,吴某开始抱怨丈夫久不在家,两人常因此产生争吵。

就这样,胡某还是常不归家,与吴某的感情也越来越淡,周围不时有闲言碎语传出,说吴某在外面有了新的人,胡某的猜忌心也越来越强,于是给刚出生不久的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示,两人没有血缘关系。

胡某十分生气,向吴某提出离婚,但吴某却始终不同意,拉扯许久也没有结果,吴某精神压力过大,竟然选择了跳楼。送往医院后,虽然吴某保住了一命,但双腿却因受伤过重而不得不选择截肢。

吴某精神状况出了问题,生活也不能自理,胡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并表示,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胡某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去照顾吴某,并支付医药费。只有胡某尽到照顾妻子的责任后,后续才有可能根据情况判决他们离婚。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大家的疑惑可能在于,纵观全案,是女人出轨,德行有亏,那么为什么胡某的离婚诉讼却不被同意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婚姻中不忠的一方,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并提出分手。所以对于胡某提出的离婚诉求是可以同意的,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也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所以即使在本案中吴某是错误的一方,但是胡某也需要承担照顾吴某的义务和责任,吴某跳楼后截肢,终身残疾,以后的生活各方面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此,胡某应该提供一定的帮助和经济责任。

但这也不代表胡某要承担一辈子的责任,毕竟吴某不忠是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目前双方不能离婚,但胡某只要履行完一定的义务后,就可以协理办理离婚手续。

我们要明白,婚姻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决定,而是双方多重考虑后的结果,对于婚姻可能带来的后果,当事人应做好合理的打算。再者,吴某出轨的行为是违反了做人的基本道德的。

而对于女子吴某的辩解,她认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是由于胡某对其不关心,也不常常回家看她而造成的,对于此,这并不是出轨的借口。而吴某后来的为了不离婚而采取的威胁等方式也是极其不理智的,威胁和损害自身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还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我国规定,婚内出轨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但如果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涉嫌构成重婚罪,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如因出轨起诉离婚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且,婚内出轨不仅会对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还有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作为夫妻,应该相互尊重,珍惜婚姻,如果生活相处中发现了问题,应该及时沟通,寻求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同时,也要认识到婚姻法律的约束力,遵守法律规定,不做出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庭的幸福,维护社会的稳定。

而对于婚内出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既包括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有人发现婚姻关系中对方不忠,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收集相关证据,保护自己权益。

如果这件事最开始对于胡某因工作久不回家的问题,胡某和吴某能够坐下来好好聊一聊,了解彼此的难处,及时沟通,说不定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后面一系列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

所以,夫妻关系中,真诚的沟通是解决许多问题的最佳方式,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忠诚、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才能一起扛过生活中的风雨,维系一个小家的和平安宁。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琛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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