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2017(国庆特辑)



国庆假期,您出游行程安排好了吗?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

无论是观赏自然风光还是参观人文景观,文明出行必不可少。

友情提示一: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案例一

图为CCTV13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2020年05月31日 16:14分播出节目报道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等三人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三人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益知识讲解

法律法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代表性的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对于严重破坏或损害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的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名被告依法承担环境资源损失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独特制度价值。

友情提示二: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案例二

图为CCTV13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2019年5月7日14:21分播出节目报道

“格聂之眼”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景点,海拔4000多米,生态极为脆弱。2019年“五一”期间,来自成都的两个自驾游车队在观光过程中,17辆越野车擅自绕“格聂之眼”景点行驶,反复碾压草皮、植被。这处纯净美丽的景观被人为加上了“黑眼圈”,遭到严重破坏。

获得线索后,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赴“格聂之眼”实地调查取证,依法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植被,并加强格聂景区重要景点的保护。

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推动当地主管部门在“格聂之眼”周围设置越1500米防护栏,在必经公路两旁设置了6处保护草原生态标示标牌,安排专人在旅游高峰期轮流值班,提示游客文明旅游。在草地修复过程中,当地主管部门还邀请专业治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当地群众也积极参与其中,以期“格聂之眼”早日恢复美丽容颜。

公益知识讲解

法律法规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2019年5月7日,当地主管部门就“碾压格聂之眼植被”事件后续情况发布通报,涉事车队承诺将承担恢复生态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该车队成员志愿成为格聂神山景区环保卫士,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助力高原脆弱生态保护,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友情提示三:

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案例三

图为北京时间新闻视频号2021年9月23日发布视频截图

2021年9月 25日,平安北京发布情况通报:针对近日一游客在故宫西华门外城墙上刻划的情况,经警方工作,将违法行为人周某明(男,54岁)查获,该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周某明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公益知识讲解

法律法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是一个国家的血脉和灵魂,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方力量的积极参与。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并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

来源:海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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