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清代宗法组织与族规家法概论)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存有不少的祠堂。如今祠堂仅仅用来在祭祀祖先及婚丧嫁娶,并无实际的功能与作用。但是在封建时代,祠堂乃至宗族是在法律之外另一种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具体组织形态,任何一个人都会受到宗族制度的影响。本文以清代的宗族为例,具体讲一讲有关方面的内容。

一,宗族组织概论

宗族是在血缘基础上,由信奉共同祖先聚落而居的后裔子孙,按照伦常等级观念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是在宗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形态,封建帝王实行家天下的统治模式,导致宗法血缘关系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有着特殊的意义,宋代以后,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趋于活跃,明清时期,聚族而居构成了宗族组织的主要形态。

清代统治者奉行崇儒重道的基本国策,康熙初颁布了以“文教是先”为核心的十六条治国纲领,即所谓的“圣谕十六条”,其中前两条记载:“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大力提倡孝悌和睦族,反映出统治者对宗族作用的高度重视,将宗族建设与孝治政策有机接合起来。

清中叶以后,社会人口激增,社会动荡加剧,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更加倚重宗族势力来加强封建统治,客观上又促进宗族组织更加成熟,宗族观念更加浓厚。至清末,自给自足的传统社会经济结构被全面分解,宗族从组织到形式迅速走向衰落,宗族观念意识不断弱化,两千多年来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最具典型特征的宗族制度伴随着封建王朝的终结,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脱变。

二,宗族组织与管理

宗族组织的基本特征是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宗族经过不断的代际延续,血缘亲疏关系日趋复杂,因此,人们通常将同一父系的诸子按房分的形式单立出来,依照相同的原则,房分之下继续出现子房分。这样,原有的大房分便顺理成章成为宗族的支派,一个宗族通过房分建立起来完整的宗族结构。

作为同宗之下的血脉分支的房系,组织成员一般按高祖以下的五服亲属为主要对象。每个宗族的族谱记载本宗源流时,按照房分脉系分别制作世系图标。

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撰的江苏《吴郡程氏支谱》中,先列新安正宗世系图,次列吴郡本支世系图,然后才是墨林公房、万庭公房、振苞公房等五房分支世系图。族谱通过对宗支派系的详细记载,可以清楚地呈现出各个宗族在组织发展规模上的具体状况。

宗族内部的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清代宗族的管理措施更为完善,大多数宗族设有较为系统的职事人员,负责解决宗族内部的具体事务以及处理族际间的利益纷争。

宗族的管理一般以族长为首,族长又有族首、族正、族总、宗长等不同称法。同治十一年(1872)修撰的江苏《云阳郑氏宗谱·家规》称:“族必有长,分所定也,且以示有尊也。一族之中凡有是非曲直之事,先禀族长,听其处分。”

族长也可设正、副两职,光绪七年(1881)修撰的江苏《新河徐氏宗谱》规定:“设立族长正、副,弹压族人,为法至善。”大的宗族除族长外,还有分支长、房长等职。

清代有的宗族过于庞大,族长之上甚至还要设总祠,以综理诸务,清人刘献廷《广阳杂记》记载,镇江赵氏宗族竟有二万余丁,设有“总祠一人,族长八人职之。举族人之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复有职勾摄行杖之役者,亦八人”。

由此可见,宗族内部依据血缘关系分出各支、各房等宗支派系,形成了族长、支长、房长等一系列完整有序的执掌宗族事务的管理者,从而构成了严密的宗族组织系统,借此维护宗族的利益。

有的宗族在设立族长的同时,还辅设宗士、宗相等职,地位与族长不相上下,如光绪三十年(1904)修撰的江苏《锡山匡氏宗谱·宗规》称:“族长以行齿序板定不易,未必尽属贤明,故须择中立正直、处事公平者一人,公举为祠正,以辅相之。倘宗族有事,禀诉族长,祠正会集族众于祠从公处分,不可私妄断,以伤族谊。”

族长、支长、房长各职多由公众推举。清代族长产生后,还要到官府备案。宗族机构中各职事者的任期也有一定的期限,大体上数年一届,其中族长之职须由祖辈中嫡长者或最有权威者担任。

不少族明确规定,族长等人如有不称职者,应由族众集议申责或罢免。《新河徐氏宗谱》称:“吾族因住居星散,一二正、副难以周查,各分归公正分长整饬。若族长委靡昏聩,任少不更事之人播弄颠倒,则通族集祠议事,不必经由族长,听各房公正分长,主持以资弹压。”

三,宗族观念与族规家法

宗族是中国基层社会的缩影,以尊祖、敬宗、睦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在有效保障族众的精神联系与经济依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宗族观念。

人们对宗族社会所形成的各种观念通过代际相继的方式积累传承,作为精神遗产被宗族内部的成员广泛接受。为保证族众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恪遵这些观念,宗族大多根据本族的传统,制定相应的族规家法,强化宗族观念的维系功能,以保障宗族社会的公共秩序于共同利益。

因此,这些族规家法成为宗族观念的重要载体,它们是规范族众行为的基本准则,又是协调宗族内部人际关系、处理族众之间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清代族谱中有关族规家法的内容是其重点,尤其是清中期以后,订立族规家法的现象达到高潮,反映了宗族观念受到基层社会的进一步重视。

中国古代将祖先作为宗族、家族血统的象征,尊祖在封建礼教思想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血缘关系的高度重视决定了宗族观念的核心是注重传宗接代的宗祧意识。

光绪七年(1881)修撰的江苏《苏州吴县湖头钱氏宗谱·谱例》称:“宗族承祀者,必推本宗该继子承之,此乃昭穆相应,礼之大体。”为维护宗族血缘的纯正性,严禁异姓乱宗行为。对于违反者,不但不能入谱,族长还可以报官究责。

嘉庆十六年(1811)修撰的江苏《孙氏族谱》称:“长子不得为人后,及本族之子不得出继与外姓为嗣,倘有出继而本祖礼祠,即当归宗续祀。若贪产业,不肯归宗者,是忘本也。族众当鸣官惩究,必令归宗。”至于无子家庭,也必须从本族内人员中择子过继,以延宗续脉。

《大清律例》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立嗣时要订立正式的过继文书,来确定其地位的合法性。

宗法尊卑高下等级是宗族观念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封建律法始终强调宗亲原则,《大清律例》所订“十恶”中即有“不睦”一条,清人沈之奇作注云:“此条皆亲属相犯,为九族不相协和,故曰‘不睦’。卑幼犯上则重,尊长犯下则轻。”反映出封建律法对封建尊长的权威与特权的刻意维护。

因此,在宗族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依据所处的伦常地位来确立其尊卑关系,而别长幼、睦宗族由此成为族规家法中的核心重要内容。

在以宗法制度为标志的中国封建社会,道德约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同样,被封建礼法严密控制的宗族社会,不可避免地要以封建纲常名教作为制定族规家法的思想依据,从而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礼教色彩。

如《余姚朱氏宗谱》在族规家法中称:“重孝悌以敦根本,饬典礼以笃尊亲,敬长上以厚伦纪,和宗党以息争竞,严职业以端品行,辨嫡庶以正名分,慎嫁娶以安婚配,禁强暴以尚礼义。”

不难看出,家法族规无不以宣扬封建伦理道德思想和崇尚尊亲雍睦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无非是企图以宗族观念最大限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达到所谓教化风俗人心的目的,使其成为切实有效的统治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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