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小倩(给女同事发送性暗示短信)

2023年4月17日,中工网发表了评论文章《发送性暗示短信 算不算性骚扰?》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有这样一个案件,男子小林和女子小倩是同事关系,小林向小倩表达了好感,但遭到小倩拒绝。

某日凌晨2点,小林向小倩发送短信:

“门开了吗?哈哈”

凌晨4时左右,小林来到小倩的房间,惊醒了小倩。小林说:

“皮肤真白,我喜欢。”

事后,小倩被惊吓过度并住院,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小林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合计116605.11元。

法院一审认为,小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林实施了性骚扰。

一审判决:驳回小倩的请求。

小倩不服,提起上诉:

第一,小林发送的短信含有明显的性暗示,而且在凌晨4点进入了小倩的房间,并且说“皮肤白,挺喜欢”等类似的话语,已经足以证明小林对自己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

第二,这个案件确实缺少相关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小林在小倩的房间内实施了实际的性骚扰行为,但小林发的短信以及进入房间后说的话也构成了性骚扰。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违背她人意愿,以言语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性骚扰的定义不限于实际的肢体行为,含有性暗示的短信和语言也能够构成性骚扰,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林先是向小倩发送挑逗短信,内容轻浮,后来又进入到小倩的房间,对小倩进一步进行语言挑逗,言辞中含有性暗示的成分。

结合以上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不能确定小林是否实施了实际的肢体上的性骚扰,但小林的短信和语言,也能够认定构成性骚扰,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考虑到短信和言语的骚扰情节相对较轻,小林应赔偿小倩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小倩要求的其他赔偿,如误工费、心理治疗费、检查费、住宿费等费用,都属于人身损害的相关内容,但本案中不涉及任何的人身损害,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调音师之声

结合本案,对职场的女性提几点建议吧:

个人感觉,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个别男性对女孩儿会有一个试探的过程。

比如说,

第一天,男性讲了个黄段子,女孩儿没有反感,还有点害羞、脸红。

第二天,男性可能就会摸摸头,女孩儿没闪躲,或者虽然躲开了,但也没有明确表达不满。

第三天,第四天,男性就可能会更加变本加厉。

我之前法律援助过一位女生,名叫娜娜(化名),大学刚毕业,经常陪领导出差,面对性骚扰,一直半推半就,直到一次喝醉后被性侵。

娜娜过了10个小时之后才报警,事后到了法庭上,关于是否自愿的问题,娜娜却没办法证明。

就是因为娜娜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过了10个小时。

最后,案件被检察院驳回了。

所以我的建议就是,女孩儿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表达立场,树立底线。

讲黄段子好玩,但不能拿我调侃。他们期待的就是女孩儿害羞、红脸,如果你明确表现出反感,男子几次尝试后,就会觉得索然无味了。

特别是身体接触,必须明确拒绝,大声、勇敢地讲出来,作为女孩儿,可以对男性说:

“你不要这样,我很生气,我是认真的。”

排除真正的臭流氓,大多数的男同事就会明白了,以后也会注意分寸了。

最后,女孩儿还是要注意好个人防护,时刻表现出一种不喜欢被开玩笑的气场,弯腰护住领子和裙子,从男同事身边经过护住胸口,不要强行挤过去,避免造成身体接触。

我是山东调音师,感谢您的阅读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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