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震(辽宁沈阳)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2015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沿线村庄的部分房屋。刘某的房屋距离征收红线有8米,但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始施工,然而在施工时,施工人员深挖地基时,导致刘某家的大门和门口的两间房屋严重晃动,成了危房。刘某为此去找街道办协商。 一番协商之后,街道办和刘某签订了《补贴协议》,主要内容为:由于刘某的房屋已被鉴定为危房,暂时每月给予刘某住房补偿900元,以供刘某租赁其他房屋居住;等区政府确定正式地补偿方案后,暂停住房补偿,以征收标准对刘某进行补偿。
然而,直到2020年,区政府还是没有对刘某的房屋作出补偿,于是,刘某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刘某的房屋并不在征收红线内,区政府无权对刘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应该征收刘某的房屋?
首先,刘某的房屋并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据以上法条可知:在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除非需要拆除的,才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但并不是必须拆除的房屋,因此对于其要求的,给予征收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某的房屋是因为区政府修建高速公路,遭受严重损害,成为危房,区政府作为此次征收工作的主体,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刘某解决建房问题。至于刘某主张的,街道办已经和其签订了《补贴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街道办也没有承诺对刘某的房屋进行征收。
三、法院判决
1.驳回刘某要求市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请求;
2.责令区政府协助刘某解决建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