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破婚(2003年南京一美女裸死家中)
2003年12月南京西厂门老居民区发生一起奸杀案,由于案发地点监控设备不完善,又没有确切的目击者,加之当时刑侦勘查技术手段有限,让凶手整整逍遥法外17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7年后凶手最终落网?警方是如何在17年后破获该案件的?原因就在于一个破旧的出生证。那么,这其中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妻子惨死家中,警方破案无门
2003年12月的某天,陈某傍晚打完麻将回家,发现家门打不开且敲门无人应答。妻子理应在家才是,陈某发现不对赶紧砸碎房屋后侧窗户翻窗而入,进屋映入眼帘的却是妻子赤裸身体躺在床上,已没了气息。
现场一片狼藉,妻子脖子上缠绕着丝巾、身上留有抓痕,卧室地上和废纸篓里散落着白色纸团,陈某立刻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接到报案后立刻赶来。
经过现场初步勘察,陈某家门锁有被撬动的痕迹,妻子疑似遭受性侵,后又被脖子上的丝巾勒死,现场除了散落的纸团,在门房附近的地上还找到一枚烟头。
通过对周边情况的进一步勘察,警方发现由于小区老旧,周边的监控均已损坏,只有一名老人当天下午在家门口晒太阳,看到一个四十多岁的陌生男子从陈某家附近路过。
此人梳着大背头、嘴里叼着香烟,据老人描述大背头不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且他在看见老人后反而加快脚步离去。
虽然大背头很有嫌疑,但仅靠这粗略的描述想找到他实在难如登天,警方只得将现场证据带回期待有所发现。
通过对现场证据的进一步化验,确认陈某妻子生前遭受性侵,在反抗中身上留下抓痕,后被凶手用丝巾勒住,死亡原因为窒息。
散落的纸团中共提取到3人DNA,一个是陈某本人,一个是80多岁的老者,且是陈某妻子的远房亲戚,基本排除作案可能。
第三个为陌生者DNA,且恰好和门房地上烟头上的DNA相吻合。陈某并不抽烟,警方认为这个第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由于当时的DNA数据库并不完善,并不能从DNA入手找到凶手。
无奈之下,警方只得将证据材料封存并取名2003125,至此案件便陷入漫长的等待,而这一等待就是17年。
十七年坚持比对,终寻到蛛丝马迹
一晃17年过去,在这漫长的17个年头里,南京市公安局的民警同志一直没有忘记2003125案。随着DNA数据库的不断完善,每当有一批新的DNA样本入库,刑事技术检验科的干警就会将当年疑犯的DNA拿出来比对。
2020年年初的一天,民警将DNA样本小心翼翼的从机器中取出并等待检验结果,像往常一样例行公事,17年的比对无果已经让民警同志不敢再抱有太大希望。
“25%!”
看着机器上的数字,现场民警忍不住叫出了声,这么多年以来第一次有结果。这份DNA样本来自邵某,这意味着凶手即便不是邵某,也一定是邵某的近亲属。
为了不惊动嫌疑人,民警在联系上邵某后并未透露案件,但得知邵某一直在外地工作不具备作案时间,民警便联系上相关社区,从邵某的直系亲属开展调查。
社区工作人员表示邵某是被收养的,其养父母已经去世,只有一个叔叔健在。联系上邵某的叔叔后,确认邵某是在三岁时被领养,既然是领养的,那邵某现在的亲戚和他就没有血缘关系,民警最终不得不与邵某本人接触。
邵某非常配合,但他对自己的身世也并不了解,只有当初被领养时亲生父母放在婴儿兜里的一张出生证明。他将这张年代久远,纸面泛黄且字迹模糊的出生证明交给了公安民警。
出生证明立大功,凶手终伏法
经过对出生证明的仔细探查,邵某原名姓朱,户籍在西安市阿房区公路30号,亲生父母的名字都难以辨认。民警只能远赴西安,从阿房区公路30号入手调查。
南京市公安局为赴西安调查,特意选派有丰富侦查经验和有多年户籍调查经验的两位老同志,并配上擅长情报工作的年轻干警,组成三人小队立即出发。
到达西安后,民警得知阿房区早已不复存在,因为经过多次的合并重组,原本阿房区的居民早已分散在城市各个地方,如何从大海中来捞针?
三人一合计,邵某年纪不小,近亲属中必然有身故者。既然从活人下手难度太大,不如就从死亡档案入手,于是三人立刻赶往当地公安局,开始着手查询姓朱的死亡档案。
面对山一样的户籍档案,三位民警不由的倒抽一口冷气。回想邵某叔叔说的话,邵某是三岁被领养的,当时邵某亲生父亲去世,家里实在养不起孩子才将邵某送出去的。
根据邵某的出生年月推断,其生父姓朱,死于1967至1968年间。三人就在档案室废寝忘食查找资料一个多星期,终于找到一名朱姓男子,死于1967年11月,而在这份档案中赫然出现公路30号这个地址。
根据户籍显示,去世的老朱有2个儿子,也就是邵某还有个哥哥,下一步就要找到邵某哥哥,本以为可以通过户籍资料顺藤摸瓜,谁知当地公安告知1976年之后的户籍都分散在辖区不同的派出所内。
三人面面相觑,但依然决定哪怕跑遍派出所也要找到邵某哥哥,不知多少日头穿梭在各派出所间,功夫不负有心,三人终于找到并联系上对方。
经邵某哥哥描述,老朱祖籍南京、结过两次婚,在西安做生意时生下邵某,继母是江苏人,后因生活困难便回到娘家。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邵某会被送到江苏,而朱家是个大家族,家族中只有老朱一人到过西安。
与此同时,邵某哥哥向民警展示了族谱,朱家人大部分都在南京生活,就这样案情的发展又回到了案发地。办案三人拿到族谱信息后,急忙赶回南京开始户籍对比,终于锁定犯罪嫌疑人朱某。
此时的朱某已年近七旬,案发时的年龄和目击者所述的相匹配,且朱某有过猥亵前科,但却因证据不足逃脱法律制裁,经过DNA对比朱某与当初的DNA样本完全吻合。
虽然这只老狐狸有过与公安打交道的经验,但面对铁证和民警的耐心劝导,最终他还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桩17年的悬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朱某也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分析】强奸罪、杀人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光天化日私闯民宅,从陈某妻子身上的抓痕可见,朱某必然使用了暴力手段且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另外在强奸过程中,他还用丝巾勒死受害者属于加重情节,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此我国法律有清晰的规定,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中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是并列的,也就是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便幼女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且需要从重处罚。
强奸罪起刑点是三年,而三年是适用缓刑的最大年限,也就是如果判处三年零一天,就不可以适用缓刑。强奸罪有加重情节,对于法定加重情节最高可到达死刑,可见我国对于强奸犯罪是较为严厉的。
结合本案朱某如果只实施了强奸并未杀害被害人,则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当时朱某遭受到了被害人强烈反抗没有得逞,那就构成强奸未遂,应当比照强奸既遂减轻处罚,也就是依然犯强奸罪但可以从轻发落。
如朱某利用花言巧语欺骗陈某13岁的女儿,该女孩自愿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朱某依然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在这其中还涉及到杀人罪,如果朱某是强奸过程中杀人则以强奸致人死亡论处,若是强奸后杀人则是数罪并罚。
值得一提的是,朱某的案件中还涉及了追溯时效,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案中朱某逍遥法外17年,最后法院判其死缓很明显符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所以他的案件仍然在追诉时效之内。
当然,有三种情况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其二在案件受理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其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另有一条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结合本案,如果公安民警在第21年才比对出DNA信息,那此时朱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最高检认为必须追诉,还可以继续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朱某虽然过了21年才被抓住,但公安机关发现其在这21年内又犯了新案,那就可以继续追诉21年前的犯罪责任。
总的来说,如果公安民警没有将证据完好保存十七年,如果没有十七年坚持不懈的DNA比对,如果民警在面对海量的户籍资料时退却,又怎么会有正义得到声张的今天,在此也对工作在一线的民警同志表示深深的敬意。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