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房(什么是)

随着商品房交易量的不断上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其中“凶宅”就是每个购房者都想规避掉的“忌讳”。在现实交易中原房主都想让自己的房子买个好价钱,一般都不会把“凶宅”的事实告知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不能真实地表达其意思的情况下购买。在购房后得知此事往往会与原房主产生纠纷,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凶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就此问题结合实务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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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凶宅”?

什么是凶宅?百度百科的解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迷信认为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二是发生过凶杀,自杀,谋杀,跳楼,上吊等非正常死亡的房舍。

第一层意思“迷信”的说法当然不在我们社会主义价值观范围内,不做探讨;那我们来看第二层意思,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客观的来讲不管是发生过自杀还是凶杀,其对房屋本身的功能效用并不发生改变,不应当纳入房屋的重要信息,出卖方无告知义务;但是,我们国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传统思想影响,所以对“凶宅”都会产生心理不适、恐惧等感觉,绝大多数人对“凶宅”都很忌讳,因此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对“凶宅”的忌讳是一种传统习俗,应当作为房屋应该披露的信息,出卖方有告知的义务。

随着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总结,出现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认同“凶宅”系房屋重要信息,房屋买卖时,出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告知。但由于对“凶宅”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对其的认定标准是有所差异。

总体可将“凶宅”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大基本要件:

1.“凶宅”中发生死亡的原因应是自杀或凶杀,而不应该是自然死亡,亦或是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如离世、病故、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猝死等均不属于“凶宅”死亡原因范围;

2.自杀或凶杀是发生在房屋专属区域内的,而非公摊区域;

3.自杀或凶杀发生时间长短对“凶宅”的认定也有很大影响,没有明确标准;但可以以大众的共识来做认定,即大众共识认为其经过的时间并不能消除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一定要注意,能否产生恐惧、害怕心理的判断是以大众的共识,而不是购房者自己的意识。)

4.自杀或凶杀的时间点不论是在出卖人持有产权证期间,还是在期之前,只要发生时间节点仍然会使人产生恐惧、害怕等心理。

二、“凶宅”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民众对“凶宅”的忌讳,其出卖是的价格往往会大打折扣,且不一定好卖,所以好多出卖方明知是凶宅,而不与告知购房者,所以后续会导致纠纷产生。大体可分为两类情况:

  1. 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凶宅”相关事宜,在出卖人未告知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依约主张违约责任;
  2. 出卖人明知所售卖房屋系“凶宅”(房屋重要披露信息),而未如实告知购房者的,可以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自杀或凶杀对房屋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或经过时间较长时,也可要求出卖人减少房屋价款。

三、选购房屋时应如何避开“凶宅”?

一般来讲,“凶宅”问题大多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而且其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在购房时付出的注意义务要更多一些。

  1. 不管能否查清所购房屋系“凶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让购房者承诺对“凶宅”披露;
  2. 不管能否查清所购房屋系“凶宅”,都要在合同中约定,在交易过程中或者过户后,其房系“凶宅”的,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购房者也可自己通过合法的手段对房屋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包括对是否“凶宅”的调查。

购买房屋需要很大的开支,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除了满足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外,对其舒适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当然包括对精神提振的要求。如果不慎误购“凶宅”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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