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3)

从2017年购买之日起,杨某就发现14辆车陆续出现制动失灵、制动时有时无、方向时有时无等问题,在与生产厂家持续交涉中,购车者杨某怀疑大运汽车检测报告可能有问题。

当事人杨某怀疑检测报告有问题

购车者投诉新车故障频发

今年2月2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处办公场所,杨某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了大运电动厢式货车给他带来的一系列麻烦。
   杨某是河北省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从2017年起连续购买了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1辆型号为 DYX5044XXYBEV1DBNLQA-GK电动厢式货车用作经营,其中有14辆车与厂家签订了按揭贷款协议。
   这21辆车,6辆由杨某在深圳直营、1辆销售给外地客商,剩余的14辆承租给河北邮政公司。
   这批车在运营过程中故障频频,故障主要集中在:车辆陆续出现了制动失灵,制动时有时无,方向时有时无,空调不制冷,全车无故断电,电池衰减,电机电控不能及时售后等问题。
   杨某公司直营的6辆车,小问题和故障能妥善解决。但对外承租的14辆车,车辆故障让他备受煎熬,特别是厂家安排的维修站,部分车辆故障维修周期高达130天。

多次投诉后部分车被责令召回

杨某说,21辆电动厢式货故障集中爆发在2020年。他多次与厂家联系,但问题依旧没解决。无奈之下,他开始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汽车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
   2021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汽车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4×2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一)》,要求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2018-09-28至2018-12-05期间生产的15辆4*2纯电动载货车厢式物流车进行召回,缺陷描述:“该批车型所搭载的后轮制动器为双向自增力式制动器,其内部制动衬片存在质量问题(材料配方问题),实车运行中磨损较快,更换周期短,后轮制动衬片间隙变大后造成自动调节机构不能及时调节间隙,导致刹车疲软和性能不稳定的情况。”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4×2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二)》要求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2018-09-28至2018-12-05期间生产的15辆4*2纯电动载货车厢式物流车进行召回,缺陷描述:“该批车型所搭载的转向油泵控制器存在质量问题,车辆运营一段时间后会出现密封防护功能失效的情况,会引发控制器渗水烧损,无法正常驱动转向油泵电机工作,实车转向助力功能丧失的情况。”

未及时还贷被起诉至法院
怀疑《检测报告》有问题

“虽然大运汽车公司经过多次整改,但召回车辆存在的故障和安全隐患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排除。”杨某称,因为多次投诉反映大运汽车质量问题,2022年3月26日,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及时归还贷款将他起诉至法院。
   杨某称,在双方交换证据环节,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这批车的《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这份《检测报告》他是第一次看到,一看就发现了问题,样车送检时间早于核心部件采购时间,而且报告内容漏洞百出,多处技术参数、样车部分区域照片与实际车辆明显不符。

检测报告车辆生产日期

4大疑问

1.如何证明这份《检测报告》与这批次车有关?
   杨某介绍,自己此前做过某品牌车辆的分销商,当时与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洽谈时,他也有做电动厢式货车打算,因此与厂家研发部门、产品供货商等都保持着密切联系,深度参与,每次参与均有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载明,对于所购买这批车生产、上市时间比较清楚。此外,《会议纪要》、工信部289、299、300公告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里面电机、电池厂家等数据是一致的。
2.样车下线时间早于核心部件采购时间?
   这份盖有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襄阳)印章的《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编号:QC16001FA1111中,载明样车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
   杨某对这批车样车实际下线时间提出了质疑。
   杨某提供的运城大运汽车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商务采购协议》等显示:
   2016年6月22日,“杭州**”与大运公司在2016年6月22日商务洽谈后计划意向性开发的车型。
   2016年7月18日,该车型的电池供应方“**能源”与大运有了合作的框架协议、意向采购订单;
   2016年7月23日,杭州**与大运初步确定合作框架协议及“动力系统总成”意向采购订单;7月27日,杭州**与大运公司确定了核心部件的供应时间及样车计划完成时间。
   杨某与大运汽车研发部门及杭州**公司工程师的微信对话显示,实际样车开始生产的日期是2017年4月10日,样车下线日期是2017年5月27日。
3.为何样车电机数量以及功率数据与实际不一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比《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数据发现,这份报告中的电机数量、功率数据与工信部给杨某回复材料中的数据不一致。
   该《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中,附录B3“样车明细表”中列出驱动电机数量为1,且驱动电机号码为纯数字形式。附录B4“车辆主要总成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中列明:驱动电机:安装数量为1;峰值功率30kW。
   根据工信部给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回复中,这批车驱动电机为多电机配置,公告为3个电机,峰值功率为:30kW/30kW/30kW。
4.为何样车部分区域照片与实际不符?
   杨某介绍,该《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底盘照片中的电池为单侧整箱放置,可明显看到橙色的高压结束输出口。检测报告中,附录B4“车辆主要总成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中列明:储能装置的组合方式:6箱;动力蓄电池箱是否具有快换装置:是。
   杨某表示,他们购买的这21辆实际为单侧放置3箱,双侧共6箱;橙色高压线束为6组且不外露,以实现快速更换电池箱。《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中的照片与实际车辆明显不符。
   杨某还称,根据他掌握的数据,这份《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中的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中的质量参数、基本性能中的动力性等数据,都与实际车辆数据有差异,因此他质疑,样车还没有下线,这份《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是怎么出炉的。

>>大运汽车:
多个部门均表示不清楚谁负责

2月28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拨打公司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了企划部电话。
   记者拨打企划部电话,工作人员问完记者问题后表示,询问后回复记者。20分钟后,记者再次拨打该公司企划部电话,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谁负责。
   随后,记者再次拨打公司办公室电话,再次亮明身份,并说明采访内容,工作人员称,就是企划部负责,至于他们说不负责,她也不清楚该谁负责。
   此事到底该哪个部门负责?该公司企划部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了一部电话,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均处在忙音状态。

>>汽车检测中心:
驱动电机数量1个变3个系企业申请更正

针对购车者反映的《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疑似早产一事,3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湖北襄阳,采访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襄阳),按照该中心要求留下相关问题、资料。
   3月9日,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襄阳)出具正式回复函,针对杨某提供的这份《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的真伪,该中心称,经核对,这份《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系该中心出具。
   该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受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DYX5044XXYBEV1DBNLQAGK/CGC1044EV1DBNLQAGK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进行公告检测。
   2016年7月20日接到企业送检样车,该中心试验员按照《公告》管理及相关标准要求,完成该车型各项检测工作。2016年9月16日,出具并签发了编号为:QC16001FA1111的《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
   记者进一步询问,这份《检测报告》中驱动电机:安装数量为1个,峰值功率30kW。为何与工信部公告中的驱动电机3个,峰值功率为:30kW/30kW/30kW不一致?
   该中心称,经确认,企业在该批公告首次提供的参数和申报中,驱动电机数量为1个,峰值功率30kW。之后企业申请更正为3个电机,峰值功率为:30kW/30kW/30kW。
   针对记者询问为何样车部分区域与实际车辆不符的问题,该中心回应称,其他项不属于检测范围内容,如:已销售车辆状况。

>>律师:
驱动电机数量1个变3个是否要出具补充报告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聪表示,如果可以确定其内容属实,汽车厂家存在用不属于该批汽车的检测报告提供给购车者的行为。
   汽车整车定型检测属于强制性,汽车整车只有取得汽车整车定型检测报告,才可公告、上市销售挂牌,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汽车生产厂家提供并不属于该批汽车的检测报告,销售车辆的,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其行为属于欺诈,按照《民法典》,购买方得知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双方的合同,主张返还所付款项。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买卖合同要求维修、更换、退货、赔偿。对于生产厂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马聪认为,既然厂家事后已更正为三电机,为何厂家持有的检测报告仍显示为单电机,是否就更正部分进行了再行检测,是否要出具补充报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文/图 编辑 王喆楠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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