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银行查到员工6年前有嫖娼记录将其辞退)
银行职员老周,2011年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2017年银行查到这件事,以员工违规为由将老周辞退。这件事,仲裁员说公司是违法解除,法官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为什么银行可以拿6年前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的事,辞退老周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老周是某银行职员,2005年入职该银行济宁分行工作。
⭕️2009年12月19日,该银行全辖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其中第28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一)参与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的;……”。
⭕️2010年2月26日,银行向各支行、直属机构下发文件,要求市行各部室对全行员工开展学习《处理办法》的活动。
⭕️2011年9月17日,老周因为嫖娼,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为发生在下班后,银行对此并不知情。
⭕️2014年12月13日,银行职工代表(专题)会议通过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版)》。第328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使用本办法……”。之后各支行组织全员学习。
⭕️2017年7月,银行在开展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专项整理时,发现老周之前因为嫖娼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7年11月银行监察保卫部向工会征求意见。工会回复:建议采取我行单方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017年11月9日,银行以老周存在嫖娼行为,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之后老周不服银行这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
仲裁员认为:
1.银行在老周违纪行为后7年的时间内,未给予老周以惩罚;
2.银行如果认为这是在合理期限内,应提供合理解释和有效证明,但是也没有。
综上所述,银行解除与老周之间劳动关系行为不当,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拿到这个裁决,银行不干了,于是上诉至民事法院。
法官认为:
1.《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版和2014版的制定流程,都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可以作为本案劳动争议的依据;
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符合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中关于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银行)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3.周某嫖娼被抓时,是知道银行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其为逃避银行的处罚,故意隐瞒该事实;
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版,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使用本办法”;
5.银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据《劳动合同法》向本单位的工会征询意见,工会亦同意这一决定。
综上所述,虽然事隔6年之久,但周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节。银行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老汪有话说
老汪在前面写了一篇旷工14天未打卡16天迟到早退83天,公司辞退该员工被判赔偿68万,很多网友看后说公司是弱势群体。
那么看完这篇文章,大家觉得谁弱势?事情发生在6年前,还是工作时间之外,而且老周也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银行如此翻旧账,是不是有点不占理?
本着有一说一的态度,这回我站队银行。理由和我上一篇站队员工一样,看的是公司在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上是否合法?
本案例中,公司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的,里面也规定了嫖娼这种行为不被允许,还特别规定了前面没处罚的事情,现在可以按本办法处理。
周某嫖娼是事实,银行依据内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银行在辞退流程上,可谓完美。
不过这个案例,还是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的。
一、嫖娼被拘,能否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
这种情况不一定,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员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要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就要像本案的银行一样,在制度中明文规定,将嫖娼、赌博等行为列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直接凭员工有行政处罚,就将其辞退,大概率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6年前的错误,6年后公司还能拿来追究责任吗?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知识点,仲裁的时效性。很多人看了标题可能会说,这明显过时效了呀。一般劳动争议去仲裁,不是1年时间吗?公司拿6年前的事情来说事,明显不合法啊。
这里我再引用一下《劳动仲裁法》的原文: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不仅仅是劳动者,也指公司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点。
本案中,银行之前并不知晓周某存在因为嫖娼被行政处罚的情况。银行是在2017年,6年之后才查到这件事的,并且在知道这件事后,第一时间跟进处理了这件事。
所以从这一点理解,银行6年后辞退周某,并未过时效。
反过来,如果周某被拘后,公司第二天就知道了,但是没有处理,等了7年再拿周某开刀。这件事就应了仲裁员说的那番话,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就违法了。
三、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犯的错,公司可以作为辞退理由吗?
这就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了,主要得看公司的规定,以及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如果周某在工作之外搞婚外情,被人撞破曝光到网络上。
公司可以辞退周某吗?大概率不行。因为一般公司制度不会也不能对员工的私生活约束。
但如果周某是某支行行长呢?碰巧公司制度有一条说,“员工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辞退周某也可能是合法的。
写在最后
这个案例反映了劳动者在工作之外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有权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但也要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隐私。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依据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嫖娼员工老周的劳动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尊重和维护,也对其他劳动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最后再叮嘱一句,公司合法实行制度,制定流程要合法,制度内容要合法,执行程序也要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案号:(2018)鲁0828民初1570号,查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