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最高法案例)
最高法案例:夫妻间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债权人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吗?
编者说: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借款无法偿还后,债权人以夫妻间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 (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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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鲁某斌、刘某原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鲁某斌以自己的名义向郭某借款,款项共计957万元。期间鲁某斌多次向妻子刘某转账总计500多万元,二人还购买了巨额资产并经营着小贷公司。2018年9月19日,鲁某斌与刘某协议离婚。后因鲁某斌无法及时偿还借款,郭某将鲁某斌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及时还款。刘某表示此前对鲁某斌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钱是鲁某斌以个人名义所借,且二人现已离婚,欠款应当与自己无关。郭某表示刘某对鲁某斌的转账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应当对借款的事知情,因此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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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关于刘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某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鲁某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某斌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鲁某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某斌、刘某提出的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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