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七号是什么梗(以案释法)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爱财取之由盗”。世间之人,皆有爱财之心,这无可厚非,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但是要记住一点的就是,钱是挣不完的,要想获得财富,最好的手段就是诚信经营,努力奋斗,万不可为了区区的眼前利益,而抛弃了自尊自爱和基本的是非观、法律观,最终走上一条错误的道路。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着眼于眼前利益,而造成的违法犯罪事件,也为所有的网友提一个醒,赚钱需要的是正道,而不是想着捞偏门,发横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506刑初522号)

闵某,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作为一名90后的年轻人,本应该有着年轻朝气的蓬勃向上精神,努力赚钱,经营自己未来的幸福生活,但是,就有人会为了挣到钱去不择手段,捞偏门,想着发横财。闵某小时候因为家庭的原因和社会的影响,养成了懒惰成性、游手好闲的性格。而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很难在家乡找到什么像样的工作,就如同大多数的苏北人一样,到苏州或者南京工作,成为了其最好的选择。

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到了苏州之后,闵某的找工作之路并没有那么的顺畅,在这里,闵某发现,想要找到好的工作,更加的需要学历。而自己懒惰的个性,更不可能会去做一些吃苦的活计,也不想去做什么销售的工作,认为又难有跌面子。而这样对工作的挑剔,让闵某始终处于失业的状态,反而在这段时间,认识了一帮狐朋狗友,整日的游手好闲,出入娱乐场所。2018年7月31日,因为携带非法管制刀具,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区分局拘留5日。

之后,闵某老实了一段时间,而在其一个老乡的介绍下,闵某到了吴中区某商务会所,担任了某领班的助理工作,并借此机会,认识了很多的漂亮女孩,而其中的玲玲、媛媛和兰兰是关系最好最密切的三个女孩,而媛媛更是尚未成年。

因为这份工作挣得钱还是不够多,无法满足闵某日常的挥霍需求,所以,从小就喜欢走偏门的闵某,开始想着能够剑走偏锋,找到一个能够快速赚钱的法门。苦思冥想之下,闵某灵机一动,自己手头有这么多年轻的女孩子,而且自己因为在商务会所工作的原因,手里还有这么多的客户资源,为什么不能中间嫁接一下,再采用一些特别的吸引客户的形式,适当的收取费用,自己从中抽取佣金,这不就是一份相当不错的收入?

因为闵某平常接触的女孩子非常多,而自己却是一直的单身,公司规定又坚决不允许碰自己公司的女孩子,无奈之下,经常上网浏览一些不法网站,这让闵某内心的躁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缓解,而其中多人一起运动的主题视频的场景,更是深深的刺激着闵某,让闵某一下就抓到了自己未来“创业”的方向。

2019年11月22日,闵某联系了自己原来的客户吴某、孙某两人,并且在联系中宣称,自己这边有非常多的漂亮女孩子,而且可以提供多人活动的支持,女孩子也可以自持挑选。吴某和孙某听完之后非常的感兴趣,因为之前没有体验过这样的活动,而且收费并不高,所以一口答应下来,让闵某马上安排。


是,当晚在苏州市吴中区的某酒店内,闵某带着玲玲来到了2822房间,由玲玲向两人提供卖淫服务,而后闵某加入,几人一起参加了活动,对于此次活动,闵某偷偷的全程进行了视频的录制。活动结束之后,兀某及孙某向闵某表示非常的满意,以后还会继续来找闵某一起参与活动,并各自向玲玲转账1000元作为此次的活动费用,而玲玲则给予了闵某400元的佣金。

2019年11月26日,闵某带着兰兰,到了吴中区某酒店1615房间内,与此前参与过活动的吴某,以及后来邀请的仲某、芮某,一起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活动,这次闵某并没有收取费用,但是公开拍摄了视频,因为此时,一个计划在闵某的脑海中形成并且逐渐的清晰,他需要大量的自己拍摄的视频,因为后来的获利都是需要这些视频做支撑的。

2019年的12月,闵某组织了一个QQ群,群里面都是自己之前的客户,并且是自己熟悉的客户,而在此之前,闵某也是跟每个人都通过电话,深聊过这个群的话题,那就是,这是一个主打多人运动的QQ群,采用会员制,每个入会的会员首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享受到的回报则是超值的:可以参与群主组织的活动(费用另外收取)、可以免费观看群主自己拍摄的视频以及群内成员参加活动时的视频分享。

截至案发之前,闵某及其参加活动的群成员,在群内分享的视频达到了30部以上,图片则是达到了9张。而在这期间,闵某拍摄的视频也成了一个大单,将其贩卖给梁某等人获利数万,至于梁某拿视频去做了什么样的事情,不得而知。而仅仅依靠这个群和视频大单生意,闵某直接获得了4万余元的收入。如此高的收入和快速赚钱的经历,让闵某十分的着迷,于是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密集而快速的多次举办活动。

2019年12月14日,闵某联系了自己群内的群成员客户赵某举行活动,并将媛媛一起带到了吴中区某酒店的2122房间,由媛媛向赵某提供卖淫服务,闵某则在旁边进行拍摄。之后,闵某加入两人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赵某向闵某转账4000元,闵某则仅向媛媛转账1420元,剩余的资金据为己有。

2019年12月27日,闵某将媛媛介绍给自己群内的成员王某认识,王某表示十分的满意,于是闵某立刻组织活动,在苏州市相城区的某酒店预定了房间,之后在该房间内,王某与媛媛发生关系,闵某在旁边录制视频,之后亲自参与一起活动。活动结束后,王某向闵某转账2000元,闵某则是向媛媛转账了1500元作为其本次活动的所得。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闵某“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被热心网友举报,而发到群里面的相关视频和资料,则成为最有力地证词。2020年1月8日,闵某被警方传唤到案。而在警局内的闵某,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被告人闵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被告人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

起诉书指控介绍卖淫罪第1笔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介绍卖淫罪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被告人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介绍卖淫罪第1笔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介绍卖淫罪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闵某的供述及证人玲玲、吴某、孙某甲的证言笔录均证实了经被告人闵某组织,策划并积极参与四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事实,且玲玲的证言亦证实了在闵某组织聚众淫乱活动时未对闵某收费的事实,被告人闵某组织,策划并积极参与聚众淫乱的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故该笔犯罪应定性为聚众淫乱罪。

被告人闵某介绍证人媛媛卖淫的活动,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介绍卖淫罪的追诉标准,尚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闵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闵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闵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普法常识

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关于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规定的?

一、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的就应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1、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

2、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3、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

4、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二、聚众淫乱罪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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