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1000万存银行不翼而飞)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事实上不少的人将家庭存款全部都存进银行,毕竟我们国家的银行制度有着充分的保障,可以保证每个家庭的资金都不受损失。
可凡事都有例外,虽然银行办事自有其规章制度,但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贪图利益,伙同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储户的资产,无疑对一个家庭而言,是一个很大的灾难。
而广州的李女士,无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一
2016年4月28日,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的李女士将1000万存款存入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
也许有人会问,李女士为什么要隔着这么远的距离存这么大一笔款项?
当深入了解案情后你会发现,实际上还是人性的贪婪在作祟。
李女士有个朋友韦某,此前一直在光大证券工作,当时韦某找上了李女士,声称自己被业绩考核所困扰,当时李女士也是出于帮忙,所以才在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1000万元,但李女士当时并没有办理短信提醒存取款的业务以及网上银行业务,当时韦某解释是,该卡仅用于存款。
当时双方约定了只存半年。
不过,李女士当时也并没有多问,毕竟1000万还是存入了自己的户头,密码由自己掌握,钱也拿不出,而且短时间内自己也不会动,更重要的是,当时在存这笔钱的时候,韦某许诺会有高额的利息。
李女士是做贸易生意起家,一直就有大笔资金的流转,虽然1000万不是个小数目,但毕竟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这笔钱自存入银行以后,韦某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李女士半年存款的利息62万元。
一看确实有这么多利息,李女士后来也确实是没有深究此事。
只是不久之后,李女士曾打算用这1000万来买理财产品,但是韦某苦苦哀求,并告诉她如果不满期限取出这笔钱,就会不计算业绩,李女士心一软,后来也就没有再动用这笔钱。
对于寻常人家而言,10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李女士心大到几个月都没有核对过账户数额,也确实是有些匪夷所思。
可这件事后来终究还是出了纰漏。
2016年8月29日,李女士通过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往外转账100万元,但却被提示余额不足。
李女士感到非常诧异,毕竟这张卡上有1000万元,自己只是转出100万元,怎么会提示余额不足的,但在后来查询账户后却发现,这张卡上的1000万竟然不翼而飞。
李女士通过利雅湾支行查询后,发现这张卡在过去几个月的时间里,竟然有高达200多次的转账记录:
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
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
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
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
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
每次转账支出数额其实不大,只有几万元,但一天之内的转账就高达几十次,特别是2016年4月29日首次转账支出,一天就达81笔前,总计金额405万元。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李女士的卡一直就在自己手里,而且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按理来说没有人能够私自动用这张卡上的钱。
李女士后来通过银行后才发现,自己竟然不知道什么时候签了一份《委托划款授权书》,以至于钱被陆续划走,被打入了一家叫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
通过报警后,李女士拿到了这份《委托划款授权书》,一看顿时就气笑了,因为这份授权书签署的时间是3月份,而自己办卡的时间是在4月份,很明显是不符合常理,更重要的是,这份授权书上李女士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上面所预留的电话号码也不是李女士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这下事情一下子就闹大了。
李女士到银行取钱是才发现,卡上1000万现金不翼而飞,更重要的是,银行对于自己的诉求始终都是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在沟通的过程中,李女士认定,银行在监管资金上存在不当的行为,将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自己1000万元的损失以及利息。
二
警方经调查后,顺藤摸瓜之下查出了一个特大诈骗案。
其实从案件中来看,韦某只是属于中间人,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则是潜藏在背后的曾祖士、王微沂。
事实上,有关曾祖士、王微沂系列诈骗案,覆盖范围极广,涉及到全国多个省市银行,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他们诈骗的方式也非常简单,就是许诺以高额利息,诱骗被害人将钱打进银行里,然后在通过《委托划款授权书》,将钱分批转出至自己名下的公司账户。
根据法院审理的曾祖士、王微沂系列诈骗案来看,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曾祖士利用自己名下的公司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以上三家公司,以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至于《委托划款授权书》,则全部都是由曾祖士伪造,他们通过中间人的关系让被害人打进指定银行后,然后通过伪造的《委托划款授权书,让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代扣的名义将钱分批转出。
按照法院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公司银盛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
银盛公司在情况说明中,也提到了李女士与曾祖士公司所“签署”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因为公司本身无法对李女士与好得伟业公司前述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有效时间进行识别和判断,人工也无法对李女士与好得伟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有效时间进行限制。
所以在银盛公司与曾祖士合同存续期间,依托于《委托划款授权书》,他们分批转走了李女士账户上的1000万元。
类似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也不是个例,不少的家庭和个人都被骗去了巨额的资金,各地法院也都有类似的案件在审理中。
李女士在案发后,将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
李女士的举证自然是依托于《委托划款授权书》系伪造,因为银行在审核授权书的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因为李女士从未开通,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建行利雅湾支行也从未告知李女士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也没有告知李女士在大笔交易中存在风险。
广建行利雅湾支行却认为,在资金交易过程中,银行方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人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而且更重要的是,银行方面辩称,诈骗的行为实际上是发生在银行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真正受损失的应该是银行而非李女士。
双方在法庭上产生争执。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际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
对于案件的审理,主要争议的方向在于,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李女士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一审的结果下来以后,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竟然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
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其实遗漏了一个细节。
即犯罪分子利用规则漏洞,伪造合同来成功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也很好理解,当时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期间,发现并无证据表明银行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因为《委托划款授权书》虽然系犯罪分子伪造,上面的电话号码也并非是李女士电话号码,但银行确实不负责对李某预留手机号码验证(因为委托划款授权书本身只是提供给第三方划扣平台的)
虽然李女士在法庭上再三申明:
“犯罪分子利用该银行的安全监管漏洞,冒用李女士的身份信息,最终成功实施诈骗行为,银行才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对象。”
可法院因为缺乏这方面的证据,因而认定银行在交易中无违约和不当行为。
尽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了李女士并没有主观上泄露银行卡密码的行为,而且也从来没有泄露过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但在个人信息和资料的监管上,李女士有不当行为,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致使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诈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李女士对个人信息和资料监管不利,应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李女士在银行开办银行卡后,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尽管李女士在办理业务后,并没有有意泄露自己个人信息,但诈骗分子通过第三方“中介”,是很容易获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860元,由李女士负担。
李女士上诉被驳回以后,自然不服,因为从整个诈骗案的经过来讲,银行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一天之内多次小额的存取款项,但银行未履行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将这种异常交易的行为告知李女士。
相比之下,在曾祖士诈骗案中,另外一起案件审理,法院就有充分的依据来定责。
江苏省南京市陶先生因受曾祖士系列诈骗案损失存款,后来将银行以及第三方扣款平台也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损失。然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陶先生有泄露个人资料的行为。
因为被高额利息所吸引,陶先生通过第三方“中介”,将钱打入诈骗分子所指定的银行,但在整个过程中,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陶先生将个人存款信息提供给了他人,而在整个过程中,银行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不仅明确告知陶先生,他对于个人存款信息负有保密业务,而且在存款过程中,也几次告知他泄露信息的后果。
可惜陶先生始终置若罔闻。
后来法院判定,陶先生作为案件中受损失的对象,也同样承担责任,与银行、第三方扣款平台各自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上诉至广州中院,中院做了终审判决。
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重新就本案中银行应负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银行虽然在交易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程序,但仍然应负资金监管的义务,毕竟储户将钱放在银行,银行就应该对资金的安全负责,但在李女士账户出现异常扣款行为后,银行监管并未到位,导致李女士资金出现重大损失。
就银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沒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李女士在二审中,也指出银行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
根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显示: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据此法院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故而应当承担储户损失的责任。
同样,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在此次诈骗案中,同样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因为她没有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导致账户金额出现重大损失四个月后才得知情况。
最终广州中院依法做出终身判决,判处李女士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另外在赔偿金额事项上,法院也经过的细致的计算,因为李女士在广州利雅湾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账户1000万的同时,还受到了韦某转账来的所谓的半年的利息62万元,加上一审判决中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分子的款项40万元,因此李女士实际损失为898万元。
根据五五分责计算,银行应赔偿李女士450万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具体偿还之时止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若最终所获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加起来超过448万,则多出的赔款收取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
其实整件事情对于所有人而言,无疑是一个警惕。
毕竟如今社会发展,每个人都有数额不一的存款在银行,作为一个储户,我们要对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做到了如指掌,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另外涉及到投资、利息以及合同签署等情况时,需要小心翼翼的应对,一定要核对清楚项目条款,警方上当受骗。
同时在社会层面上来讲,也应当妖气银行加强监管每一个储户的账户,针对可能存在异常的存取情况时,银行应及时履行监管义务,并告知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