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产假提前上班)

【裁判要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简介】

2010年5月4日,小丽入职A公司。

2010年5月24日,小丽与A公司双方签订了编号A941《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小丽的职位为加盟支持主任。

2013年4月26日,小丽与A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小丽的岗位为销售岗位。

2016年5月4日,小丽与A公司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6年5月4日起至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小丽的岗位为销售岗位;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2019年12月9日,小丽生育一子。小丽申请了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产假。

产假期间小丽以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岗,放弃后续假期的原因向A公司申请缩短休产假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4月10日(提前约一个月)。

2020年7月份到2021年3月份,小丽工资是18300元,

2021年4月份后,小丽工资是18975.69元,每月餐补600元。

2021年4月7日,小丽签署A公司发布的2021年版《员工手册》,同意将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021年版《员工手册》规定经理级员工的起始年假天数为12天,年假天数上限为18天。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年假增加1天,但总数不超过各个级别对应的年假天数上限。

2021年版《员工手册》的年假天数已经包括了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超出法定年假的天数为公司的福利年假。员工休年假时,默认为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

当年度因故尚有未休的福利年假的,公司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员工也无权就尚未享用的福利年假要求按法定年假标准给予现金补偿。

2021年第一季度,A公司以小丽未完成拓展任务未向小丽发放拓展奖并扣发了小丽奖金512.40元。

2021年6月24日,小丽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以A公司私自将其的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调整,调整薪酬,调整福利等,属于变相辞职为由,从2021年6月24日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A公司在一次性支付其拖欠工资、4月报销、Q1季度拓展奖金,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1年6月25日,A公司向小丽发出回复函,声明公司未对小丽的岗位进行调整,小丽的工资福利并没有变化,小丽声称公司变相辞退其、拖欠工资不实,同意小丽于2021年6月24日离职。

小丽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为小丽缴纳了社保。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068.92元。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仲裁】

2021年小丽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1.A公司支付其37天产假工资33300元;

2.支付其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时共计168小时的哺乳假加班工资18900元;

3.支付其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0元;

4.支付其2021年一季度拓展奖金、倒扣奖金9296元;

5.支付其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4日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公积金的损失11677.54元(养老保险损失11037.54元,公积金损失640元);

6.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900元。

2021年12月2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44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1.裁决生效后10日内A公司支付小丽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979.56元;

2.驳回小丽其他仲裁请求。

【提起诉讼】

小丽不服,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A公司向小丽支付37天的产假工资共计33300元;

2、A公司向小丽支付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一小时共计168小时的哺乳假加班工资18900元;

3、A公司向小丽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50元(仲裁支持了6979.56元);

4、A公司向小丽支付2021年一季度拓展奖金加倒扣的奖金6640元;

5、A公司向小丽支付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4日未给小丽缴纳养老保险及公积金的损失共计11677.54元(其中养老保险损失11037.54元,公积金损失640元);

6、A公司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234900元;

A公司也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因小丽已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申请。

【一审认定】

产假

A公司已经向小丽支付了小丽产假期间即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5月7日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小丽在其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小丽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偿性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哺乳假

依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小丽在哺乳期内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小丽并未向A公司申请哺乳假,故小丽主张哺乳假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小丽作为部门经理,虽然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享受多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假,但《员工手册》亦规定职工每年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且福利假未休不给予现金补偿。

故小丽2021年6月24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为4天。A公司应向小丽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13.86(19068.92÷21.75×4×2)元。

奖金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按照A公司的奖金制度,A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计算小丽奖金以18300元为基数,其中销售奖为70%,营业中专卖店奖金15%,新开店奖(拓展奖)15%;奖金只发80%,公司扣减奖金的20%留到来年发放。

A公司以小丽未完成2021年度第一季度的营业中专卖店任务,未发放小丽营业中专卖店奖,还倒扣了5%即512.40元。

案件审理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A公司认定小丽未完成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中专卖店任务的依据存在矛盾。A公司应当向小丽补发营业中专卖店奖15%并返还已经扣发小丽的5%奖金。

因小丽已经离职,A公司应将小丽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中留待来年发放的20%一次性支付小丽。

故A公司应补发小丽的奖金应为营业中专卖店奖18300×15%计2745元,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奖、新开店奖中留待来年发放的20%即18300×85%×20%计3111元,扣发奖金512.40元,合计6368.40元。

经济补偿金

小丽在本案中属于主动提出离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

故对小丽请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社保和公积金

A公司已经依法与小丽建立社保关系,小丽的诉请本质属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补缴及该两项滞纳金的征收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小丽未休年休假工资7013.8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小丽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及扣发奖金6368.40元;

一审判决后,小丽、A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

入职时间

小丽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9年5月4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小丽一审提交的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计算明细表也显示其入职日期为2021年5月4日,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产假、哺乳假

小丽在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以及其未申请休哺乳假,均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A公司已经支付小丽上述期间的工资,小丽要求A公司再为其支付一倍上述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年休假(二审修改)

小丽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小丽2021年度年休假天数为10天。

小丽与A公司于2021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小丽2021年年休假的天数应为5天。

根据A公司提供的为小丽发放2021年6月、7月的工资统计表及计算说明,能够证明其单位已经为小丽发放了2021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二倍的工资共计8724.46元。

小丽主张其为经理,2021年度应享有年休假18天,但根据A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经理级年假天数上限为18天,年假天数已经包括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超出法定年假的天数为公司的福利年假。

员工休年假时,默认为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在休完法定年假之后,当年度因故尚有未休的福利年假的,公司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员工也无权就尚未享用的福利年假要求按法定年假标准给予现金补偿。

故小丽主张其2021年度年休假为18天,依据不足。

小丽本案中主张其2021年未休年休假为8.63天,后又主张为8.5天,并主张A公司2021年6月、7月为其多发的工资为其8.5天未休年休假的一倍年休假工资,但该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与多出的工资数额不符,且小丽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应认定2021年小丽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A公司已经支付小丽2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奖金

小丽在2021年6月24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A公司在2021年5月11日向小丽支付该季度奖金11931.60元,小丽认可其收到该笔奖金。

按照双方均无异议的A公司的奖金制度,A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计算小丽奖金以18300元为基数,其中销售净额奖金为70%,营业中专卖店奖金为15%,新开店奖金为15%;奖金只发80%,公司扣减奖金的20%待到2022年3月发放。

A公司以小丽未完成2021年度第一季度的营业中专卖店任务,指标未达标,未发放小丽营业中专卖店奖金,还倒扣了5%奖金即512.40元。

小丽主张其营业中专卖店达成率为100%以上,A公司未向其发放该笔奖金,也不应扣减其奖金512.40元。

根据小丽一审提交的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明细、邮件截图及二审提交的邮件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其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中专卖店达成率超过100%,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丽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中专卖店达成率为98%,

故A公司应当支付小丽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中专卖店奖金及扣减的5%的奖金512.4元。数额为2708.40元(18300×80%×15%+512.40)。

因小丽已经离职,且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单位销售和利润未达标。

故A公司应将小丽2021年第一季度奖金中待来年发放的20%奖金一次性支付小丽,数额应为3660元(18300×20%)。故A公司应补发小丽的奖金为6368.40元。

一审判决认定该项数额正确,本院对A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

小丽在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以公司私自将其的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调整,调整薪酬,调整福利,对于和其沟通内容朝令夕改,同时关于岗位职责变化及负责内容没有收到任何邮件性的明确通知,认为严重侵害其个人权益,是公司变相辞退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经查明,小丽提供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A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小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小丽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社保和公积金

关于小丽要求A公司支付其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4日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损失11037.54元及公积金损失640元的请求,

A公司在小丽在职期间,已经为小丽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小丽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一、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小丽未休年休假工资7013.86元;”)

二、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寄语】

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上不提倡劳动者产假期间主动要求提前上班,但并无禁止性规定,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不违法。在裁判文书网很多类似司法案例,都没有认定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违法。

女职工主动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即可,公司批准即可。申请书可参考如下表述:

申请书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在___部门____岗位工作/担任_______职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休产假,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产假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现本人已休产假____天,身体状况已完全恢复,能够正常从事岗位工作,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结束产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返岗工作。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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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名均为化名,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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