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持续数年癌症)
2022年5月9日,49岁刘先生由于右腰和腹部疼痛,去医院京诊被诊断为肾癌,右肾内探及范围约9.8cm×6.3cm的混合性回声团”,初步诊断为右肾肿瘤破裂出血。
让刘先生纳闷的是,他近年来一直很关注身体健康问题,从18年到21年,在当地艾诺、美年大健康、中康润慈这三家医院进行体检,均告诉刘先生身体健康的很。
是没看片还是看不懂片?
20余天后,刘先生在南京一家知名大医院接受了右肾切除手术,被摘下的肿瘤达到9厘米之巨,经病理检查为右肾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瘤。
医生告诉刘先生,他这病目前已经是中晚期了,形成时间在六七年之上。通常通过彩超和CT都可以被发现。而刘先生在三家体检机构,也都有相当的体检项目。
大家去体检,主要就是想发现病情,及早治疗。但是刘先生盲目信任体检机构,导致病情延误。若能早发现,就能早点治疗。
那么问题就来了,是体检机构没有看片?还是看不懂片?还是他们的设备不足以发现病变?
从中康润慈目前提供彩超的影像资料,三甲医院做彩超检测的医生朋友告诉他,这份资料可以明显看出其右肾上有异常的东西。目前报料中,其它两家机构未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从这一点上来看,设备不行这一点可以直接否掉。那剩下的就是没看片或看不懂片。小编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小编也不知道具体是哪个答案。
但是小编身边遇到过类似的事件,不过不是在这三家体检机构,是在爱康国宾。之前小编还是蛮信体检机构的,但是就在几年前,带着家人去爱康国宾做完体检,后来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而且是两处身体病变。
当时,本来是基础性筛查,后来爱康国宾的工作人员,一个劲的推销让升级成切片,说这样查的更准。结果让人大失所望。
其中,胸片说没问题,半年后去当地大医院查出问题。然后就是切片,也说一切正常,一年后,异常出血,去当地大医院又查出问题。
胸片出现的时候,爱康国宾给的答复是说,医生太忙了,没有时间看。当时真的很无语,爱康国宾再忙,能忙得过公立医院在影像科?他们多少可能会有误诊,但也绝没听说过谁家忙到没时间看片。
体检,还是去正规大医院
目前,刘先生已经将三家体检机构告上法庭,但是依小编经历,大概率是庭前和稀泥,尽量让和解。即使原告坚持开庭,那最终结果,也和刘先生想的不太一样,退体检费用肯定是没跑,但是再多的,法院可能都不会支持,甚至法院连赔体检费都不会支持。
这个是有案可借鉴的,(2018)苏01民终1239号陈勇与江水红、南京爱康国宾新街门诊部有限公司、南京爱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庙生与江水红是夫妻,陈庙生与江水红生育了陈勇。陈庙生的父母早年死亡。
患者陈庙生,男,59岁,2013年4月28日至爱康公司进行健康体检,阳性结果和异常情况:胆囊壁欠光滑,幽门螺杆菌检测(呼气试验)阳性。2014年5月13日患者再次至爱康公司进行健康体检,阳性结果和异常情况:胆囊息肉。2015年7月14日患者至爱康新街公司进行健康体检,阳性结果和异常情况:血压正常高值,外痔,视力减退原因待查,翼状胬肉(进行期),慢性咽炎,胆囊壁胆固醇结晶,肝回声增粗,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血白蛋白轻度减少,促甲状腺激素增高,幽门螺杆菌检测(呼气试验)阳性。2016年4月7日患者入住南京鼓楼医院消化科,诉2天前体检查腹部彩超提示腹部多发淋巴结,无腹痛腹胀;超声内镜示:腹腔及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肿大,左肝叶小囊肿;全腹部CT平扫+增强示:十二指肠降部占位伴肝门及腹膜后多发肿大淋巴结,考虑十二指肠恶性肿瘤伴周围淋巴结转移可能,肝脏多发占位,考虑转移瘤,左肾囊肿,右侧股骨头骨岛可能。入院诊断:腹腔占位,肝脏多发占位,左肾囊肿,右侧股骨头骨岛,慢性××。4月8日行无痛电子胃镜+肠镜+FNA,术中行腹腔肿块穿刺,胃镜提示浅表性胃炎。4月12日患者出院。4月14日病理检查报告:(腹腔肿块穿刺组织)结合临床及细胞学、免疫组化检查考虑为恶性上皮性肿瘤,倾向为低分化腺癌;(腹腔肿块穿刺刷片)查见癌细胞。4月18日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腹腔肿块穿刺)凝血块中见少量异型上皮细胞团,结合原单位酶标,考虑为低分化腺癌。4月22日患者入住该院,初步诊断:多发转移性腺癌(十二指肠来源可能)、病毒性××。陈庙生于2016年11月14日诉至一审法院,2017年8月26日,陈庙生因肠穿孔死亡。
总结就是,在13年到15年,分别在爱康国宾两家机构体检,均无异常。16年在南京鼓楼医院诊断为多发转移性腺癌(十二指肠来源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江水红、陈勇主张爱康公司、爱康新街公司医疗存在过错,造成江水红、陈勇损失,爱康公司、爱康新街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本例经南京医学会鉴定,爱康公司、爱康新街公司医疗行为无过错,江水红、陈勇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水红、陈勇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无法证明体检时已患病。驳回诉求。
二审同样认为,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患者在体检时就已经患有恶性肿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