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返聘退休人员因工受伤)

【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失效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原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2016年12月15日,老丽年满50周岁。

2021年6月,老丽受A公司雇请,从事保洁工作。

2021年8月,老丽实际出勤21天,工资为1820元。

2021年9月实际出勤30天,工资为2816元。

2021年10月19日18时35分许,老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老丽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而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丽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

2021年10月实际出勤14天,工资为1367元。

2021年12月13日,泸县立石镇劳动保障所出具《关于查询养老保险情况的联系复函》,内容为“经查,老丽未在立石镇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22年1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丽上述受伤为工伤。

2022年3月22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丽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玖级,并确认老丽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

老丽受伤后未再回A公司工作。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仲裁】

2022年4月21日,老丽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2022年4月29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不字[2022]1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老丽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而决定不予受理。

【提起诉讼】

2022年5月9日,老丽签收该通知书,于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实体请求。

【法院认为】

1、是否属于工伤?

老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A公司应承担老丽的工伤保险责任。

2、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老丽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老丽的受伤已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A公司实际未为老丽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3、老丽的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因老丽受伤前平均劳务费标准及离职前平均劳务费标准低于广东省上年度(2020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月的60%即4588.2元/月,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按4588.2元/月的标准来计算老丽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本案中,虽然老丽在发生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老丽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A公司须向老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老丽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老丽停工留薪期工资18352.8元(4588.2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93.8元(4588.2元/月×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176.4元(4588.2元/月×2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05.6元(4588.2元/月×8个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按50元/天执行,老丽共住院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00元。

7、劳动能力鉴定费?

老丽提供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

8、护理费?

老丽提交的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等未反映老丽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或需要人员进行护理的情形,其要求A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A公司应向老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6448.6元(18352.8元+41293.8元+9176.4元+36705.6元+600元+32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老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6448.6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寄语】

作者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认定工伤,理由如下:

(一)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与民事赔偿方式相比,工伤保障更有利于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四)劳动法只禁止使用童工,但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没限制。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购买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但雇主险可以填补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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