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从三个真实案例看企业股权设计法律风险防范)
创业是一个充满各类挑战的长期过程,恰逢近年来疫情反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初创企业创业和发展之路可谓是荆棘丛生。对于初创企业及其创始人而言,从企业实际场景出发,巧用法律工具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可以将风控前置,规避企业发展阻碍;同时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与治理,并为企业熬过经济寒冬后进入资本市场做准备。
在系列文章之《初创企业如何做好法律保护?防微杜渐很重要》一文中,我们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从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和投资人等多方利益视角出发,重点解析各类股权设计法律工具。本文拟选取3个典型案例,从合理设计股权比例和排除股权不稳定因素两方面给出企业股权设计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比例缺陷
公司股权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对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系统性调整,在系列文章之《干货!一文看懂企业股权设计的基本概念、原则与结构》一文中,我们分析了应当参考公司股权8条重要比例线去设计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
雷士照明公司控制权纠纷案
雷士照明公司控制权纠纷案是公司股权比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和创始人走向双输结局的典型案例。雷士照明上市10年间,国内照明龙头企业已换成欧普照明,雷士照明已经跌去92.86%市值,沦为“仙股”,创始人吴长江更是沦为阶下囚。我们结合图1所示雷士照明公司控制权纠纷的重要节点分析如下:
1998年底,吴长江联合同学杜刚、胡永宏创立雷士照明,吴长江拥有雷士照明45%的股权,杜刚和胡永宏股权共55%。股权比例缺陷:如果杜刚与胡永宏联合,就可以对公司相对控股,对于一般事项拥有决策权,同时,对于重大事项也具有一票否决权。雷士照明创立初期搭建的股权架构为吴长江第一次失去控制权埋下了伏笔。
2002年,雷士照明股权调整,公司向吴长江支付1000万元,三个股东股权均等调整为33.3%。股权比例缺陷:没有大股东,各个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会形成对重大事项难以作出有效决策的情形,雷士照明此次股权结构变动加重了股东内斗风险。
2005年,杜刚、胡永宏两位股东与吴长江对公司经营发展理念、盈利如何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开股东会免去吴长江的董事长职位,吴长江全部股份被迫让出,拿8000万出走,失去控制权。3天后,全体经销商“倒戈”,要求吴长江重掌企业,两股东被迫各拿8000万元离开,此时,吴长江拥有雷士照明100%的股权。股权比例缺陷:雷士照明支付1.6亿元巨额现金收购两股东股权,公司必须迅速融资补足缺口。
2006年,赛富亚洲投资雷士照明2200万美元,占比35.71%,接近吴长江的41.8%。此后,赛富亚洲几次投资雷士照明,2008年总持股比例达到了30.73%,超过持股29.33%的创始人吴长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缺陷:股权比例没有梯次,为第二次公司控制权争夺埋下伏笔。
2011年,雷士照明引进了投资机构施耐德电气,施耐德从雷士照明的6位股东处共获得公司9.2%的股份,成为第三大股东。同年底,赛富亚洲、吴长江、施耐德电气分别约持有雷士照明18.5%、15.3%和9.2%的股份。2012年5月,吴长江与赛富亚洲闹翻,被迫离开雷士照明董事会。
2012年底吴长江将部分雷士照明股权转让给德豪润达后,直接或间接持有6.86%的股权。德豪最后合计持有雷士照明20.24%的股权,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赛富亚洲及施耐德则分别为雷士照明第二及第三大股东,持股18.5%和9.2%,2013年1月,吴长江被任命为雷士CEO。股权比例缺陷:仅占6.86%股权的创始人对雷士照明没有临时会议权,丧失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话语权。
2014年4月,吴长江向德豪润达继续转让股权,仅持有1.71%股权,德豪润达持有雷士照明8.48亿股股份,占有27.1%的股权,为雷士照明最大单一股东。吴长江被免去执行董事、CEO职务,几乎所有经销商都表示支持董事会决议,吴长江因违规担保等问题案发被羁押,2021年4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10年。
风险防范建议
在企业发展早期,公司要有一个核心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并担任重要职务去决策拍板,避免议而不决导致公司治理僵局。创始人作为企业资源最重要的原始提供者,在企业发展早期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绝对控股型股权结构具有合理性,也方便企业管理层面高效作出经营决策。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和创始人的控制权,可以设立AB股的方式实现同股不同权的二元股权结构,将决策权保留给创始人,将分红权分配给其他合伙人和投资人的,还可以应用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持股平台、合伙人制度等法律工具来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企业进入成熟期,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会随着其他投资人或职业经理人的引入、上市减持等安排逐步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10%,使得创始人在董事和监事都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维持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话语权。
股权不稳定因素
公司股权设计风险防范除了在设计时要求股东股权比例合理外,还需要尽量排除各种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并影响公司治理稳定的因素。
土豆网创始人离婚分割案
土豆网创始人离婚分割案是股东离婚导致上市公司市值大幅缩水并退市的典型案例。土豆网诞生于2005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视频网站,由王微个人出资100万创办。创始人王微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直接导致土豆网错失最佳上市时机,反被竞争对手优酷收购退市,创始人王微退出。我们结合图2所示土豆网创始人离婚分割纠纷的重要节点分析如下:
2010年11月9日,在经过5轮、总额1.35亿美元的融资后,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纳斯达克上市(IPO)申请,计划筹集1.2亿美元,有望成为全球首个在美国独立上市的网络视频公司。
2010年11月10日,也即土豆网提交上市申请的次日,王微前妻杨蕾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王微名下3家公司76%的股权,并对公司股权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核心内资公司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不稳定因素:根据法院案情披露,王微前妻杨蕾要求分割王微名下3家公司76%的股权,并对公司股权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核心内资公司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结构面临不确定性。
2011年6月10日,为阻止股权冻结继续影响上市,王微与前妻达成和解,赔付700万美金。股权不稳定因素:根据美国SEC披露,土豆网向SEC提交文件将离婚诉讼增列为风险项,显示如果王微不履行和解协议条款的规定,法庭可能会要求他将所持全土豆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都转让给其前妻,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出现重大隐患。
2011年8月17日,土豆网才完成上市,2011年4月中国概念股财务造假丑闻爆出后,加之美国SEC对中概股协议控制模式政策风险的质疑,土豆网上市首日大跌,市值只有7.12亿美元。而竞争对手优酷网2010年完成上市,上市首日涨幅达165%,市值超过30亿美元。2012年3月,土豆网被优酷收购,宣布退市,不久后,创始人王微退出。
小马奔腾增资及转股纠纷案
小马奔腾增资及转股纠纷案是包含继承分割、隐名代持、机构对赌等案中案的典型案例。小马奔腾成立于2009年,是曾打造过《武林外传》、《将爱情进行到底》、《无人区》、《黄金大劫案》等一系列叫好又叫座作品的影视公司。2014年创始人李明去世后,公司股权结构出现了继承分割、隐名代持、机构对赌违约等重大问题,遗孀金燕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控制权,还要承担李明对赌协议失败的连带个人债务2亿元。我们结合图3所示小马奔腾增资及转股纠纷的重要节点分析如下:
2011年,国内知名影视公司小马奔腾与投资公司建银文化签署增资及转股协议,建银文化通过入资4.5亿元,持股15%,成为小马奔腾第二大股东,同时,协议要求小马奔腾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市,否则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并支付每年10%的利息。股权不稳定因素:增资及转股协议本质上是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约定的对赌条件对企业实控人家族较为苛刻,“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实控人股权回购义务还有被认定为实控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为之后企业与投资人矛盾激化、对簿公堂埋下了伏笔。
2011年12月,小马奔腾完成股改,但未能在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时限内上市。2014年1月2日,创始人李明去世,遗孀金燕接任董事长。
2014年年底,小马奔腾发生“姑嫂”控制权之争,公司真正的大股东是一家名叫小马欢腾的公司(占股45.33%),而这家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李明的妹妹李萍(持股50%)、李明(持股33%)、李明的姐姐李莉(持股17%),金燕认为李明的部分股份由姐姐李莉代持,但姐弟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股权不稳定因素:公司创始人的部分股份由其他股东代持但没有签署过代持协议,创始人去世后,遗孀无法掌握完整的遗产清单及代持股份,受限于公司创始人遗孀可继承的公司股份极少,缺乏控制权,公司创始人遗孀也未能保住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2014年11月18日,建银文化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后裁决结果出炉:要求李莉、李萍、金燕及其他李明遗产继承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公司的全部股份,支付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2017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建银投资公司的起诉书讼请求,要求判令金燕在01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案外人李萍和李莉向建银投资公司连带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风险防范建议
不同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直接转让股权,[1]增资扩股、隐名股东、干股股东、股权继承和离婚分割等情形除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以外,还隐含着公司治理稳定的法律风险,是最常见的公司股权不稳定因素或冲突点。处理这些股权不稳定因素,一般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中另行特别约定,也属于广义的公司股权设计范畴,我们具体建议如下:
1、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投资人或者放弃认缴的股东将认缴份额转让给某个股东,需要关注是否会引发公司控制权的变化。股东放弃增资扩股后,原有股东仅有权利按照实缴股权比例增资,保持增资前后股权比例不变。但除非章程有特别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只针对股权转让行为,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并不拥有优先购买权。[2]
2、控制“隐名风险”,公司隐名股东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的同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以确保能够行使表决权。还要留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果需要实现显名化,隐名股东取得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认可以及目标公司予以确认的证明材料,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确认或公司向隐名股东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3、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够规范的民营企业,最常见的有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权力干股属于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亲友干股具有赠与的表象和实质。员工干股具有赠与的表象和激励的实质。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给予员工、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干股时,应当签署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的干股协议,并设置附条件退出机制,如将股权退出与劳动关系、对公司的奉献挂钩等,并明确约定退出的时间、价格、方式等内容。
4、多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就会面临股权分割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对于上市公司股份的分割,平均分割则股权分散,带来控制权不稳等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多名继承人只有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经过工商登记变更等程序才能正式成为公司股东,这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间。当公司实际控制人突发身亡时,公司章程没有专门约定,就可能会出现公司控制权不稳定事件。比如公司的其他股东对相关继承人继承股权并没有异议,但各方一直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其他股东可能在未通知相关继承人参会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会,另行选举了董事长,并决定了分红方案,从而事实上影响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其继承人应尽快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再向公司申请股东变更手续,并要求公司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完成取得股东资格的手续前避免召开股东会,如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通知死亡股东的相关继承人参加股东会并有权表决。
5、股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问题,与多人继承股东资格分割股权一样,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特别地,创始人为避免让自己的婚姻状况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公司章程中也可以明确约定,创始人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其配偶出具相应的声明放弃所有权。在股权设计时,可以考虑采用家族信托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将夫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置入信托结构中,约定在信托合同期内,信托公司持有股权,因而夫妻离婚不需涉及股权所有权的分割问题,消除股东离婚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不利影响;还可以考虑由公司在章程或与创始人夫妻另行协议约定用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持股平台等法律工具将出现离婚情形继受股权的配偶方享有的投票权交给创始人行使,创始人给予配偶合理的离婚经济补偿。
[1]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通过公司章程条款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时导致公司股权实质不能转让的,限制条款无效。
[2] (2009)民二终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