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你的死亡日期(工作中突发疾病离世)

凡是打工人最关心的应该就是工伤认定,在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碰碰,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也为了减少公司企业经营的负担,制定了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保险中的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一般是指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面就有一个非常大的争议,那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是按照“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的时间来计算这48小时呢?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给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根据国外的处理办法,那就是“脑死亡”就算是标准死亡。

而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脑死亡”后,但心脏还在跳动,呼吸机还在正常运行,就不能判定亲人离世,哪怕医学上早就判定“脑死亡”具有不可逆性,救不活了,还坚持给亲人做治疗,不然会背上“不肖子孙”的骂名。

也正因此,导致很多48小时内的“脑死亡”患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却是“心肺死亡”的时间,远远超出48小时的工伤死亡认定时间,导致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死亡标准时间就是48小时内,这是个死规定,抢救时间少于48小时死亡就是工伤,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

有一个真实案例,可以说明这个“脑死亡”和“心肺死亡”对于当事人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性。

一,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人社局拒绝认定工伤

根据裁判文书公开网上的一篇案例,2020年2月27日上午,老王像往常一样到宁乡市某食品公司的车间上班,没有任何异常,但意外就是在这种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了。

老王正在干活的时候,突然眼前一黑倒地不起,同事看到这一幕,赶快拨打120,并第一时间将老王送到了宁乡市医院进行抢救。

医院通过诊断,老王脑干出血,脑疝形成,已经危及生命,通过医生的不断努力,还是没有挽回老王的生命。

3月2日,宁乡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该证明记载的死亡日期是“2020年3月2日3时4分”。

三天后,老王的公司按照工伤认定流程到宁乡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没想到,在宁乡市人社局查看了老王的死亡证明上的日期后,果断地给予了拒绝。宁乡市人社局认为老王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假,但是,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

老王的妻子王氏不干了,抢救老王的医疗费和料理后事产生了不少费用,虽然医疗费公司给与垫付了,但如果认定不是工伤,那就属于自然死亡了,公司也就没有义务给予赔偿,更别说国家工伤保险关于工伤死亡的赔付。

二,王氏不服怒告人社局,一审法院主持公道

2020年7月13日,老王妻子王氏委托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对老王的死亡原因,脑死亡时间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并在7月22日出具了《文证审查意见书》认定:王某的脑死亡时间推断为2020年2月28日15时11分许。

老王妻子王氏将宁乡市人社局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在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考虑,应对自然人死亡这一概念作出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解释,认可自然人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第二,宁乡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已经了解到何某可能存在脑死亡的情形,但未进一步调查核实,在工伤认定中排除可能存在脑死亡的情形,直接以临床死亡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其依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9月18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对老王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宁乡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然而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


老王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有两点:

第一、跟救治的医院没有“脑死亡”认定的意识也有很大的关系。试想如果医院在救治老王的时候,对“脑死亡”的时间记录下来,记录在了“48小时”以外,老王妥妥的非工伤认定。

第二,跟法院的死亡认定标准有关,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是,这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法官在“脑死亡”和“心肺死亡”标准之间可以自由选择,这就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老王案例反思:

在工伤死亡认定过程中,病人家属,人社局和医院均偏向“心肺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在发生工伤死亡后,即使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了“脑死亡”,但病人仍有呼吸,有心跳,病人家属很难下决心停止抢救宣告病人死亡。

考虑到家属的感受和医疗纠纷问题,医院也大多采用“心肺死亡”为死亡标准。而人社局大多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理所应当地采用了“心肺死亡”的时间。

最后,希望立法者能够考虑到这一问题,将“脑死亡”作为判定工伤死亡的标准,这样既能保证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过度医疗带来的医疗资源浪费。

大家认为是以“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为认定工伤死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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