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深圳警察串通女子设圈套枪杀路人)
2012年7月,深圳警察李才坤策划了一起抢劫案击毙假劫匪。“劫匪”可能没有抢劫行为,是李才坤与被抢女事主串通,让女事主以项链被抢的名义报警,然后开枪击毙“劫匪”。
事件起因
2012年7月1日凌晨,深圳龙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名男子用手机打电话报警,称在龙岗街道南联天桥附近被人抢劫,报警人不肯讲真实姓名,并辱骂接警员。
巡警凌晨1时许赶到报警现场。经过查找,在南联天桥附近人行道上发现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询问其是否报警被抢劫,该男子不予理会,并往旁边在建工地逃跑。民警从其身上发现一张手机卡,还有一部没有手机卡的手机。民警将手机卡放入手机,通过龙新派出所值班室核实,发现正是这名男子报警。
此时突然走来一名前胸、后背、手臂大量纹身的男子班某,自称是报警男子的堂哥,承认是其堂弟报警被抢劫。班某对现场处理此事的巡逻民警多次挑衅,并警告民警不要处理其堂弟班某影。出警民警于是将二人带回龙新派出所,交给值班民警李才坤等人调查。
经查,报警男子叫班某影,1984年1月出生,广西天峨县人,在龙岗街道一家工厂打工。其堂哥班某为无业游民。
后经过民警调查,原来是当日二人饭后,班某影身上的钱都被花光了,没有来钱的方法,并且十分懊恼,所以酒后辱骂过往路人,并报假警被抢劫。最终,直接打电话谎报警情的班某影被治安拘留五日,违法证据不足的同伙人班某经过民警教育后被释放。
李才坤在依法询问班某时,班某声称在自己曾经在广西打架伤人服刑五年,并多次露出身上的多处纹身炫耀,而且大声警告李才坤不要处罚他,否则出去后一定不放过李才坤。
就这话,别说一个劣迹斑斑的人对着警察说,就算是对着一个普通人说,估计人家都得掂量掂量是不是会真的遭到报复,何况是一个警察呢?后来的事实证明,李才坤或许真的因为这个原因设计后面的“假抢劫”。
策划“抢劫”
据李才坤案办案警官透露,李才坤极大可能因为班某的这句话产生了要杀害班某的想法,或许在李才坤的心中,这也算得上是为民除害,而且自己也能立功。
2012年7月1日中午李才坤在自己位于龙新派出所407房的宿舍里找到了一把匕首,用床单将匕首擦拭干净,放在自己随身背的包内。
当晚7时许,李才坤开车到龙岗老街一小店旁,发现黄小现抱小孩坐在小店门口。李才坤发现黄小现是做假证的,就以想要做假结婚证为由让黄小现上了自己的车。
在车上,李才坤先是问黄小现能否做假证,之后就向黄小现表明了自己警察的身份,要求黄小现配合报一个假案抓一个人,并让黄小现指认被抓的人是抢了她戒指的人。
李才坤还给黄小现看了一枚金戒指,让黄小现到时就说是被抢了该枚戒指,还答应事后戒指就归黄小现所有,并当场要给黄小现200元人民币,黄小现答应了报假案,但没有收李才坤的钱。
李才坤遂开车将黄小现带到爱南路路边,让黄小现在路边等,等候李才坤叫她报警时,就去打电话报警说被抢了金戒指。2012年7月1日晚8时20分,龙新派出所将班某释放,仍在上班的李才坤觉得时机已到,开私家车以商量班某影的事为由,在派出所院外接上班某,开车到龙岗街道爱南路附近让班某下车,并让班统陆到爱南路人行道上垃圾桶旁等他,李才坤又开车到前面的路口掉头回来,将车停在之前黄小现下车的位置,找到在路边等他的黄小现,让黄小现马上报警称自己被抢。
李才坤又步行向班统陆下车的方向走去,到了班统陆等他的地点与班统陆在路边假装商量怎么能将其堂弟班统影放出来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李才坤突然掏枪向班统陆开枪,班统陆头部中枪后倒地。子弹从被害人班统陆左耳上方进入头部,从右耳下方穿出。随后李才坤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统陆的手中。
然后李才坤拿出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在爱南路开枪将一名持刀抢劫的被告人击中,并拨打龙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向龙新派出所值班室通报了自己开枪击中被告人的情况。
黄小现得知班某被射杀,因为害怕受牵连进而吐露实情。随后黄小现被以报假警案为名治安拘留,但很快被释放。
破案过程
龙岗公安分局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并迅速派出刑事技术人员和监察人员到场核查,经过核对视频、时间等发现疑点。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当日将该案立为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李才坤即日依法被刑事拘留。7月11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才坤。2012年8月13日,该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2年11月,微博曝光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策划假抢劫案。
2012年11月28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通报确认这起案件,但未解释李才坤的作案动机,整个案件仍然是个谜。
作案动机
对李才坤策划这起案件的动机,网络风传李才坤是“为立功”。但是,谁会愿意假扮劫匪?毕竟犯抢劫罪,是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这个疑问,警方未给出答案。
有警队内部人士猜测,李眼见同龄人都升职了,心里产生了焦虑情绪。一位知情人称,警队里有这样的一个现实:如果35岁之前不能提拔为副科的话,之后难再有被提拔的机会。不过他又说,民警晋升要通过资历、笔试、面试三重考核,资历分占整个考核的30%,立功分数归在资历里面,所以其实立功加分很少,在晋升中难起重要作用。他说,李才坤十分清楚这个制度,不可能为立功而走险。
精神病说
1984年出生的李才坤已婚未育。妻子是他的同学,现在龙岗某公司上班。李是独子,案发后,李的父母来到深圳,一度十分憔悴。
李才坤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奶奶就曾因为病发自杀身亡。李才坤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李才坤的同事说,“他平时在所里没有什么奇怪的表现,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有精神病的。”
该警察说,李才坤自2008年1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龙岗区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工作至今。平时他的兴趣爱好比较广泛,唱歌很好,但性格孤僻,不是那么合群。也有同事反映,李平时工作争强好胜,表现力强。
但该警察觉得李在案发后有些不正常。他曾在看守所见过李才坤,他问李:“你怎么干出这么愚蠢的事情?”当时,李冲他一笑。“很单纯地那种笑,没有表现出恐惧”。李甚至还问,“我任务已经完成了,什么时候出去?”
他透露,李才坤家属已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李才坤的精神病鉴定,但截至目前还未出结果。“所以,目前不能认定他是精神病。”
此外,有人质疑案发是晚10时20分,已是下班时间,为何李才坤还持有枪支?办案警官介绍,李才坤是办案队的巡警。按照规定,上班后,他找到枪管员拿了枪佩戴在身上。而且,案发时间正是李才坤的值班时间。
被激怒说
争强好胜的性格会不会是坊间传闻的立功动机?参与办案的高级警官称,案发前,李才坤一直在龙新派出所办案队工作。但他平时表现一般,没有特别突出的表现。按照当地规定,晋升需要经过笔试,面试,并要看资历。立功只能占资历中的一部分。“即便他立功了也得不到晋升。”
该警官判断,李才坤的杀人动机更应该是被激怒。“但这不算是激情杀人,显然是有预谋的作案。”据警方调查,死者班某在离开派出所前对李才坤放言,“你敢抓我,出去我要找人干了你”等言语激怒了李才坤。
该警官也承认,在基层办案民警中,经常会遇见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为什么李会采取这么极端而且有预谋的措施?该警官说,“对我们大家不是个事儿,但对他是个事儿。”
李才坤平时在所里并没有和同事发生过剧烈的冲突。
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分析说涉案警察丧失理智,不是一种职务行为了,他已经被自己的情绪所控制。不能说就是因为他是警察,他就有超出一般人的个人素养。这个警察没有一种对人权、对生命的尊重感,这是他最缺失的。
判决
李才坤被押入法庭时,面对媒体记者掀起外层囚衣,露出里面写有字迹的背心“喊冤”。随后在庭审过程中不停地回头向旁听席张望,寻找父亲和其他家属的身影。在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后,其仍然频频回头,虽经法警多次提醒,李才坤仍然我行我素。两名法警不得不用力将其摁回面对法庭的方向,李才坤遂开始反抗,用手臂顶撞两名法警,最终不得不由四名法警一同制止李才坤的反抗。
一审庭审中李才坤就几乎全盘翻供,不承认自己犯有故意杀人罪。他承认自己设了个局,想把“社会危险分子”班统陆送上法庭,但从没想过将他击毙,更从未想过要以此获得立功受奖。李才坤说,他了解公安系统的晋升需要多方面考察,就算真的击毙劫匪,有立功表现,最多也只是加5分,对升迁没有任何帮助。他还称自己作为基层民警,工作一直兢兢业业,2011年大运会时,因为自己英语不错,承担了不少服务类的工作,还曾受到过市政府嘉奖。
公诉机关表示,对李才坤的翻供并不意外,因为此前李才坤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方的多次询问和讯问时,均称自己工作压力很大,希望通过此事能得到立功受奖的机会。然而在第6次审讯时,李才坤突然改口,全盘否认了作案的动机与犯罪的过程。
由于李才坤辩护人多次提出李才坤可能存在精神疾病,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康鉴定所[2013] 司鉴字第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结合李才坤案发当时的表现及接受审判的能力,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其重新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辩护人提出李才坤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求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3年10月29日,深圳故意杀人警察李才坤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李才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李才坤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宣判过程李才坤在庭上挣扎狂吼,一度气氛紧张。随后庭审结束,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
深圳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
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