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落马官员李贻煌)


李贻煌简历

1962年10月出生的李贻煌是福建晋江人,在江西工作多年。

1982年8月参加工作,在贵溪冶炼厂先后担任工程师、车间主任、副厂长等职务。

1987年1月入党。

2001年进入江西铜业管理层。

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先后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江铜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9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2011年9月起调任鹰潭市委常委,并于次年3月当选鹰潭市市长。

2013年1月27日在江西省人大会议上当选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他也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贻煌资料图

李贻煌违纪违法的原因、过程和影响

李贻煌的腐败案件,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面临的诱惑和考验,也展示了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威力。

(1)李贻煌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和鹰潭市担任领导职务时,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李贻煌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时,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68万余元;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87万余元。这些行为不仅侵吞了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也损害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竞争力。

李贻煌在鹰潭市担任市委常委、市长等职务时,也没有收敛收手。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党的宗旨和群众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政治生态。

(2)李贻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小圈子”,扭曲选人用人政治导向,破坏所任职的国有企业政治生态。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李贻煌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搞“小圈子”,扭曲选人用人政治导向。他将权力作为干预职工录用、项目合作、资源开发并从中收受财物的工具;违规安排下属提拔亲属职务且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修身不严、带坏家风。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李贻煌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中被国务院点名批评后仍然顶风作案。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李贻煌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顶风作案,对抗组织审查。他在2016年11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被国务院点名批评,但仍然不知悔改,继续收受他人财物。这些行为表明了李贻煌对党的纪律和法律的蔑视和无视,对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挑衅和抵制。

案件分析

1. 李贻煌案件是国家监察委成立后第一起公开的“指定异地监察”的案例。

2018年1月17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贻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同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在安徽省指定管辖范围内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贻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次公开启动“指定异地监察”程序。

“指定异地监察”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审查调查方式。它适用于以下情形:

  • 涉及多个地区或者部门。
  • 涉及本级或者上级机关。
  • 可能受到当地干扰或者影响。
  • 其他需要指定异地进行审查调查的情形。

其目的是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高效为了有力、便于统筹协调。

李贻煌案件就属于第三种情形。由于他在江西担任过多个职务,并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和关系网,如果在当地进行审查调查可能会受到干扰或影响。因此,中央决定将其指定由安徽省进行审查调查,并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能体现出对腐败分子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无死角的强大决心和力度。

2. 李贻煌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四风”问题和“四个意识”缺失的案例。

李贻煌在担任江西省副省长期间,不仅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违背了党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他在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关心群众利益,不解决实际问题。他在生活中奢靡享乐、贪图私利,不节约使用公共资源,不廉洁自律,不遵守社会公德。他在思想上自我膨胀、目无法纪,不坚定理想信念,不遵守政治规矩,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他在组织上对抗审查、欺骗隐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监督管理,不诚实向组织汇报。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三严三实”要求。

3.李贻煌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四个意识”缺失的案例。

“四个意识”是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证。

  • 李贻煌没有政治意识,在面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时没有清醒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性和必然后果,在面对组织审查时没有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调查,在面对法庭审判时没有真正悔过并接受惩罚。
  • 李贻煌没有大局意识,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时没有以国家利益为重,在担任地方领导职务时没有以人民利益为本,在处理各种事务时没有以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准绳。
  • 李贻煌没有核心意识,在执行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时没有坚决执行,在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建设廉洁政府规定措施时没有严格遵守,在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纪律监督问责工作指示精神时没有积极配合。
  • 李贻煌没有看齐意识,在与同级同事相处时没有团结协作,在与上级领导沟通汇报时没有坦诚相待,在与下级干部交流指导时没有平等尊重。

总之,李贻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亲属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因有自首、坦白罪责等情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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