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2010年贵州警察处理纠纷)

贵州安顺“枪击案”的乡村现场

  5声枪响,两条人命。逢周二赶场天才能像集市般热闹的关岭县坡贡镇,2010年1月12日下午散场的时候,突然成了血腥的命案现场。一场村民打架引发的治安纠纷,为什么最终会演变成警察打死两名村民的枪击案?不断强调“调查仍在进行中”的两场新闻发布会,无法提供细节与合理解释,却已经给出“袭警、抢枪”的论断。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掏枪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

案发经过

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值班协警王道胜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坡贡镇粮管所门口打架,要求出警,张磊随即带领王道胜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见郭永文、郭永华与代寸忠、代朋良正在抓打,张磊、王道胜上前制止,郭永华、郭永文不听劝阻,反而上前抓打张磊、王道胜。

张磊便将郭永文推倒在地,郭永文捡起砖头准备打张磊,张磊见状掏出手枪进行警告,郭永文被迫将砖头扔掉,此时郭永华也被王道胜制服,随后张磊、王道胜便带着郭永华、郭永文、代寸忠和代朋良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行至坡贡镇政府岔路口时,遇到郭永志,郭永志得知与代家发生打斗的情况后便准备去打代寸忠,被张磊、王道胜阻止,郭永华和郭永志转而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街道边沟里,张磊起来后,面对郭永志、郭永华的抓扯往后退,同时掏出手枪朝天鸣了一枪示警,郭永志郭永华继续向张磊扑去,张磊边退边朝天鸣了第二枪示警,郭永志仍上前与张磊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磊击发第三枪击中郭永志右大腿。

随后,张磊持枪的右手挣脱郭永志抓扯,朝右前方击发第四枪,击中郭永华左面部,郭永华中枪倒地死亡,此时郭永志仍扑向张磊继续抓打,张磊击发第五枪,击中郭永志的左额颞部,郭永志中枪倒地死亡。张磊随即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昕报告了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的情况。

案发现场

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随后,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程洪林及安顺市、关岭县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坡贡镇,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迅速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庭审

2010年9月17日9时整,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枪杀两村民案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新落成的汇川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宽敞气派,设置了60个旁听席,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害人是否有抢枪行为”、“张磊开枪是否正当防卫”两个焦点问题各抒己见。公诉人对此均持否定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磊的刑事责任。审判长宣布开庭,昔日开枪的警察张磊被带入庭审现场。在两名法警的看押下,张磊缓缓从侧门进来,他身高约1.7米左右,留着一个光头,T恤衫外面套着件黄色马甲,上面有“遵第一看守所”字样。

郭家的亲属和邻居们常常聚集到死者家里 ,可彼此的商讨总也没什么结果

网上曾流传一张张磊微微发福,身着警服,神采奕奕的照片,而坡贡镇居民对其最大的印象是“脾气火爆,不允许别人说不”。时过境迁,如今张磊消瘦了许多,表情木讷,情绪低落。在旁听席上,张磊的父亲和弟弟坐在第一排。

审理过程中,张磊的发言机会并不多,少数几次发言他的声音很轻,欲解释却不知道如何说起。

当检方念完起诉书,询问张磊是否听清楚,张磊低着头,喃喃地说:“听清了。”接着,法官询问张磊是否有异议,张磊缓缓抬起头转向辩护律师寻求帮助,半晌才回答:“没有。”

庭审过程中,张磊的声音始终低沉,审判长几番提醒声音大一点。最后,张磊带着哭腔说,“我对两名死者家属表示道歉,我确实没有杀人的意思。”

庭审进行到民事部分时,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张磊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愿意。

当被害人家属表示,愿意将赔偿金总额降低到83万元。审判长询问张磊如何考虑赔偿问题,张磊又望了望代理律师,最后表示:“我还没考虑好。”

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张磊被法警带走,与两名亲人近在咫尺,却仍旧一言不发。

对于张磊在庭审上的恐怯表现,弟弟张旭解释说,“一切来得太快,他心里想不通,压力很大。”

案发现场

2010年9月17日,张磊的家人早早便出现在法院门口,不过并未见到张磊的妻子和他5岁的孩子。张磊的父母抹着眼泪,希望能见儿子一面,然而法院仅给了2张旁听证,张旭交涉了一番仍得到强硬的答复。

尽管2010年9月17日是警察开枪案公审,但数位手持旁听证的记者被拒绝旁听。对此,贵州省高院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朱久炼出面回应,记者手持的旁听证,法院不认可,所以记者不能进庭。

自从张磊被羁押后,母亲王以琼便再未见过张磊。2010年9月17日,尽管王以琼非常渴望能和儿子见一面,但最终还是决定让张旭和父亲两人进行旁听。

张磊案发后成为被告,家里人已经承担了数万元律师费。张旭说,案发后,安顺方面仅有一次派有关领导慰问了张磊家属,而且只安排家属和张磊见过一面。

张旭回忆说,在哥哥被刑拘后,他去探望时,发现张磊比刑拘前瘦了一圈,眼神有些呆滞,表情也很木讷,完全像变了一个人。短短十分钟的见面,张磊不停地叹气,认为自己开枪是警察的职务行为,而现在却变成了阶下囚。

张旭回忆说,张磊摇摇头,说“不值得。”按照张旭的理解,张磊对工作非常投入,如今后悔当初太拼命,到头来却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开枪的后果。

在王以琼眼中,张磊是一个对父母孝顺,工作积极的人。王以琼随身带着张磊从小到大的荣誉证明,并举例张磊破获的村民偷盗水牛事件还被当地电视台报道过,“张磊做事很较真,我们都劝他要安全第一。”

被曝六年前带枪夜砸民宅

自称受害人的关岭县岗乌镇小盘江村村民岑金能说:2004年4月4日晚,时任岗乌派出所副所长的张磊曾与另一名民警梅陆闯入他的住宅,进行打砸。

  岑金能称,他就此事写过材料向政府部门举报,他手上有张磊在打砸其家时遗落的公文包为证。

  小盘江有村民证实确有此事,但时任岗乌派出所所长进行了否认。

  关岭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王湛称,将对这一事件调查。

  岑金能(又名岑金伦)说,这一打砸事件发生时,他本人在广东深圳打工,家里只有其妻子伍典芬和13岁的儿子。

  有多名证人签字的《口述证实材料》和《严惩害群之马 以保百姓平安——关岭公安局干警张磊、梅陆夜撞民宅扰民害民事件反映材料》中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张磊、梅陆喝醉了酒,无缘无故冲到岑金能家,将屋顶水泥瓦砸烂了几块,把门打烂、破门而入,强行将伍典芬喊起来,追问岑金能下落,得知不在家中后,将家具和生活用品砸烂。张、梅两人自始至终未讲任何原因。

举报材料

  昨天,伍典芬回忆说,两人在打了房屋外的水桶后又开始打门,“我问哪个?他们喊,不管哪个,开门开门。”

  惊恐之下,伍典芬高喊:“抢人了,救命啊。”居住在附近的多名村民听到喊叫声后,冲出家门赶了过去。

举报材料

  村民岑金文说,他听到伍典芬带着哭腔的喊叫声后和很多村民一起赶到了现场,在岑金能的住宅门口看到了两个人在乱砸乱打。“他们说自己是公安局的,有枪。我们就害怕了。这两个人没有穿警服。”

举报材料

受害人:遗落的公文包是证据

  打砸事件发生后,岑金能在家中翻出了一个公文包,公文包内有:张磊做的另一起案件的询问笔录、印泥、钥匙、一双袜子、通讯录、空白询问笔录、暂住人口登记表等。

  岑金能说,这个公文包是当年张磊遗落的。他提供的照片显示,当时公文包就掉在被打坏的家具旁。

  打砸事件发生后,派出所解释:“喝多酒了,弄错了。”派出所所长龙发才与岗乌镇政府驻村干部伍典卫到岑金能家,要求用60元赎回公文包,被拒绝。

  当年10月,回到老家的岑金能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我们家又没犯法,这种事(被警察夜闯)在农村很败坏名声,最好恢复一下名誉就算了。按我们这里习惯,买一只鸡和一壶酒,赔个礼就行。他们不肯,所以我就告了。”岑金能说。

  岑金能先后将文字反映材料和家中被砸现场照片递交到岗乌派出所、关岭县公安局、关岭县政府,要求查处张磊和梅陆违法违纪行为,但没有结果。“后来他(张磊)调走了,我们家就没有追究了,因为没有钱。”岑金能说,他至今没想明白,警察闯入他家到底为什么。

  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将调查

  当年的驻村干部伍典卫证实说,他在打砸事件发生第二天来到小盘江村,出于工作需要,他了解了情况,“龙发才让我到岑金能家说和”。但伍典卫说,涉事警察是潘黔(音),还是张磊,他忘记了。

 当年在《口述证实材料》上签字按手印的村民伍典茂、伍典景,根据记者提供的照片,一眼指认出6年前夜闯岑金能家并进行打砸就有张磊。

 已从岗乌派出所所长任上调到关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龙发才,在电话中否认警务人员深夜醉酒后到岑金能家打砸。对于遗落的公文包,龙发才说:“那个包是掉在山上的。”

  记者将《口述证实材料》提供给了关岭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和督察大队,关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王湛说会进行调查。

庭审三大焦点

  “村民抢枪”说不予认定

  事发后,安顺方面对张磊开枪行为解释为“村民欲抢枪,从而开枪防卫”。

  原告代理律师徐建国向晨报记者介绍,如果认定村民存在抢枪行为,张磊开枪便属于正当防卫,甚至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张磊代理律师公布一份贵州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认为通过提取张磊使用过枪管的擦拭物,能检出郭永志的DNA,相似度超过99%。不过,公诉方出示了一份与贵州省公安厅迥异的鉴定,这份由公安部出具的鉴定表明,无法证明擦拭物能检出郭永志的DNA,推翻了“村民抢枪”的说法。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争

  案发后,公安机关采集12份证人证言,其中10份提及死者郭永志、郭永华对张磊有推拉行为。对此,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张磊开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展开了激烈交锋。

  张磊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当时情形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来看,张磊的拔枪等行为是合理的。张磊先朝天开两枪,两名被害人并未停止攻击行为,随后第三枪朝下开,击中郭永华的腿部,而郭氏兄弟依然没有停手。“当天赶集人员众多,一旦枪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

  张磊的代理律师还特别强调,两名被害人当时是严重醉酒状态。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而认为,两名死者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根本无力伤及张磊和群众安全。

  张磊事后是否有自首行为?

  起诉书还认为张磊有自首情节。起诉书称,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自治县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晰报告了他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人死亡的情况,并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原告代理律师徐建国对于张磊打电话属自首予以质疑,认为身份特殊的张磊在案发后向有关负责人电话通报,这只能是一个工作行为及状态的汇报,不具有真正投案自首的行为。

起诉书也证实,直至2月10日,张磊才被遵义市公安局刑拘,12天后被批捕。期间,从1月案发到刑拘已经过去整整29天。

一审宣判

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曾经轰动全国的枪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民警、被告人张磊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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