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多人上门围殴)
文/秦风
面对多人上门围殴,男子挥刀乱舞,造成一人受伤。从案发到最终定案将近6年,此案历经法院三次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祸起上门围殴
家住辽宁某地的殷凯,是物流店的小老板。2016年5月,殷凯获知当地某工程招投标,遂以朋友赵辉经营的建筑公司名义参加竞标。邻镇包工头顾平对该工程志在必得,他已经说服另外3家工程队陪标。打探到殷凯的消息,顾平委托与殷凯住同镇的吴康斌斡旋,让殷凯把报价打高点,走个过场。殷凯口头上表示同意。
不久,招投标进入正式流程,共有5家单位参加竞标。开标结果是殷凯代表的建筑公司报价最低,3家陪标方报出了最高价,顾平报价居中。经过评审,殷凯代表的建筑公司拿下了项目。
对此结果,顾平非常懊恼。他觉得被殷凯“耍”了,理由是吴康斌在斡旋时,透露了底牌,殷凯口头上答应,行动上却利用了自己的底牌。
2016年7月31日18时,顾平带着吴康斌和五六个朋友,来到物流店。刚刚进门,顾平就指着殷凯的鼻子说:“你小子不地道,这个工程得给我分点利润。”殷凯秒怼道:“想吃霸王餐?没门。”话音刚落,顾平挥拳打到殷凯的脸上,紧接着,吴康斌等五六人围殴殷凯。此时,物流店没有其他员工,殷凯被逼退到货架边时,顺手拿起货架上的折叠刀,边胡乱挥舞,边大声叫喊:“滚出去!”众人继续围殴,吴康斌等人上前欲夺取折叠刀,慌乱中,殷凯手举折叠刀刺中了吴康斌的腹部,吴康斌鲜血直流,倒地不起。
顾平等人当即停手,他们惊呼着将吴康斌抬到门外的车上,被打得鼻青脸肿的殷凯吓懵了,颤抖地拨打手机报了案。随后,顾平开车将吴康斌送到医院抢救,殷凯自行去医院治疗。
吴康斌的入院诊断书表明,其左腹部被刀刺伤、小肠破裂、大网膜破裂、肠系膜破裂,共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4.23万元。后经鉴定其腹部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九级伤残。殷凯轻微伤,他在住院期间接受了警方讯问,如实交代了事实经过。 殷凯还为吴康斌支付了3万余元的住院治疗费。
定罪故意伤害
2016年9月9日,殷凯被刑事拘留,羁押了11天后,公安机关对殷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7年10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殷凯提起公诉,吴康斌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上,吴康斌要求殷凯赔偿包括住院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13万元。殷凯辩称其持刀乱舞时伤及吴康斌,属于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院认定无罪,且无须赔偿吴康斌的经济损失。
经过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殷凯在自家经营的物流店遭到顾平、被害人吴康斌等多人不法侵害时,其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吴康斌等人在殴打殷凯时,其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殷凯人身安全的程度,殷凯在此情况下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达九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依法应当对殷凯减轻处罚。殷凯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案发后,殷凯主动报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殷凯主动赔偿吴康斌的医疗费,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宣告缓刑。吴康斌因其人身权利受到殷凯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其合理损失应由殷凯按责任比例承担。吴康斌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吴康斌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其应按照自身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损失,以此减轻殷凯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情节,由吴康斌自行负担合理经济损失5.13万元的30%即1.54万元为宜。其余经济损失由殷凯赔偿。
2017年10月11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殷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附带民事赔偿吴康斌经济损失3.6万元。
一审宣判后,殷凯、吴康斌均提出上诉。
吴康斌上诉称,殷凯应就其伤害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其承担70%责任比例不当,一审判决未支持吴康斌的残疾赔偿金请求不当。
殷凯及其辩护人提出,吴康斌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闯入殷凯的经营场所行凶,殷凯出于自卫而刺伤吴康斌,制止了不法侵害后,没有继续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法定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殷凯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凯在吴康斌等人对其实施殴打的过程中,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采取了旨在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殷凯依法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及部分民事责任。殷凯案发后主动报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殷凯积极赔偿受害人吴康斌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殷凯及其辩护人所提殷凯的行为属针对正在行凶的无限防卫行为,应认定无罪的理由,二审法院指出,无限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暴力犯罪应达到足以危害防卫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具体到本案,吴康斌等数人先行对殷凯进行殴打,但该不法侵害未达到明显威胁其生命的严重程度,同时因殷凯持折叠刀所实施的防卫行为给吴康斌造成了伤害,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上诉人殷凯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无限防卫,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而吴康斌所提原审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不当,殷凯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吴康斌等人对殷凯殴打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和矛盾激化具有重要作用,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形成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殷凯承担吴康斌合理经济损失的70%并无不当。吴康斌主张殷凯支付其残疾赔偿金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18年4月28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再审宣告无罪
虽然被判了缓刑,但毕竟是有罪判决,殷凯对此耿耿于怀。2018年11月初,殷凯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同年11月26日做出裁定驳回殷凯申诉。殷凯继续申诉,2021年12月23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另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检察院提供出庭意见指出,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本案中,顾平一方人数众多,在对殷凯实施殴打时,殷凯已经持刀进行过言语制止逼其离开,但顾平等人仍继续殴打殷凯并欲强抢刀具。在此过程中,殷凯持刀刺中吴康斌,虽致吴康斌受伤,但该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殷凯构成正当防卫,应改判其无罪。
法院再审认为,在顾平等人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殷凯持刀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中的一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之需要,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殷凯的行为属于一般正当防卫,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再审还认为,殷凯的辩护人提出顾平等人的伤害行为,已对殷凯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可以认定为特殊正当防卫中的行凶。经查,特殊正当防卫的行凶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暴力犯罪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防卫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吴康斌等人对殷凯的不法侵害未达到明显威胁其生命的严重程度,不宜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对于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再审法院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殷凯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进行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殷凯的申诉请求,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2022年5月20日,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宣告殷凯无罪。驳回吴康斌附带民事的赔偿请求。8月4日,吴康斌将已获得的赔偿款3.6万元还给了殷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