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一年内竟然向副市长送了千万元)
文/永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在短短一年内向副市长行贿超千万元。2022年6月20日,随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范国瑞因行贿罪付出了入狱11年的代价。
结交干部干“大事”
现年50岁的范国瑞,初中毕业就闯荡社会,打拼十多年也没有实现他的“富豪梦”。2012年初,范国瑞来到人文资源丰富的青海省乌兰县,开设元亨旅游文化影视公司,投资建设文化产业与影视基地,积攒了一些资金和人脉。2016年8月3日,他与德令哈市科力达新型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达公司”)老板倪勇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倪勇谈及混凝土市场需求量巨大,而当地只有一家商砼站(生产混凝土的搅拌站),几乎没什么竞争,只是生产许可证很难办理。闻听此言,范国瑞觉得机不可失,当即提出合伙建设商砼站。他说:“你负责解决场地,许可证的事我来操办。”两人达成协议,以科力达公司名义建商砼站,范国瑞占三成股份。
范国瑞联系上了分管城建、市政的时任副市长张标。但张标并未给他面子,表示“要按流程公事公办”。范国瑞和倪勇的前期投资已经全部到位,还招募了十多名工人,只欠许可证这个“东风”。于是,范国瑞硬着头皮三天两头往张标的办公室跑。2016年10月的一天,张标似乎被范国瑞的“钉子精神”“感动”,对范国瑞说:“申请开办商砼站的有好几拨人,都被挡住了。原因是会影响现有商砼站的生意。我看你是个干事业的人,你先开工,后续的事我来处理。”范国瑞忙不迭地说:“张市长,我是懂得感恩的人!”
经张标过问,德令哈市住建局给科力达公司发放了商砼站生产许可证。2017年7月,范国瑞打探到德令哈市有轨电车项目的消息,该项目由张标主抓。范国瑞请求张标跟项目部打招呼,使用科力达公司的商砼站生产的混凝土。至次年该项目完工时,科力达公司的商砼站总计供应7万方混凝土,价格为每方350元。
2017年11月,张标调任德令哈市工业园常务副主任。范国瑞又盯上了园区工程项目的“蛋糕”,遂请求张标“照顾”。张标明知范国瑞的名下并没有建筑公司,仍然向项目负责人打了招呼,让范国瑞以“先建后投标”的方式承揽了5个项目,其中包括人才公寓装修项目和园区环境整治工程等,合同价总计达1.51亿元。范国瑞拿到这些工程后,转包给相关人员。
罔顾法纪送利益
张标对范国瑞如此“照顾”,是要回报的。2017年1月,张标为了安顿特定关系人李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选中了一套房屋。就在范国瑞请托其办理许可证之际,张标提出借款500万元。范国瑞想着商砼站今后的巨额利益,巴结道:“不必说‘借’,这笔钱算我的。”没过几天,范国瑞就送给张标一张户名为程某的银行卡,并附上密码。之后,张标将这张银行卡交给其特定关系人李某,由李某前往售楼处支付了房款。
购房款轻松解决,激发了张标对范国瑞更大的“期望”。2017年2月,张标带着家人去海南度假,看中了三亚市半山半岛的别墅。房产销售员鲁某给出报价600万元,张标望而却步。此后个把月,他心心念念这套大别墅,遂打起了范国瑞的主意。张标谎称自己的铁杆兄弟鲁某急需周转资金600万元,“你有实力就垫垫,千万不要为难”。范国瑞心知这是张标索要报酬,当即答应。于是,张标将海南房产销售员鲁某的电话及银行账号给了范国瑞,让范国瑞直接和鲁某联系。之后,范国瑞分两次向鲁某的银行账户打了200万元和400万元。
范国瑞几乎成了张标随用随取的“钱袋子”。张标曾向朋友王某借款580万元,用于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7年9月,王某急等资金周转,坐在副市长办公室催促张标还款。张标打电话让范国瑞火速前来“救驾”,当着王某的面让范国瑞代还部分欠款。就在当月,张标再次找到范国瑞,要求范替他偿还剩余的欠款。范国瑞觉得张标简直是个无底洞,遂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
2018年6月,张标要去外地办事,让范国瑞准备90万元现金。范国瑞嘴上虽然答应了,但手头确实比较紧,拖了半个月也没凑齐钱。其间,张标一直催促,范国瑞只好告知只能凑30万元。张标不满地说:“30万元也行吧。”
2020年8月,海西州因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掀起反腐风暴,15名贪腐干部被查处。张标产生了极大的危机感,惶惶不可终日,甚至有了“最后再捞一笔尽快离开德令哈”的想法。他向范国瑞索要60万元,并着手准备“跑路”。范国瑞为难地说:“我公司的账面上实在没钱了。”张标让范国瑞想想办法,并许诺:“过几天就给你结算你那些工程款。”范国瑞表示只能凑20万元,张标同意了。
行贿入狱悔已迟
2020年10月27日,张标被海西州纪委监委留置。办案人员在审查调查期间,发现范国瑞向张标行贿的线索。2021年3月1日,办案人员通知范国瑞前往海西州纪委监委接受讯问。范国瑞在客观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的事实。他承认,累计向张标行贿1435万元,其中仅2017年一年,就送给张标逾千万元。
2021年11月,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范国瑞提起公诉。范国瑞辩称,其是单位行贿,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此外,其主动前往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讯问,具有自首情节。
针对范国瑞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进行综合评判后指出,范国瑞应张标的要求多次行贿,意在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其系乌兰县元亨旅游文化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张标行贿既不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也不是以单位决策的形式实施。另外,范国瑞在招投标活动中,违规借用相关单位的资质。表面上看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工程施工资格,但实际上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公司均系范国瑞安排的。其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模式承接工程,故应认定范国瑞向张标行贿系以其个人名义。
那么,范国瑞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呢?一审法院认为,范国瑞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让事先安排好的公司取得投标资格,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标,在此过程中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帮助和便利条件。在最终中标的工程项目中,实际施工方均为范国瑞。故范国瑞谋取利益的手段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部门规章,应认定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至于范国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法院指出,有证据证实,范国瑞向张标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发觉,相关信息被有关部门掌握时,其未向相关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在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范国瑞亦没有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在调查后期,在客观证据面前能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坦白。
2021年12月27日,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国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范国瑞提出上诉称,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在申请办理科力达商砼站的过程中,是以科力达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相关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利益归属于科力达公司。且张标每次索贿时,范国瑞都如实向科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勇汇报,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此外,一审法院对其自首情节未予认定,量刑也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范国瑞向张标行贿,既不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也不是以单位决策的形式实施,均系范国瑞的个人意志,以其个人名义向张标行贿。
范国瑞向张标行贿的犯罪事实,纪委监委已察觉并掌握,以此确定范国瑞为行贿人。办案机关对其讯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在此之前范国瑞并未主动投案,且在办案机关第一次对其进行调查谈话时,范国瑞辩解,其与张标之间系借贷关系,亦未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备法定的自首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
2022年6月20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
(文中除范国瑞、张标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