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普法)
很多员工在办完离职手续后都会无缝对接新的公司,毕竟需要维持生计。
但是离职后有竞业限制的员工是不能够随意入职新单位的,本文中网易员工却因此被法院判决赔偿500多万,着实得不偿失!
案件事实
2011年7月14日武某入职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属网易集团下属公司。
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在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杭州)公司)工作,工作岗位:高级策划总监,月平均工资为603196.55元。
2018年10月22日武某离职。在次期间武某与网易股份有限公司共签署了多份《NETEASEINC.2009年限制性股权计划-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协议》及附件《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网易股份公司累计向武某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4867股,对应股票公平市值总计7423068.99元。
但《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约定:武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竞争对手一同或为竞争对手履行任何服务,否则自动没收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未授予部分,现金值等价于先前就限制性股票单位向乙方发行的NetEase,Inc.所有股份的公平市值。
武某离职时签署《关于离职员工遵守<保密协议>及<限制性股份股奖协议>相关规定的提醒》。
网易(杭州)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告邮寄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并支付季度竞业限制款573807.6元(税后),武某也未提异议。
后网易公司发现武某2018年11月12日入职深圳市乐趣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与网易公司有重合。
2019年网易(杭州)公司以劳动争议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竞业补偿金,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武某构成竞业限制,判决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73807.6元。
2021年1月,网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某返还其所获取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单位对应的公平市值(现金价值),最终法院判决返还股票现金价值4983448.19元。
什么是竞业限制?应注意哪些事项?
竞业限制是指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等其他重大影响事项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法律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有规定,如果国有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会构成刑法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文只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进行阐述。
2、竞业限制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此人员外不得随意限制其他人员的就业权。
3、竞业限制的期限及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般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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