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节日特刊)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国家建设经济发展,还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妇女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近十年,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妇女事业获得了稳步、长足的发展。
2021年,我国女性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0.88岁,同时,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升、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程度更加深入,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对于妇女的制度保障更有力、发展规划更全面、法治体系也更健全。
值此“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我们将与女性息息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阅。
综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8日 国发〔2021〕16号)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2021年4月9日 国办发〔2021〕13号)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法发〔2019〕21号)
“为深入贯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加强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协同配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文化教育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权利平等】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义务教育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劳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8日 国发〔2021〕16号)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社会保障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019年3月6日 国办发〔2019〕10号)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财产性权益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一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人身权益和人格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2年3月3日 法发〔2022〕10号)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
婚姻家庭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法发〔2015〕4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4日 民发〔2015〕189号)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生育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2021年10月9日 国卫妇幼发〔2021〕30号)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0日 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全民健康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要求···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际妇女节是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庆祝的节日。这一天,妇女们作出的成就得到肯定,无论她们的国籍、民族、语言、文化、经济状况和政治立场如何。
自设立之初,国际妇女节为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开启了一个新天地。
祝所有妇女朋友们温柔且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