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奇案启示录)

#新春创作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2012年3月29日下午4时,阳泉市的一栋普通楼,一名少年顺下水道管、防护网从四楼仓皇攀爬而下时跌落。他不顾两处骨折,忍着巨痛挣扎着连滚带爬到了路边,慌忙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找到父亲商量后,由父亲背着去派出所报了案。

自此,一桩猥亵7名少年,其中6名被碎尸的恶性杀人案件逐渐被披露了出来。


两个同性恋凶手

案件并不复杂。

阳泉市是山西省第三大城市,位于山西省中东部,总面积4559平方公里 常住人口约130万,是一个在国内存在感不高的地级市。

梁瑛,男,1968年出生,阳泉市南郊人 。他有一个奇怪的癖好:性取向是同性。梁瑛成年后在在一家化工厂上班期间,就因为多次猥亵男童被判刑四年,在2007年的8月16日刑满释放。

认真地查了一下,一般认为,同性恋比例在5%左右,基于庞大的人口基数,这个结果着实让我大吃一惊。

我个人对同性恋并没有什么偏见,只要你情我愿,不妨害社会和他人,这是个人的自由,无可厚非。

但如果象梁瑛这样,多次猥亵儿童,还被告到判刑,这样的极端案例肯定不多,也可见梁瑛的同性情结到了十分严重、可怕的程度,说是性变态也不为过。

不能忽略的一点是,被暴出量刑的肯定只是一小部分,毕竟性这事很多受害者隐忍没暴出,其中也有一些受害者本身也有同性情结。

其中就包括于卓洋。

于卓洋,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工人。

网上有些文章认为梁瑛以前是教师,我查了资料,肯定是误传。啥时候一个中专毕业生可以当老师了?

实际情况是于卓洋走入社会,刚进化工厂工作时,梁瑛是化工厂派给于卓洋的师傅。

以梁瑛的调性,自然不会放过这个现成的,小自己16岁的徒弟,于是常趁身份之便找任何可能的机会侵犯于的身体。可以说,于卓洋是他最方便,也是最多次侵犯的对象。

但于卓洋却并没有在梁第一次判刑的时候告发他。如果于也告发梁,梁的刑期至少得增加一年。

这让梁发现,于其实也是个同性恋。这一点,可能于在被梁侵犯时,于的同性情结也被激发出来了。

这就是为什么,梁在出狱后,会去找于的原因。

此时于已经结婚,但他的同性情结还在,在见到梁之后,两人恢复了关系。于成了梁的帮凶。

事后很多心理学家说于卓洋是受害者,后来又死心塌地做了梁杀人碎尸的帮凶,缘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一种对施害人的日久生情。虽然有道理,但其实没说到点子上。

由于性的隐秘性,作为男性取向的于很难再找到性满足的对象,而梁是现成的,这是于离不开梁的根本原因。

于已经结婚,两性的行为,这里指男男和男女,他都体验过,他发现男性更能让他满足,这就是当梁来找他,他能立刻接受梁的原因。

网上二人的资料都很少,阳泉警方也不接受采访,很多都是反复应证的推理。


猥亵杀人碎尸

“同志”认同往往超出我们的想象。

在梁出狱刚半年,他又按捺不住骚动的情欲,出手了。而且,这次为了防止再被告去坐牢,他采取了残忍的办法,杀人灭口。

这次还多了一个帮凶,于卓洋。

我们真没法理解同性恋,作为一个40岁的正常男人,如果有了固定女人,基本,我是说基本,也可以满足性需求了。就算是春心难捺,想偷腥多半也就意淫一下,至少不会躁动地到冒死也要发泄一下的地步。

从这点上看,如果上一次被判刑还可以说梁是性取向问题,这次,只能用性变态来定义了。

同时被他带向死亡的,还有他枕边的“男人”,于卓洋。

2008年的2月17日,在阳泉市北大街,一名学生赵某遇到了梁瑛,梁瑛对赵某声称自己是老师,可以帮赵某补课。

带赵某回到了自己家后,赵某见到了梁的“同志”于卓洋。

随后梁瑛便提议说一起玩纸牌游戏,输了的脱衣服,但被赵拒绝了。

恼羞成怒的梁便直接翻脸进入下一步,跟于卓洋一起强行将赵某脱光衣服绑了起来。接着采取舔生殖器、挠脚心、扭咬被害人、抠被害人肛门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可怜的少年被这两个家伙玩了几天之后,梁的变态生理需求得到暂时满足,就用枕头捂死了赵某。

于卓洋下班后见赵某已死,无奈接受了事实,只好帮着梁分尸抛尸了。

从此于便被梁绑到了一条奔向死亡深渊的船上了。之后的绑架猥亵杀人地点,都换成了条件更适合的于卓洋家中。

梁出狱后找不到工作,由于上班养着,还帮梁杀人碎尸,可见于对梁的依赖之深。

显然,可怜的赵某并没有让梁满足多久,半年之后,强烈的性渴望让梁瑛的手伸向了另一个少年杨某,这个杨某竟然还是梁的熟人。

....

2008-2012年四年时间里,梁瑛、于卓洋采用诱骗、劫持手段将赵某某(男性、未成年人)、杨某(男性、未成年人)、史某某(男性、未成年人)、白某某(男性、未成年人)、陈某(男性、未成年人)猥亵后杀人、分尸、抛尸。

此后的四年时间,梁、于二人同样方法残害了共计6人,但在加害第七个人的时候,出了意外。


案发被判死刑

2008年起,阳泉市每隔半年左右都会出现少年失踪案件。有些受害人的残肢在小河里、垃圾场被找到。

比如,2008年5月,有人在化工厂小河里发现了残肢,经DNA比对确认是赵某。

赵某是独生子,他的死给他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从小养大他的奶奶喝农药自杀,爷爷次年也抑郁病死,父亲之后车祸而亡...

但大部分失踪者在家属报案后都杳无音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2012年3月28日,阳泉某餐饮店打工的小杨,吃完夜宵在回宿舍的一条偏僻的路上,碰到了出来寻找猎物的梁、于二人。

梁于用匕首逼迫小杨上了一辆面包车,由于卓洋开车,将小杨带到于的家里,强行剥光小杨的衣服、捆绑手脚进行猥亵。

还是一样的情节,但跟其他6个冤魂不同的是,小杨在第二天下午4点,幸运地挣脱了捆绑他手的绳索。

当时于卓洋已经去上班,而梁正在熟睡。小杨趁机跑上阳台,从四楼阳台窗户顺下水管和防护栏爬了出去。

接着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小杨逃出来后先是回到了家中,后由父亲的陪同下来到了警局报案。

小杨报案后,警方立即行动起来,于当晚10时许在于卓洋家中将梁于二人抓获。

我很奇怪,小杨已经不在了,这两人竟然没跑。应该是于下班晚,没来得及吧。

审讯过程中,于卓洋主动交代了其他几起案件,警方也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怎么总感觉,这个于卓洋,少根筋呢。

身体任梁摆布,养着梁,开车、跟梁一起杀人碎尸,到被抓时才开始怕了,把所有罪行全坦白,也没逃过一死。

我个人觉得法庭应该给于一个死缓,毕竟坦白从宽嘛,他还是挺可怜的。

最终,从2008年至2012年持续四年多的连环猥亵杀人碎尸案告破。

被告人于卓洋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属自首,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情节及造成本案特别严重的后果,不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3年8月22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瑛、于卓洋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梁瑛、于卓洋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702.5元。

2016年1月28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梁瑛、于卓洋执行死刑。


奇案启示录

案发后,阳泉公安拒绝采访和透露任何消息,这也是为啥这起独特的案件信息太少,许多情节都不太清晰的原因。

但说实在的,2012年左右智能手机普及不久,监控视频也才慢慢多了起来,对于阳泉市,能用的破案手段确实有限。

如今不比改革开放之前,人口流动频繁,每天去公安系统报失踪的人应该不在少数,怪阳泉警方没有第一时间查案,或者凭一个断肢就破案的确难为了他们。

体制内的也都是些普通人,拿着工资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就是常态。

但为啥这事破案后还这么低调?不得而知。

至于后来小杨采访时说可能还存在其他同伙,我个人不认同。于卓洋就这个智商,马上要被执行死刑是不太可能还有包庇其他同伙意愿的。

同样,被害人家属提到的可能存在售卖器官的说法也太牵强。

但此案仍然给了我们启示:

  • 重大杀人疑案的罪犯多有前科

最近一直在写案件,发现那些杀人疑案的罪犯都有前科。无论是白宝山、麻继钢、梁瑛...这些人蹲过监狱,再次犯案后多会采取杀人灭口的办法企图逃避惩罚。

如果发生杀人案,重点从有前科的人里排查可事半功倍。早一天破案就可能拯救更多的受害者。

  • 变态罪犯应区别对待

改变一个人的习惯很难。麻继钢少年时就猥亵幼女,最后还是强奸杀人;梁瑛猥亵儿童最后还是猥亵杀人....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的发生,象梁瑛这种罪犯,出狱不到半年就再次猥亵杀人,看起来他的刑满释放就象是放虎归山。

是否对梁这种性变态罪犯,应该参考对毒犯先治愈毒瘾再出狱的惩戒方式。除了服刑,还必须以校正性心理为目标,没有确定治愈前,不能出狱。就算是出狱了,也必须重点跟踪,防止病发再次贻害社会。

声明:好星座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肖遥工作室所有,原文出处。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haoxingzuo.com/w/11470.html